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中冶地五一五勘測有限公司、王何柱、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質(zhì)勘查院邯鄲分院等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4民終5221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秦皇島中冶地五一五勘測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何柱、原審被告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質(zhì)勘查院邯鄲分院、原審第三人孫江存、李渤海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秦皇島中冶地五一五勘測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何柱在2020年12月10日均以本案爭議問題已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的請求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號民初1481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秦皇島中冶地五一五勘測有限公司撤回上訴,準許王何柱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上訴人王何柱負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上訴人秦皇島中冶地五一五勘測有限公司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志敏
審判員郭晶
審判員聶亞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程柳嘉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