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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1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高闖
聯(lián)系方式:13769862624
注冊時間:2017-06-23
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橋街道振興南街小耿屯收費站旁
簡介: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消防設施工程;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環(huán)保工程;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施工;體育場館建筑;建筑幕墻工程;建筑物拆除活動;電力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公路工程建筑;橋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公路管理與養(yǎng)護;地基基礎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筑;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筑;古建筑工程;礦山工程;土石方工程;模板腳手架;河湖治理及防洪設施工程建筑;河湖整治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樓宇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土地整治服務;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園林景觀綠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室內(nèi)外裝飾裝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鋼結構工程;通信工程;勞務服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水源及供水設施工程建筑;水污染、環(huán)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技術咨詢;管道工程建筑;架線及設備工程建筑;預拌混凝土;花卉種植;花卉、陶瓷、石材裝飾材料的銷售;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建筑材料、裝飾材料銷售;苗木培育;燈光亮化工程;建筑物清潔服務;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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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才與龔劍、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924民初1460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才與被告龔劍、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才、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貞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龔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連帶支付給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份,賓川縣力角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賓川縣貧困村整體提升建設項目力角鎮(zhèn)三寶莊東組、西組、井東箐、大會莊道路建設工程”。賓川縣力角鎮(zhèn)人民政府將該工程承包給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將該工程轉(zhuǎn)包給被告龔劍。被告龔劍于2018年12月25日將該工程的道路硬化施工工程承包給原告(包工不包料、雙方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2月25日,原告組織數(shù)十號工人進場施工,2019年1月28日工程結束。后該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經(jīng)雙方結算,二被告共欠原告191119.80元的工程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陸陸續(xù)續(xù)的給原告支付。到2019年7月2日止二被告還欠原告300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找到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承諾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100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20000.00元,并由被告龔劍于2019年7月2日給原告寫下一份書面欠條。可到期后,二被告拒不支付,又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只給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對剩余欠款20000.00元仍然拒不支付。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交了姓名為陳才的居民身份證、欠條、工程量及工時費預支清單各一份; 被告龔劍未應訴。 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貞擴答辯認為,公司已經(jīng)將工程款全部撥付給了龔劍,沒有欠龔劍一分錢,原告起訴的主體應該是龔劍,還款主體也應該是龔劍。這20000.00元是龔劍欠的工程款還是利息或者其他款項,公司不清楚,只有龔劍本人才清楚是什么錢。我公司不應承擔這20000.00元的債務,原告起訴我公司是沒有理由的。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姓名為高闖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被告龔劍經(jīng)本院傳票未應訴,依法視為被告龔劍對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權利的放棄。本院對原告陳才、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審核認為,上述證據(jù)均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jù),并確認對本案事實具有證明力。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賓川縣力角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賓川縣貧困村整體提升建設項目,后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該項目設立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賓川縣分公司(工程完成后該分公司已注銷),由龔劍為分公司經(jīng)理負責項目工程實施。龔劍將該項目工程的道路硬化施工部分以包工不包料口頭方式承包予陳才組織實施。陳才組織實施的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完工后經(jīng)驗收投入使用,經(jīng)對道路硬化施工工程量確認和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總額為191119.80元。2019年7月2日,龔劍、陳才就實際支付的工程款額、工程質(zhì)量保證金結算,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賓川縣分公司尚欠陳才質(zhì)量保證金30000.00元。當日,龔劍以欠款人身份向陳才出具了欠條予以確認,在欠條中承諾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20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約定期限屆滿后,龔劍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向陳才支付了10000.00元,余款經(jīng)陳才向龔劍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要未果
判決結果
由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龔劍支付原告陳才尚欠工程尾款20000.00元;并限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被告云南恒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龔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劉文輝 人民陪審員謝德興 人民陪審員杜嫻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陳鍇恩
判決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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