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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 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26556萬元
法定代表人:羅軍
聯(lián)系方式:13953897327;18853891568
注冊時間:2003-08-25
公司地址:山東省新泰市蓮汶路88號
簡介:
許可項目:電線、電纜制造;電氣安裝服務;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建設工程施工;道路貨物運輸(網(wǎng)絡貨運);餐飲服務;住宿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電線、電纜經營;電子專用材料制造;電子專用材料銷售;電力設施器材制造;電力設施器材銷售;橡膠制品制造;橡膠制品銷售;鍛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鍛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銷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有色金屬壓延加工;金屬絲繩及其制品制造;金屬絲繩及其制品銷售;金屬結構制造;金屬結構銷售;工程管理服務;對外承包工程;金屬材料制造;金屬材料銷售;貨物進出口;非居住房地產租賃;住房租賃;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機動車充電銷售;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特種設備出租;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9民初312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鋼建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纜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鞍鋼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仁夫、蓋曉杰、魯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錫濤、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鞍鋼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魯纜公司支付鞍鋼建設公司工程款39001582.49元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的利息(其中21291759.33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17709823.16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2、判決魯纜公司承擔與第一項請求中相應利息數(shù)額一致的遲延支付工程款違約金;3、判決魯纜公司支付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573020.77元;4、由魯纜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本案審理過程中,鞍鋼建設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其在應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事實和理由: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5日期間,魯纜公司將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發(fā)包給鞍鋼建設公司,就此雙方簽訂了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補充合同。鞍鋼建設公司按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該工程已由魯纜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投入使用。但魯纜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并且違背承諾拖延至2018年1月才完成審價,至今未按承諾支付其余工程款,鞍鋼建設公司有權依據(jù)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主張權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之規(guī)定,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之規(guī)定,魯纜公司實際使用案涉工程的時間即為利息起算時間。魯纜公司早于2011年10月28日剪彩營業(yè),因此鞍鋼建設公司主張尚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算,質保金的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起算。魯纜公司在2011年11月1日此后付款情況為:2013年10月23日付款458793.82元;2014年1月25日付款2000000元;2015年初至4月28日2500000元;2017年初至2月27日付款2687247.05元;2018年初至8月1日付款6992002.18元,此部分遲延付款利息分段累計計算為4573020.77元。另外,魯纜公司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即按應付部分工程款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因此魯纜公司除應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還應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相當于二倍利息數(shù)額)。具體合同履行情況如下: 1、編號JZ2010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一)。本合同工程內容為:一、二標段所有廠房土建工程、立塔、懸鏈樓、辦公樓、值班樓等建筑安裝總承包。本合同價款為162200000元,結算值應為136881107.75元,魯纜公司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115745767.53元,其中包括鋼材材料費為17744100元,尚欠該合同項下工程款21135340.22元。合同約定:“留工程結算價的10%作為保修金,保修金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1年后30日內無息返還。發(fā)包人如超過付款期限,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因此,魯纜公司除應支付該合同項下尚欠的工程款,還應承擔工程款利息,即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還應承擔違約金,即按應付部分工程款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2、補充合同(合同一的補充合同)。