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與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民終5972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徐高速公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303民初16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大地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被保險車輛在案涉高速公路上通行,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連徐高速公路公司負有保障路面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合同義務的標準不應直接等同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也不應因為形式上滿足了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就認為其合同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大地保險公司向連徐高速公路公司主張權利,是基于其違約,一審法院卻依據(jù)侵權法律關系認為連徐高速公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連徐高速公路公司承擔管理、養(yǎng)護義務的高速公路全天候開放通行,而高速公路發(fā)生障礙物堆放、傾倒或遺撒并不僅僅發(fā)生于白天,結合高速公路車輛高速通行的特點,夜間行車對于道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應更為嚴格。根據(jù)《日巡查記錄表》,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委托的江蘇高速公路工程養(yǎng)護有限公司新沂養(yǎng)護中心僅于2017年01月29日08時至16時對案涉高速公路進行了路面清掃工作,未在夜間對高速公路路面展開巡查、清掃工作。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正是發(fā)生于2017年01月29日晚23時左右,距離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巡查結束已達7小時之久,足以證明其對于夜間道路發(fā)生障礙物堆放、傾倒、遺撒的情況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了合同義務,其違約行為最終導致了案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連徐高速公路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損失。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依法裁判。
連徐高速公路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事故車輛“碾壓路面障礙物”,但是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員向處理本次事故的交警詢問有無照片交警答復沒有照片,一審期間主審法官詢問大地保險公司是否有現(xiàn)場照片,該公司未能提供。至今,大地保險公司也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所謂的障礙物是何物,本次事故可能是駕駛員周正東疲勞駕駛所致,所謂的障礙物是為了便于索賠進行的事故記錄。連徐高速公路公司雖然是道路管理者,但是不能24小時在路面巡查清掃,連徐高速公路公司盡到了管理義務,履行了合同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地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訴請:判令連徐高速公路公司給付其代償?shù)谋kU理賠款22920元。
一審法院查明:案外人周正東是涉案車輛蘇D×××××牌小型客車的所有權人,其為該車在大地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零時起至2017年2月24日二十四時止。
2017年1月29日23時5分,周正東駕駛蘇D×××××牌小客車在G30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使至78K+524M處時,方向失控發(fā)生交通事故。2017年2月6日,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事實及責任如下:“周正東駕駛蘇D×××××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碾壓路面障礙物后方向失控,車撞道路右側護欄,致車輛損壞、路產(chǎn)損壞,無人受傷。周正東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周正東向大地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填寫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第三方責任方為江蘇高速公路工程養(yǎng)護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周正東向大地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zhuǎn)讓書》,載明:你公司簽發(fā)的商業(yè)險PDDH201632011130000191號保險單所承保的車損險,保險金額48300元,于2017年1月29日22時在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曲陽鄉(xiāng)高速撞護欄。立書人已向其提出索賠。立書人已收到貴公司賠償金額人民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圓整。立書人同意將已取得賠償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zhuǎn)讓給貴公司,并授權貴公司得以立書人名義或貴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立書人保證隨時為貴公司形式上述權益提供充分協(xié)助。
連徐高速公路公司系涉案路段的管理單位,該公司委托江蘇高速公路養(yǎng)護有限公司新沂養(yǎng)護中心(以下簡稱“新沂養(yǎng)護中心”)對涉案路段進行養(yǎng)護。2017年1月29日,新沂養(yǎng)護中心的日巡查記錄表顯示,在8:00時至16:00時對涉案路段進行了養(yǎng)護。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1景钢?,大地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保險人周正東賠償保險金22920元,其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摰谌藨幌抻诒槐kU人基于認識上的局限認定的第三人,即本案《“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中填寫的江蘇高速公路工程養(yǎng)護有限公司。因此,大地保險公司有權就其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向連徐高速公路公司主張權利。
關于連徐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雖對事實進行了認定,但對“障礙物”為何物并未作出說明,大地保險公司對此亦表示不清楚,故無法認定障礙物為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堆放、傾倒或遺撒。根據(jù)連徐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日巡查記錄表》及《公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能夠證明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當天已經(jīng)盡到相關標準要求的管理義務,故連徐高速公路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7元,由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3元,由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秦國渠
審判員汪佩建
審判員湯孫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彭璐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