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與張坤德、伍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981民初3962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高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訴被告張坤德、伍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健、張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坤德、伍妹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張坤德、伍妹共同償還貸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485.23元,本息合計25485.23元(利息計至2019年8月20日止,詳見計息說明,2019年8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約定計至貸款還清時止)給原告。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張坤德在2008年05月20日向原告借款1筆,金額10000元,用途種養(yǎng)(借新還舊),年利率12.85%,2011年5月19日到期。貸款到期后,被告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到2019年8月20日止尚欠貸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485.23元。利息交清至2011年1月20日,最后一次簽收催收通知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訴。因被告張坤德與被告伍妹是夫妻關(guān)系,以上債務(wù)是其夫妻共同債務(wù),應(yīng)由其夫妻共同償還。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
被告張坤德、伍妹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坤德在2008年05月20日向原告借款1筆,金額10000元,用途種養(yǎng)(借新還舊),年利率12.85%,2011年5月19日到期。貸款到期后,被告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全部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交清至2011年1月20日。到2019年8月20日止尚欠貸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485.23元【計算公式為借款本金×計息天數(shù)×年利率÷360天,根據(jù)個人借款合同的第二條第二項罰息利率的第(二)點:逾期貸款(甲方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日還款的借款)的罰息利率再本合同確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40%,因此逾期利率執(zhí)行:12.852%×(1+40%)=17.9928%;具體計算如下:期限內(nèi)利息計為借款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12.8520%從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5月19日118天為421.26元,逾期利息計為借款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17.9928%從2011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3014天為15063.97元;上述利息合計為15485.23元】。最后一次簽收催收通知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經(jīng)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多次催收,兩被告至今還未還清上述欠款
判決結(jié)果
一、限被告張坤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貸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計至2019年8月20日止為15485.23元,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給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
二、駁回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潭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80元,合計499元,由被告張坤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仁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黃劍鋒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