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興平、四川博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民申627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興平因與被申請人四川博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燃氣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74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李興平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因食用菌土地被博能燃氣公司污染一事前往博能燃氣公司要求賠償,卻多次遭到博能燃氣公司保安的毆打,造成申請人受傷的損害后果,根據(jù)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門診病歷及病情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后續(xù)治療需要20年,應再審改判博能燃氣公司賠償今后的醫(y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誤工費等合計11035133元,并改判申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再審本案。
本院再審審查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1.對于申請人主張博能燃氣公司應當承擔從2020年3月起計算20年其將產(chǎn)生的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生活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的問題,由于申請人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對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20%賠償責任的問題,由于申請人在再審審查過程中并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一審法院根據(jù)已生效的(2018)川0113民初322號、(2018)川01民終9623號、(2019)川0113民初1846號民事判決,確定博能燃氣公司承擔80%、李興平自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比例并無不當,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李興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判決結(jié)果
駁回李興平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凱
審判員陳勝
審判員鄧國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郭玉紅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