本合同工程內容為:立塔頂部造型鋼結構制作、安裝。固定總價款2600000元,結算價為2600000元,魯纜公司已支付本合同價款2440876.59元,尚欠159123.41元。本合同是合同一的補充合同,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應按照合同一約定執(zhí)行。 3、編號JZ201004002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二)。本合同工程內容為:第一標段聯(lián)合車間(含局放車間)工程鋼結構制作、安裝。本合同金額為37800000元,結算值為37617123.86元,魯纜公司已支付19910005.00元,尚欠本合同項下工程款17707118.86元。合同約定:“留工程結算價的10%作為保修金,保修金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1年后30日內無息返還。發(fā)包人如超過付款期限,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因此,魯纜公司除應支付該合同項下尚欠的工程款,還應承擔工程款利息,即以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還應承擔違約金,即按應付部分工程款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4、編號JZ201103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懸鏈樓彩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三)。本合同金額為2020000元,結算值為1347039.80元,魯纜公司已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工程款。 5、編號JZ2011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四)。本合同金額為13360936元,結算值13360936元,魯纜公司已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工程款。 綜上,魯纜公司尚欠鞍鋼建設公司工程款39001582.49元,其中含質保金為17709823.16元。請求依法判決魯纜公司支付鞍鋼建設公司工程款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詳見明細)及違約金。 魯纜公司辯稱,對鞍鋼建設公司起訴狀中陳述的魯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總額152804624.9沒有異議,但對涉案工程的結算金額、欠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承擔方面不予認可。具體如下: 一、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起訴的涉案工程結算金額及欠款金額不正確,且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未到期且付款條件不成就。1、涉案工程項目已由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了工程造價的一審審核結算,審核項目及金額分別為:(1)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一標段),審定金額為104768222.08元(備注:該金額包含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的合同三懸鏈樓彩板工程);(2)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二標段),審定金額為14977361.65元;(3)立塔頂部造型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項目,審定金額為2600000元;(4)35KV降壓站工程,審定金額為738512.56元;(5)聯(lián)合車間(含局放車間)工程鋼結構制作、安裝,審定金額為37617123.86元;(6)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審定金額為13360936元,以上涉案工程第三方工程總價公司一審審定的工程造價總額為174062155.95元,鞍鋼建設公司就以上審定金額均予以蓋章確認。但魯纜公司在對一審報告進行復審時發(fā)現(xiàn)第三方造價公司針對涉案工程造價報告中土建及安裝部分有2528158.8元因計價計算錯誤等因素未予核減的情形,該部分應在工程造價結算中予以扣除。同時,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二標段)項目中競發(fā)咨字(2017)1735號造價咨詢報告中《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第1.1條及2.1條已明確標注了審定金額中包含甲供材金額,分別為3912092.29元、264320.96元,合計4176413.25元,該部分金額應在結算時應予扣除,而鞍鋼建設公司起訴時未予扣除。故涉案工程的實際結算總額應為:167357583.85元。另外,在35KV降壓站造價審計結算項目上按照合同專用及補充條款第17.2條約定鞍鋼建設公司應承擔4670.9元的審計費,該審計費按約定由魯纜公司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綜上,按照魯纜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總額152804624.9元計算,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的工程款總額為14548288.05元。2、涉案工程鞍鋼建設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魯纜公司方提交工程完工驗收單,最終于2018年7月2日全部竣工驗收完畢。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工程款支付條款約定:留工程結算價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后支付。按照涉案工程總造價結算金額167357583.85元計算,質保金金額為1673.57萬,應于2019年7月2日才到期,而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金額小于該質保金金額,故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工程款金額并未到期,鞍鋼建設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沒有依據(jù)。3、截至目前鞍鋼建設公司涉案工程項目中尚有37259026.06元發(fā)票未向魯纜公司方開具,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款支付條款中均約定了鞍鋼建設公司申請資金支付時必須提供等額專用發(fā)票,否則魯纜公司有權拒絕付款,鞍鋼建設公司自行承擔責任。