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奉昊工程施工管理有限公司與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31432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奉昊工程施工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環(huán)境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拆除解放路至河北路地道路段圍擋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為京津城際鐵路至于家堡延長線工程的建設單位,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為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該工程于2010年5月開始施工,解放路至河北路地道的道路被圍擋封堵,車輛及行人無法正常通行,2016年10月工程施工完畢,施工單位未將封堵道路的圍擋拆除,后由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環(huán)境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在該路段原址還建世紀廣場街心公園工程。導致該路段至今仍被圍擋封堵。原告的土地與被告建設用地相鄰,被告設置圍擋封堵道路,至今未拆除的行為。導致原告所有的商鋪無法正常經(jīng)營和招商,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因鐵路建設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12]10號)第三條第(十)款“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故請求將本案已送至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管轄異議受理費80元,由被告津濱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桂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李姍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