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中瑞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于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民終10408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中瑞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于以及原審被告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fā)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中開發(fā)公司)、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勘院公司)、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橋局四公司)、秦華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3民初1198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劉于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上訴人欠付被上訴人的勞務費應遠低于《D18、F4、D12、市西路工程工程資金(人工費)確認表》的金額。1、根據(jù)被上訴人訴狀陳述及《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被上訴人施工的部分僅為市西路項目。但確認表中被上訴人施工項目卻包含了D18、F4、D12等不在《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的項目,因此,被上訴人訴請金額超出《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的范圍,超過部分金額不應支持;2、秦華為上訴人市西路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其僅有權對市西路項目進行結算,超出部分其不能代表上訴人。
被上訴人劉于答辯稱:本案所涉勞務費只有市西路的勞務費,沒有其他工程的勞務費。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貴中開發(fā)公司陳述稱:意見與一審一致。
原審被告秦華陳述稱:確認表所涉款項不僅有市西路工程,還包含兩個家裝工程款項。且確認表還沒交到公司復核。
原審被告四勘院公司、大橋局四公司二審均未作陳述。
劉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1600元,并以該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照年率6%支付利息從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期間的利息共計6556.9元(221600×6%÷365×180天);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2月28日,貴中開發(fā)公司與四勘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貴中開發(fā)公司將貴陽市市西路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程進行發(fā)包給四勘院公司承包施工。2015年4月10日,四勘院將部分施工分包給大橋局四公司。2016年4月18日,大橋局四公司又與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勞務部分分包給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2016年8月26日,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與劉于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將市西路地下人行通道裝修工程中木工班組施工任務交給劉于施工。劉于組織工人完成勞務后,2020年1月13日,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項目經(jīng)理秦華向劉于出具《D18、F4、D12、市西路工程工程資金(人工費)確定表》,載明劉于完成總產(chǎn)值1108000元,累計已付850000元,余款258000元。2020年1月24日,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向劉于支付了36400元。后因被告未按時支付剩余款項,原告訴來法院,訴請如前。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8月26日,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與劉于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其中明確“甲方將所承擔的貴陽市西路地下人行通道裝修工程中的木工班組施工任務交乙方進行分包施工”,結合劉于實際提供的勞務情況,可知劉于及其班組與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之間形成勞務法律關系的事實清楚,劉于所訴請的“工程款”實質為勞務報酬。故可以認定劉于與被告之間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應將本案案由定為勞務合同糾紛。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拖欠劉于(班組)勞務費221600元的事實有其項目經(jīng)理秦華出具的確定表明確,事實清楚,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應當支付原告相應款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敝?guī)定,鑒于劉于與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之間系勞務法律關系,劉于并非前述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法院認為本案不具備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同時被告秦華系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公司項目經(jīng)理,其出具確定表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不能據(jù)此認定秦華應對款項承擔償付責任。故原告請求其余被告承擔償付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簽署確認表至起訴前的利息問題,因雙方合同中并未約定,且雙方簽署的確定表中亦未載明應付款時間和逾期責任,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貴州中瑞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劉于勞務款項人民幣221600元;二、駁回原告劉于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22元,減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劉于負擔68元,被告貴州中瑞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93元(原告已預交)。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外,二審中,原審被告秦華向本院提交其自制的工程結算表一份,用以證明劉于在案涉市西路工程的工程款應為998900元。上訴人中瑞聯(lián)和建設公司質證后對該份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被上訴人劉于質證后對該證據(jù)材料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原審被告貴中開發(fā)公司認為該份證據(jù)材料與其無關。另外,二審中,原審被告秦華陳述稱:(《D18、F4、D12、市西路工程工程資金(人工費)確認表》)當時是大表,前面三個項目不是劉于做的。但結算金額不僅包含市西路工程項目,還涉及另外兩個家裝工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22元,由上訴人貴州中瑞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勇
審判員羅曉珊
審判員鄒愛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左文艷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