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寒與內(nèi)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nèi)0122民初119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托克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東寒訴被告內(nèi)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被告翟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張東寒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67120元;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翟勇掛靠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承攬被告內(nèi)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托五輸煤A標段工程,雇傭原告做防水工程,雙方議定每平米32元,施工過程中,被告翟勇給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工程結(jié)束后該工程項目工長樊海林于2016年8月15日給原告出具工程量單,工程量為6160平米,共計工程款197120元。后被告翟勇2018年通過托克托縣勞動局又給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剩余工程款67120元至今未給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未果。因此,原告張東寒向本院提起訴訟。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受理申請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破產(chǎn)清算一案,現(xiàn)該破產(chǎn)案仍在審理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省電力建設二公司對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英英
審判員李婷婷
審判員苗二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十日
法官助理郭文博
書記員王娟娟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