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與伍文賢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302民初4044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伍文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娟、張維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伍文賢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83259元。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10000元。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8年9月28日,被告因資金不足向原告借款,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及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項人民幣100000元,用于購買車輛,借款由原告直接支付至車輛銷售方,雙方約定購買的車輛品牌為:東風柳州乘龍,型號為牽引汽車,借款利息為0%,雙方同意借款采用等額本息的計算方式分期還款,一共分為24期,每期償還人民幣4167元,被告保證每月15號前主動將款項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賬戶。被告應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逾期償還的除加收本月當期利息金額外還要求被告承擔借款金額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三次的,原告有權將雙方購買的車輛進行處置用于償還被告尚欠原告的本息,并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借款金額10%的違約責任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原被告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時,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律師費、公證費等?!督杩罴昂献鲄f(xié)議》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將100000元支付至云南林亞汽車銷售公司。車輛購買后,被告向原告指定的周永旺的賬戶償還了四期借款,剩余的款項均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及合作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逾期超過三次,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實現(xiàn)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伍文賢未提交書面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系適格的訴訟主體。
二、被告伍文賢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三、《借款及合作協(xié)議》原件、中國農業(yè)銀行電子銀行回單(原件核對后退還原告)、機動車統(tǒng)一發(fā)票(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欄(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1、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了《借款及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項人民幣100000元(首付),用于購買車輛(車輛總價款是33.3萬元),并由原告直接將款支付至車輛銷售方,雙方約定購買的車輛品牌為:東風柳州乘龍,型號為牽引汽車,借款利息為0%。雙方還約定:逾期付款超過三次,原告有權將雙方購買的車輛進行處置用于償還被告尚欠原告的本息,并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借款金額10%的違約責任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2、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將10萬元支付至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完付款義務。3、2018年10月12日,被告購買的東風柳州乘龍牌牽引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
四、情況說明(原件)、還款憑證(微信截圖),用于證明1、原告調整收款賬戶并告知被告,2、被告支付了四期費用16741元,余款均未支付。
五、云南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二聯(lián)(原件)用于證實被告違約,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了律師費6500元。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能客觀證明案件事實,能相互印證被告向原告借款及還款的事實,予以采信。
被告伍文賢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
經庭審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及合作協(xié)議》一份(原告2019年9月28日簽字,被告同年9月30日簽字),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購買“東風柳州乘龍”牽引汽車一輛,分24期償還,每期定額清償4167元。被告還清借款前,車輛所有權登記于原告名下,由被告占有使用;同時被告應服從原告的管理規(guī)定及車輛調配計劃,原告有貨源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被告。另雙方還約定,被告逾期超過3次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借款金額10%的違約責任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云南林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轉款100000元,支付被告購車款。后購買車輛云D83468登記于原告名下,交由被告占有、使用;截止2019年3月16日,被告分3次向原告還款16741元,尚欠借款83259元一直未清償,經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訴訟來院,提出如前訴請。
另查明,被告購車后,因原告貨源較少,被告即自主經營,雙方未再合作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伍文賢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清償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下欠借款人民幣83259元。
二、由被告伍文賢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5000元。
三、駁回原告曲靖市富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伍文賢負擔(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葉蓮
人民陪審員桂輝勇
人民陪審員周艷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崔弘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