因此,合同明確約定了提供等額發(fā)票作為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而本案中鞍鋼建設公司欠付魯纜公司發(fā)票的金額遠遠超出魯纜公司實際欠付工程款金額,鞍鋼建設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付款條件也不成就。 二、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訴求的利息以及遲延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1、原魯纜公司雙方于2016年10月28日針對2016年8月10日、10月18日雙方召開的結算答疑會內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其中協(xié)議書第3條約定了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逾期及延期付款的責任等。故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鞍鋼建設公司訴求魯纜公司承延遲支付利息以及遲延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主張沒有依據(jù)。2、即使原魯纜公司雙方未簽訂免除雙方違約責任的協(xié)議,鞍鋼建設公司本案中主張利息及違約金也不成立。上述已答辯,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的工程款金額由于未達到付款期限以及付款條件不成就,那么也就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另外,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以及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為利息計算的依據(jù)屬于適用法律適用錯誤,本案中涉案工程雙方已經過了竣工驗收程序且雙方對付款時間約定明確,不應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jù)。3、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同時主張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支付違約金,屬于重復求償,違反可我國民事賠償?shù)膿p失填平原則,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鞍鋼建設公司訴狀訴求的工程款欠款金額錯誤,利息及違約金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針對鞍鋼建設公司增加的對于涉案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魯纜公司答辯稱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雖然魯纜公司在涉案工程過程中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但涉案工程為不宜折價拍賣工程,且鞍鋼建設公司在前期已對魯纜公司進行訴訟保全,魯纜公司也提供了銀行擔保,因此本案不應適用優(yōu)先受償權。 本案審理過程中,魯纜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承擔工程逾期竣工違約金910.73萬元。2.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0年4月3日--2011年4月25日期間,反訴人與被反訴人針對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簽訂了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一份補充合同,合同均約定了工程項目施工工期。但合同簽訂生效后,被反訴人在施工過程中均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進行完工,存在嚴重逾期竣工違約行為。具體明細如下:1、2010年4月3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合同1編號JZ2010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一、二標段所有廠房土建工程、立塔、懸鏈樓、辦公樓、值班樓等建筑安裝總承包。合同約定暫定總價款為162200000元,約定工期為2010年4月3日--2010年11月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200天(絕對工期),而實際項目開工及竣工日期為:2010年4月3日-2011年11月,較合同約定逾期天數(shù)為:377天。按照合同第二十二條違約責任“22.1承包人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的規(guī)定,被反訴人該合同應承擔工期違約金3770萬元。2、2010年4月3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合同2編號JZ201004002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第一標段聯(lián)合車間(聯(lián)合車間工程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總價款暫定為37800000元,約定工期為2010年4月4日--2010年8月3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90天。而實際項目開工及竣工日期為:2010年4月3日--2011年11月,較合同約定逾期天數(shù)為:487天。按照合同第二十二條違約責任“22.1承包人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的規(guī)定,被反訴人該合同應承擔工期違約金4870萬元。3、2011年3月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合同3編號JZ201103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懸鏈樓彩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2020000元,合同約定工期為2011年3月1日-2011年5月1日。而實際項目開工及竣工日期為:2011年3月12日--2011年11月,較合同約定逾期天數(shù)為:173天。按照合同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23.1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0.5%的違約金”的規(guī)定,被反訴人該合同應承擔工期違約金174.73萬元。4、2011年4月25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合同4編號JZ2011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13360936元,約定工期為2011年4月25日--2011年8月15日。