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桃花、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民申1795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龔桃花因與被申請人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江西洪城水業(yè)環(huán)保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徐海云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1民終13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龔桃花申請再審稱:1.龔桃花與徐海云于2007年4月15日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三年,但合同期滿后,龔桃花一直繼續(xù)租賃該房屋,租金交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因找不到徐海云而無法交納租金。原審認定龔桃花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徐海云或自來水公司之間達成了繼續(xù)租賃,該事實認定錯誤,此責任不在龔桃花。2.徐海云與自來水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十年,從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原審庭審中,無論是徐海云還是自來水公司都未提供終止合同的證據(jù)。自來水公司與徐海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與發(fā)生火災是不同性質(zhì)的兩種法律關系。3.《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遺留火種,消防大隊勘察報告明確認定火是從龔桃花租賃房屋南墻外堆放廢棄雜草樹木引起的。該樹木是自來水公司因修路堆放的,也是自來水公司管轄范圍。因自來水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消防安保職責,從而造成火災,致使龔桃花存放在租賃房屋內(nèi)的500多萬元財產(chǎn)全部燒毀,經(jīng)司法鑒定為239萬元,自來水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龔桃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自來水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龔桃花稱找不到徐海云交租金,缺乏事實依據(jù)。自來水公司與徐海云之間的租賃合同到2013年就終止了,自來水公司先后采取張貼公告、斷水斷電及鎖門等方式要求龔桃花撤場。火災原因與自來水公司無關。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龔桃花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熊偉
審判員胡愛菊
審判員劉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嚴磊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