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0)陜0102執(zhí)異52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zhí)行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1民終8055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載明: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償未開具發(fā)票損失456210.93元。判決生效后,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9日向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開具了涉案的發(fā)票金額。稅務機關已向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通知,并結案,該公司并未提出異議。異議人已實際履行了判決書內容,不存在未開具發(fā)票的稅款損失。要求駁回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申請,解除賬戶查封。
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稱,其與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在雙方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未及時給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開具鋼材買賣的增值稅進項發(fā)票,致使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無法進行正常進項抵扣,只能給稅務機關多繳納無法抵扣部分的銷項稅金,造成損失,生效判決已經(jīng)認定。項目早已竣工決算完畢,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事后開具發(fā)票,損失也無法挽回,無任何意義。要求駁回異議請求。
本院查明,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2018)陜0102民初14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貨款1265680.99元、資金占用費及違約金共計522726.25元(該資金占用費及違約金計算至2018年1月15日,此后的資金占用費及違約金以1265680.99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三、駁回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反訴請求。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法院作出(2018)陜01民終80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102民初143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102民初1431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三、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償未開具發(fā)票損失456210.93元;四、駁回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其余反訴請求。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法院作出(2019)陜民申1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再審申請。陜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判決結果
駁回陜西鑫宏強工貿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孫冠南
審判員申潔
審判員王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敏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