而實際項目開工及竣工日期為:2010年4月30日--2011年11月,較合同約定逾期天數(shù)為:73天。按照合同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23.1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0.3%的違約金”的規(guī)定,被反訴人該合同應承擔工期違約金292.6萬元。以上四份合同被反訴人應向反訴人承擔的工期違約金總額為9107.33萬元,現(xiàn)反訴人按照上述違約金總額的10%(即910.73萬元)向被反訴人追究逾期竣工違約金。鑒于被反訴人逾期竣工違約行為事實清楚,法律依據(jù)明確,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支持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鞍鋼建設公司針對魯纜公司反訴請求答辯稱,我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反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我公司在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活動中,由于反訴人設計圖紙變更及施工中增加合同外施工項目,如立塔頂部鋼結構、立塔車間裝飾、新園區(qū)35KV變電室等反訴人的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反訴人于2011年8月3日向我公司出具的“證明”中承認因圖紙變更及施工等原因,變更案涉工程兩份合同(JZ201004001、JZ201004002)履約至2011年10月31日。JZ201103001號合同為懸鏈樓彩板工程施工合同,JZ201004001號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包括懸鏈樓工程,JZ201004001號合同涵蓋了JZ201103001號合同,且彩板安裝需要懸鏈樓主體完工后進行,因此該合同工期同時順延至2011年8月3日。反訴人于2011年10月28日業(yè)已將涉案工程投入使用,證明我公司在合同期內完工。工程完工驗收單記載的完工日期為2011年11月,不能證明我公司逾期竣工,反而能證明如期完工,我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反訴人所提反訴是有意拖延訴訟,其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 鞍鋼建設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編號J22010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一)專用條款22.17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2、補充合同(合同一的補充合同)。3、編號J2201004002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二)專用條款22.17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4、編號J2201103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懸鏈樓彩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三)。5、編號J2201104001工程名稱為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四)。以上證據(jù)證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6、《協(xié)議書》、《鞍鋼建設公司集團結算問題答疑會議紀要》。證明魯纜公司沒有按照向項目部的承諾審價付款,按該證據(jù)中雙方約定的魯纜公司違反約定則按照協(xié)議雙方均按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解決。7、工程造價咨詢核定表(六份)。證明原魯纜公司之間就涉案工程已經進行了結算,核定表就是結算書。8、魯纜公司項目落成揭牌儀式宣傳資料。證明鞍鋼建設公司將竣工工程移交魯纜公司,魯纜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已將案涉工程投產使用,鞍鋼建設公司主張工程款利息起算自2011年11月1日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9、證明。證明因圖紙變更及施工等原因,魯纜公司變更合同一、合同二履約至2011年10月31日。證明鞍鋼建設公司未拖延工期。10、利息計算明細表及2011年11月1日后付款單。證明鞍鋼建設公司訴求的利息的數(shù)額以及計算準確。11、鞍鋼建設公司代購鋼材工程款發(fā)票、《補充合同》、《關于鋼材采購若干問題的函》、魯纜公司出具的《對5月28日會議中鞍鋼提出相關問題的答復》。12、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7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是案外人江蘇省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訴鞍鋼建設公司因涉案工程發(fā)生的施工合同糾紛,該判決已經認定了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28日已經交付使用,應視為該日已通過竣工驗收,該判決判令鞍鋼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外并承擔自2011年12月29日起計算的利息。證明本案中魯纜公司應按照生效判決認定的一次性承擔竣工之日起計算的利息。 魯纜公司對于上述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對證據(jù)1-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關于利息以及違約金主張的內容有異議,魯纜公司不應承擔鞍鋼建設公司所述的違約金以及利息。對證據(jù)6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1)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中并未將魯纜公司按照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約定審價付款作為協(xié)議書的生效條件,也未將魯纜公司未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履行義務作為協(xié)議無效的情形,因此即便魯纜公司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約定的內容履行,該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仍有法律效力,協(xié)議書中的條款對原魯纜公司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2)協(xié)議書第5條約定,因本協(xié)議以及后附附件內容產生爭議的,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均可按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解決約定進行解決,該條強調的是原魯纜公司雙方針對協(xié)議書產生爭議時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按照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執(zhí)行,而并不是鞍鋼建設公司所謂的按照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執(zhí)行,該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也恰恰證明鞍鋼建設公司所主張的利息以及違約金沒有依據(jù)。