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色華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大廠回族自治縣士強混凝土有限責(zé)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0民轄終466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中色華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廠回族自治縣士強混凝土有限責(zé)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235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河北中色華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案由雖為買賣合同糾紛,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簽訂任何買賣合同,雙方?jīng)]有建立合同關(guān)系,不存在所謂的合同履行地,上訴人亦無需向被上訴人給付貨幣。因此本案不應(yīng)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biāo)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由上訴人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quán),故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俊山
審判員張洪明
審判員王榮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福祿
書記員崔蘭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