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愛波、泰山電建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民轄終272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曲某與被上訴人泰山電建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902民初470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曲愛波上訴稱,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住所地在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在雞西市滴道區(qū),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quán)。被上訴人在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電廠承包工程,2017年12月27日,被上訴人招聘上訴人為電工,在該工程中工作,勞動合同履行地在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2.被上訴人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參加,也未答辯,對仲裁委案件管轄未提出異議,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yīng)當認可仲裁委的管轄權(quán),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決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訴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既沒有事實根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其目的是惡意訴訟。第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裁定只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第八條第二款關(guān)于“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泰山電建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解釋第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yīng)當一并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曲愛波的主張,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依法應(yīng)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住所地為山東泰山工業(yè)園區(qū),被上訴人作為原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并無不當。故請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裴曉東
審判員王華
審判員唐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瀟
書記員張志偉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