對證據(jù)7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部分有異議:(1)超高壓以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二標段中競發(fā)咨字(2017)1735號造價咨詢報告中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第1.1條以及2.1條已明確標注了審定金額中包含甲供材金額合計4176413.25元,該部分金額應在結算中予以扣除。(2)、涉案工程造價報告中其中土建以及安裝部分有2528158.85元,因計價計算錯誤等因素未核減情形,該部分金額也從結算金額中扣除。對證據(jù)8不予認可,涉案工程雖于2011年11月完工,因存在諸多的質量問題直至2018年7月才全部竣工驗收合格,鞍鋼建設公司主張的利息沒有依據(jù)。對證據(jù)9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魯纜公司在本案中未就逾期竣工進行抗辯和提起反訴,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10利息計算表不予認可,該證據(jù)為鞍鋼建設公司自行單方測算出具,且主張無事實以及法律依據(jù),對付款單無異議。對證據(jù)11中的補充合同,因系復印件,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使該補充合同為真實的,也不能單純以該補充合同來證明該合同內容確已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的金額。對發(fā)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鞍鋼建設公司提供的發(fā)票中項目內容明確標注為工程款,而非材料款,因此不能單純以工程款發(fā)票來證明鞍鋼建設公司實際代購鋼材的事實以及金額。對《關于鋼材采購若干問題的函》以及5月28日答復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兩份證據(jù)中并未體現(xiàn)任何關于鞍鋼建設公司方代購鋼材的事實以及代購鋼材的金額,其中《關于鋼材采購若干問題的函》中約定“但要嚴格控制采購成本”,從該句內容可以推斷,如果鞍鋼建設公司方確實代為鋼材采購,那么魯纜公司為何還要提出要求控制采購成本,與邏輯不符。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無異議,涉案工程確實于2011年11月完工,但是鞍鋼建設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才向魯纜公司提交竣工驗收完工單,于7月2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完畢,因此工程完工與工程竣工驗收完畢非同一概念,鞍鋼建設公司主張屬于對概念的曲解。 魯纜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涉案工程項目結算造價咨詢報告六份、一審工程結算造價報告審核錯誤匯總表一份,證明:1、涉案工程項目已經第三方進行了工程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結算總額為174062155.95元,鞍鋼建設公司就以上審定金額均予以蓋章確認。2、二標段項目中競發(fā)咨字(2017)1735號造價咨詢報告中《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第1.1條以及2.1條已明確標注了審定金額中包含甲供材金額,合計4176413.25元,該部分金額應在結算時予以扣除,而鞍鋼建設公司起訴時未予扣除。3、其他工程項目造價報告中土建以及安裝部分存在2528158.85元計價錯誤等情形。4、鞍鋼建設公司訴狀的合同三懸鏈樓彩板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已在中正信審字2018(02681)號第二冊審核報告書第198頁中包含,鞍鋼建設公司訴狀中重復計算。證據(jù)二、工程完工驗收單5份。證明鞍鋼建設公司向魯纜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提報工程完工驗收單,涉案工程項目最終于2018年7月2日竣工驗收完畢。證據(jù)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份、補充合同1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合同1份、審計費承擔計算表1份。證明:1、工程款支付條款中均約定了10%質保金的支付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且明確約定了提供等額發(fā)票作為付款前提條件,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履行情況魯纜公司實際欠付鞍鋼建設公司工程款不到期且付款條件不成就。2、合同1第17.2條約定了審計費凈核減占報審金額超5%以上的部分按照核減金額計取審計費,由鞍鋼建設公司方承擔,由魯纜公司直接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根據(jù)35KV降壓站的審減金額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合同第36條規(guī)定,鞍鋼建設公司應承擔4670.9元審計費,應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證據(jù)四、2016年10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以及答疑會議紀要各一份,證明鞍鋼建設公司訴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及違約金主張沒有依據(jù)。 鞍鋼建設公司對以上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對證據(jù)一有鞍鋼建設公司加蓋公章的內容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沒有加蓋鞍鋼建設公司印章的部分鞍鋼建設公司不認可,應由魯纜公司提供充分的事實證據(jù)予以證明,因為該報告書除鞍鋼建設公司加蓋公章的部分均可以隨意調換,不能以沒有鞍鋼建設公司加蓋印章的表格中的數(shù)據(jù)來印證事實。