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鴻宸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6民初3727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鴻宸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宸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鴻宸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潔獨任審理,并于2020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雨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銘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鴻宸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貨款54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4126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簽訂《聲測管材料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聲測管材料,用于武隆區(qū)XX府X期建設項目,合同對產(chǎn)品型號、單價、數(shù)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約定。2020年5月26日,原告將被告定購的材料及相應發(fā)票交付被告,被告收到貨后,未在約定的30日內(nèi)支付貨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訴來院,訴請如上。
被告中銘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原告鴻宸公司與被告中銘公司簽訂《聲測管材料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中銘公司因XX府X期建設項目在原告處購買聲測管材料。合同對產(chǎn)品型號、單價、數(shù)量、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均作了約定,其中,購買聲測管8730米,每米單價6.2元,共計54126元。該款于被告收到發(fā)票后30日內(nèi)支付,逾期十日未付款,則按照成交價月利率千分之三標準計息。合同簽訂后,原告鴻宸公司按照約定將聲測管材料及增值稅發(fā)票于2020年5月26日送往被告施工地點,被告現(xiàn)場工作人員予以簽收。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貨款。2020年11月16日,原告起訴來院,訴請如上。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原告舉示的《聲測管材料購銷合同》、送貨單、增值稅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上述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重慶鴻宸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54126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54126為基數(shù),從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標準計算至該款付清時止);
如果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76.5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若飛
書記員徐檸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