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成林與江蘇創(chuàng)迎建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7554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侯成林因與被申請人江蘇創(chuàng)迎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迎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9民終1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侯成林申請再審稱,一、侯成林與創(chuàng)迎公司之間不存在保證合同關系。保證關系是基于債權人、保證人、被保證人三方合意方能成立的法律關系,而本案中創(chuàng)迎公司并沒有與侯成林形成保證關系的合意。1.侯成林向案外人東臺市匯民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民公司)的兩筆借款,創(chuàng)迎公司向匯民公司單方面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侯成林對此并不認可,只能視為創(chuàng)迎公司向匯民公司出具的單方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形成三方之間的保證關系。2.案外人侯根銀等人與匯民公司之間的9筆701萬元借款,與侯成林無關,侯成林對上述借款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一審法院援引了陸愛蘭、范群山等人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但未通知證人到庭接受質詢,且相關證人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其相關供述均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使用。侯成林二審中提供證據證明匯民公司曾向該701萬元的實際借款人出具承諾,放棄向其進行追索的權利,以換取其作出對侯成林不利的證詞。侯成林已提交相關銀行憑證,證明該701萬元借款已在2012年通過以貸還貸的形式償還完畢,二審法院未向銀行調取相關證據程序違法。3.二審法院以案外人陸愛蘭的證言及案外人匯民公司出具的其他案外人借款及創(chuàng)迎公司項目負責人借款一覽表認定存在侯成林向匯民公司借款時由創(chuàng)迎公司保證的商業(yè)慣例錯誤。匯民公司提供的上述借款合同與本案無關,其所提供的創(chuàng)迎公司項目負責人借款一覽表系其單方制作真實性無法核實,陸愛蘭系匯民公司的股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應被采信。4.匯民公司與創(chuàng)迎公司系關聯(lián)企業(yè),二者實際由馬洪偉夫婦控制,二者之間的債務結算以及函件往來,不能視為企業(yè)之間的正常往來。匯民公司的催款行為明顯系二者惡意串通,以期創(chuàng)迎公司免于向侯成林支付工程款,獲得不正當利益。二、一、二審未支持侯成林的鑒定申請,程序違法。1.創(chuàng)迎公司為侯成林向匯民公司的兩筆借款提供擔保的《保證擔保承諾書》系創(chuàng)迎公司后補出具,侯成林申請對該承諾書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一、二審均未進行司法鑒定。2.關于案外人侯根銀等人向匯民公司的701萬元借款,創(chuàng)迎公司提交的2011年8月18日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保證合同》均系創(chuàng)迎公司偽造,創(chuàng)迎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系事后在侯成林不在場的情況下補填的,創(chuàng)迎公司公章亦是后來補蓋的,但拒絕陳述何時補填和補蓋公章。侯成林申請對上述證據中文字和蓋章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比對,一審法院受理了鑒定申請并選取了鑒定機構,創(chuàng)迎公司卻拒絕提供相關樣本供鑒定所需。因該鑒定直接關系到侯成林應當承擔的還款數(shù)額、保證關系是否成立、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等重要事實的認定,且證據本身也存在偽造、變造的可能性,一審法院以“即便不存在合意,但創(chuàng)迎公司的代償行為對侯成林構成不當?shù)美?,亦應當償還”拒不鑒定錯誤。不當?shù)美c保證關系系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如侯成林與創(chuàng)迎公司之間系不當?shù)美P系,則創(chuàng)迎公司應當另行起訴,而匯民公司的訴求則因保證關系不存在導致其超過訴訟時效而不能得到支持。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侯成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婭
審判員陳皓
審判員周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竇牡琳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