對于魯纜公司所提出的審價報告中存在錯誤還應當審減200余萬元的主張同樣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而通過人民法院審查證據(jù)后足以啟動鑒定程序來印證,否則應當認定雙方已經達成合意的工程造價結算書也即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定表。對于鞍鋼建設公司提供的結算書中與魯纜公司提供的審核報告不存在重復計算問題。關于魯纜公司提供的工程完工驗收單,不能夠證明魯纜公司主張的工程竣工日期,因為該工程完工驗收單上明確記載了完工日期為2011年11月,之所以形成該份驗收單的時間為2018年6月20日,是應魯纜公司付款的要求,配合魯纜公司完成該驗收單。關于魯纜公司提出的審計費重復計算問題,按照原魯纜公司以及第三方審計機構的約定,魯纜公司已將審計費用在應付鞍鋼建設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存在再行負擔的問題。對質保金問題,按合同約定竣工后一年后返還,但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28日在魯纜公司沒有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因此2011年10月28日工程已經竣工,質保金應從2012年12月1日計算返還利息。關于魯纜公司也提供的2016年10月28日魯纜公司與鞍鋼建設公司方項目部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真實性無異議,該協(xié)議明確約定了對于本協(xié)議后附附件內容產生爭議的,按照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解決約定進行解決,從魯纜公司沒有按照該附件內容履行承諾,即并沒有在三月內完成一審核定也未按約在核定后一月內付至審定金額的80%,雙方產生爭議,按照協(xié)議內容已經無需按照所附內容來履行,鞍鋼建設公司有權按照約定按原合同約定解決,也即按照原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約定以及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來主張權利。關于雙方2016年10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以及會議紀要,是魯纜公司向涉案工程的項目部做出的結算工程款的承諾,加蓋的是鞍鋼建設公司項目部的印章,項目部只是接受魯纜公司的付款承諾,并不代表鞍鋼建設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 針對魯纜公司提出異議的代購鋼材事實,鞍鋼建設公司補充提交:2010年6月22日魯纜公司向鞍鋼建設公司出具的《關于鋼材采購若干問題的函》的原件、《對5月28日會議中鞍鋼提出相關問題的答復》原件、證據(jù)11補充合同的原件、2010年11月12日魯纜公司向鞍鋼建設公司發(fā)送的回復函、鞍鋼建設公司向第三方采購鋼材的合同35份,鞍鋼建設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銀行回執(zhí)單及付款明細、代購的鋼材全部用到案涉工程上的出庫單、新泰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做出的鋼筋物理性力學能檢測報告34頁、代購鋼材供應商向鞍鋼建設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述證據(jù)用以證實鞍鋼建設公司為魯纜公司代購的鋼材款17744051.26元事實清楚,代購鋼材使用到案涉工程上,且為合格產品。魯纜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無法證明鞍鋼建設公司實際代購鋼材款的金額,無法證實鋼材全部用于涉案工程上,對鞍鋼建設公司主張的代購鋼材數(shù)額17744100元,認可其中1486萬元。 針對鞍鋼建設公司提出的2016年10月28日協(xié)議書加蓋項目部印章事宜,魯纜公司提交雙方來往的工程簽證、工程結算書、35KV降壓站工程造價咨詢報告、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一標段)造價審核報告書,證明鞍鋼建設公司在涉案工程合同履行以及項目結算過程中反復使用項目部印章,該項目部印章真實存在且代表鞍鋼建設公司的意思表示,鞍鋼建設公司經營副總姜軍在協(xié)議書及會議紀要的簽字代表鞍鋼建設公司公司意思表示。魯纜公司提交鋼筋采購合同24份,證明魯纜公司方采購供應的事實。對于魯纜公司上述補充證據(jù),鞍鋼建設公司認可2016年10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會議紀要是真實存在的,認為項目部無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對魯纜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買賣合同、采購合同認為與鞍鋼建設公司訴請無關。 魯纜公司針對反訴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四份,證明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及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內容。證據(jù)二、工程完工驗收單,證明被反訴人實際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上述證據(jù)魯纜公司在本訴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 鞍鋼建設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對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如我方在答辯中所述,上述證據(jù)均不能反映出我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因為反訴人已經于2011年8月3日出具證明,聲明了合同履約期至2011年10月31日。 綜合分析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及質證意見,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證實。在上述證據(jù)基礎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4月3日,鞍鋼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魯纜公司作為發(fā)包人簽訂JZ201004001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一、二標段所有廠房土建工程、立塔、懸鏈樓、辦公樓、值班樓等建筑安裝總承包。具體內容:一標段立塔車間17730㎡,21層,屬工業(yè)建筑Ⅰ類工程。懸鏈車間18288㎡,屬工業(yè)建筑Ⅰ類工程。聯(lián)合車間64624㎡,銅線車間39096㎡,鋁線車間11088㎡,工裝車間11700㎡,實驗大廳2280㎡的廠房的基礎、維護工程;室內砼地面(不含環(huán)氧地面)工程、設備基礎及室外散水等土建工程,屬工業(yè)建筑Ⅲ類工程。辦公室、生活間內裝飾、以及圖紙中與廠房相關的工程內容。二標段辦公樓11419㎡,屬民用建筑Ⅱ類工程;值班樓900㎡土建工程,屬民用建筑Ⅲ類工程。