劉玉石與吉林市北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221民初1496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永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玉石與被告吉林市北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華機械)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玉石與被告北華機械的法定代表人岳鳳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劉玉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9年的工資6608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4年在被告處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資如下:2014年1860元、2015年7500元、2016年42120元,2018年11540元、2019年3060元,共計66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承諾等財務(wù)狀況好轉(zhuǎn)后補發(fā)所欠的工資,所以我們等到至今。目前我們部分職工共同與被告的公司領(lǐng)導(dǎo)協(xié)商,給我們出具拖欠工資匯總表和工資欠條。原告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guān)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華機械承認劉玉石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自2011年起到被告處工作,職務(wù)為銷售內(nèi)勤,工作至2019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資如下:2014年1860元、2015年7500元、2016年42120元、2018年11540元、2019年3060元,共計66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拖欠工資匯總表和工資欠條,該欠款至今未付,原告來法院告訴
判決結(jié)果
吉林市北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劉玉石拖欠的工資66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26.00元,由吉林市北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魏永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藝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