開工日期暫定:2010年4月4日,竣工日期暫定:2010年11月1日合同暫定總價為:162200000元,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鋼筋、混凝土由發(fā)包人提供,其余由承包人承擔一切有關費用。雙方在該合同12.2中約定,甲供材包括鋼筋、混凝土。雙方在專用及補充條款違約責任22.1中約定“承包人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在22.17中約定“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如超過付款期限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同日,原魯纜公司簽訂JZ201004002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第一標段聯(lián)合車間(含局放車間)工程鋼結構制作、安裝,計劃開工日期:2010年4月4日,計劃竣工日期:2010年8月30日,合同暫定總價為37800000元,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鋼結構安裝包驗收、包工程造價、包工程質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由承包人承擔一切有關費用。雙方在專用及補充條款違約責任22.1中約定“承包人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在22.17中約定“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如超過付款期限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2011年1月8日,原魯纜公司就追加JZ20100400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事宜簽訂補充合同,工程內容:立塔頂部造型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固定總價款260萬元,工程工期為2011年4月10日前竣工,該合同同時約定其他未約定事項均按JZ2010040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執(zhí)行。2011年3月1日,原魯纜公司簽訂JZ201103001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懸鏈樓彩板工程,工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完工,合同采用固定綜合單價計算,暫定總價為2020000元,在合同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23.1中約定“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0.5%的違約金”。2011年4月25日,原魯纜公司簽訂JZ201104001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工期自2011年4月25日開工,至2011年8月15日竣工,合同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為13360936元。在合同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23.1中約定“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0.3%的違約金”。 施工過程中,鞍鋼建設公司(乙方)與魯纜公司(甲方)于2010年5月30日簽訂JZ201004001-1補充合同,載明雙方就原主合同(合同編號:JZ201004001)確定的甲方供應部分鋼材委托乙方采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一、甲方委托乙方采購鋼材材質需滿足圖紙設計規(guī)范要求。二、甲方委托乙方采購鋼材數(shù)量以施工藍圖加定額損耗后計算。三、甲方委托乙方采購鋼材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共同詢價,經雙方認定后由乙方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乙方按合同與供應商結算。四、委托采購部分鋼材每批次到達現(xiàn)場后,甲乙雙方共同驗收,乙方持鋼材出廠檢驗單及甲乙方共同簽字的驗收單上報甲方。對于當月15日前乙方墊付的貨款,甲方月底支付;對于當月15日之后墊付的貨款,甲方在次月15日前支付,取費、稅費等規(guī)費在工程決算時按主合同條款執(zhí)行。五、甲方委托乙方采購部分剛才的復檢費用,由甲方支付。六、如果甲方未按約定支付乙方墊付的鋼筋款項,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七、補充合同未約定事宜,依據(jù)主合同執(zhí)行。2010年11月12日,魯纜公司向鞍鋼建設公司出具《回復函》,載明“……現(xiàn)工程已完工70%左右,截止到10月20日已完工程量為11606萬元……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鋼材款半月支付一次,目前已向貴公司支付鋼材款1356萬元,還有130萬元鋼材款未支付……在后期付款過程中,我公司將會嚴格按合同約定付款,請貴公司做好資金申報工作,并妥善安排好資金使用。”就代購鋼材事宜,鞍鋼建設公司為魯纜公司開具金額共計17744051.26元的發(fā)票,發(fā)票中載明的項目內容均為工程款。 2016年10月28日,魯纜公司(甲方)與鞍鋼建設公司(乙方)就涉案工程審計決算事宜簽訂協(xié)議書,載明:1、乙方按照甲方的各項要求盡快提交結算資料并辦理工程審計決算,審計決算完成后,甲方按照審定結果辦理相應付款手續(xù);2、針對結算過程中雙方存在的諸多爭議問題,甲乙雙方已于2016年8月10日,10月18日召開結算答疑會(見附件一《鞍鋼建設公司集團結算問題答疑會議紀要》),并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了回復確認?,F(xiàn)雙方同意按照附件一中會議紀要已確認的內容執(zhí)行。對于附件一會議紀要中未確定的其他部分內容,雙方后期另行協(xié)商確定。3、本協(xié)議是在雙方友好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雙方在此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逾期及延期付款的責任等。4、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后所附附件一《鞍鋼建設公司集團結算問題答疑會議紀要》作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執(zhí)行。5、因本協(xié)議及后附附件內容產生爭議的,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均可按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解決約定進行解決。 上述協(xié)議附件《鞍鋼建設公司集團結算問題答疑會議紀要》載明:雙方為解決鞍鋼建設公司施工的魯纜公司新廠區(qū)工程結算中出現(xiàn)的遺留問題,2016年8月10日及2016年10月18日,魯纜公司、造價公司兩次與鞍鋼建設公司進行了協(xié)商談判,現(xiàn)形成會議紀要如下:一、土建工程……雙方同意按照以上1-15條的回復進行結算。二、關于相關事項具體的處理日期……。三、結算完成及付款節(jié)點。對于已完成一審審核的《立塔外裝》和《立塔頂部鋼結構造型工程》兩項單獨簽訂合同的工程,計劃于2016年12月支31日前支付至審定金額的90%,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二、針對鞍鋼建設公司正在一審審核的總承包項目,在雙方所有爭議解決完成的前提下,三個月內完成一審審核定案工作,并于審核定案后一個月內付至審定金額的80%;在雙方所有爭議解決完成的前提下,在一審結束后3-4個月內完成二審審核定案工作,二審結束后一個月內付至審定金額的90%;剩余10%的工程款,后續(xù)收尾工作解決完成后,分三個月(每月支付一次)進行支付。四、關于工程延期及延期付款,雙方互不追究。 經魯纜公司委托,中正信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作出中正信審字2014(00555)號審核報告書,對35KV降壓站工程審定結算值738512.56元,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中正信審字2016(02006)號審核報告書,對立塔頂部造型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項目審定結算值2600000元,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中正信審字2016(02007)號審核報告書,對立塔外墻裝修工程審定結算值13360936元,于2018年5月4日作出中正信審字2018(02681)號審核報告書,對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一標段)審定結算值104768222.08元,于2018年5月4日作出中正信審字2018(02682)號審核報告書,對聯(lián)合車間工程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審定結算值37617123.86元。經魯纜公司委托,中競發(fā)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中競發(fā)咨字(2017)1735號結算咨詢報告書,對超高壓及特種電纜建設項目(二標段)審定結算值14977361.65元,其中在二標段審核匯總表1.1辦公樓土建部分載明審增減金額:-3556169.85元,備注:其中甲供材金額為3912092.29元,在2.1值班樓土建部分載明審增減金額:-232927.91元,備注:其中甲供材金額為264320.96元,魯纜公司在本案中據(jù)此主張上述備注甲供材共計4176413.25應在結算中予以扣除。鞍鋼建設公司對以上審核報告均予以蓋章確認。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28日實際投入使用,魯纜公司訴訟中提交的五份工程完工驗收單均載明,涉案工程完工日期為2011年11月,驗收合格日期為2018年6月20日。截至2018年8月,雙方認可的已付工程款總額為152804624.92元。 本案訴訟中,鞍鋼建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魯09執(zhí)保96號執(zhí)行裁定書,凍結魯纜公司名下銀行存款6000萬元,后經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魯09執(zhí)保115號執(zhí)行裁定書,解除對魯纜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500萬元的保全措施,繼續(xù)凍結銀行存款1500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魯纜公司對于應付1500萬元工程款已無爭議,故經鞍鋼建設公司申請、魯纜公司同意,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8)魯09民初312號之一裁定將上述凍結的魯纜公司銀行存款1500萬元扣劃至鞍鋼建設公司賬戶。 關于魯纜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鞍鋼建設公司主張:依據(jù)結算報告審定的結算值為174062156.15元,加上代購鋼材款17744051.26元,減去雙方認可的已付款152804624.92元,再減去訴訟中魯纜公司支付的1500萬元,尚欠24001582.49元。魯纜公司認可:按照結算報告一審審定的工程造價總額為174062156.15元,加上代購鋼材款金額1486萬元,減去已支付的152804624.92元,減去甲供材的金額4176413.25元,即是魯纜公司的實際欠款金額31941118元,再減去經法院過付的1500萬元,目前實際欠款金額為1694111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4001582.4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工程欠款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以39001582.49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4001582.4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001582.49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實際履行之日); 三、被告(反訴原告)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欠款違約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以39001582.49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4001582.4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001582.49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實際履行之日);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584元由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9139元,由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負擔253445元,保全費5000元由鞍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37775.55元由特變電工山東魯能泰山電纜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仉磊 審判員畢經綸 人民陪審員吳乃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智偉
判決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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