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聯航空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北京市財政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行終601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西安美聯航空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美聯公司)因投訴處理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西安美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被上訴人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屈麗敏、馬明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10月12日,市財政局作出京財采投字(2018)第30號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投訴處理決定),主要內容如下:一、關于西安威勝航空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勝公司)伙同西安飛鷹亞太航空模擬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鷹公司)和西安恒安信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安信公司)在“促進高校內涵建設—教學類—飛機發(fā)動機實訓中心項目”(項目編號:BIECC-ZB5246)(以下簡稱實訓中心項目)中串通投標報價,涉嫌串通投標刑事犯罪的投訴事項?,F有證據不能證明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的情形,也不能證明存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以及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該投訴事項不成立。二、關于威勝公司社保繳納弄虛作假,不符合本次招標公告和政府采購法合格供應商的資質條件的投訴事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威勝公司在《投標文件》提交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相關證明材料存在虛假。該投訴事項不成立。三、關于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投訴事項?,F有證據不能證明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四、關于實訓中心項目評標過程和評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的投訴事項。經原評標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未發(fā)現存在錯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實訓中心項目評標過程和評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谕对V事項不成立,市財政局對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市財政局決定駁回投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實訓中心項目采購人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以下簡稱電子科技學院)委托代理機構北京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7月9日,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招標公告,對該項目進行招標。西安美聯公司、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及恒安信公司參與投標。同年7月30日,進行開、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威勝公司為該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同日,采購人電子科技學院對評標結果予以確認。次日,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中標公告,中標人為威勝公司。
2018年8月20日,市財政局收到西安美聯公司提交的對實訓中心項目的投訴書。次日,市財政局向西安美聯公司作出京財采投字(2018)第28號《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受理審查告知書》(以下簡稱受理審查告知書),要求其對投訴書予以修改后重新投訴。同年8月31日,市財政局收到西安美聯公司第二次遞交的關于實訓中心項目的投訴書,明確如下投訴事項:1.威勝公司伙同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在實訓中心項目中串通投標報價,涉嫌串通投標刑事犯罪;2.威勝公司社保繳納弄虛作假,不符合本次招標公告和政府采購法合格供應商的資質條件;3.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4.實訓中心項目評標過程和評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
2018年9月4日,市財政局作出政府采購投訴受理通知書,對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予以受理。市財政局向該項目采購人電子科技學院、采購代理機構國際咨詢公司及供應商威勝公司、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送達了投訴書副本。采購代理機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向市財政局提交了《關于實訓中心項目中標結果投訴的情況說明》《實訓中心項目(復議)評標報告》《實訓中心項目(評分復議)復議報告》及《質疑材料與調查回復》等材料。其中,《質疑材料與調查回復》載明:五位評審專家對該項目投標人是否存在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了復核,結果為不存在。五位評審專家對西安美聯公司、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投標文件》中是否提供其1/4剖各部件不同角度的彩色圖片及解剖過程視頻等事項進行了復核。專家認為:已按招標文件要求評審、評議、評分。2018年8月9日的《評委意見表》載明:該公司針對西安美聯公司提出的質疑,對該項目進行復議,五位評審專家對參與投標的四家公司投標文件正本進行了重新審核,經審核未發(fā)現質疑中提出的相關問題。2018年9月13日的《評委意見表》載明:該公司組織原評審專家進行了復核依據和評分依據說明,五位專家全部到場。評審專家對評分依據進行了全面的復核,并逐條對評分依據進行說明。經復核,各位專家依據招標文件進行了公平公正獨立打分。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及恒安信公司均稱與該項目其他供應商無關聯,無協商、串通等行為。2018年9月17日,市財政局就威勝公司在《投標文件》提供的稅收完稅證明的真實性向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以下簡稱西安市稅務局)發(fā)出《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協助調查威勝公司〈投標文件〉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真實性的函》(以下簡稱協助調查函)。西安市稅務局出具《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關于協助調查威勝公司在〈投標文件〉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真實性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確認上述稅收完稅證明真實有效。市財政局通過對西安高新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證明》顯示的查驗途徑進行核驗,查驗結果與威勝公司《投標文件》提交的“社保證明”內容一致。調查中,市財政局通過審查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未發(fā)現存在法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情形,不能認定三家公司之間存在管理關系。通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未發(fā)現存在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以及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同時,市財政局就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的事項向西安美聯公司進行了告知。2018年10月12日,市財政局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被訴投訴處理決定,認定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事項不能成立,決定駁回投訴。西安美聯公司不服該投訴處理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財政局作出的被訴投訴處理決定,依法依規(guī)處理西安美聯公司提出的投訴,市財政局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8月14日,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及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市財政局具有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及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的法定職責。
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本案中,市財政局對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予以受理后,針對投訴事項展開調查。針對第1項投訴事項,市財政局通過審查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未發(fā)現存在法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的情形。同時,市財政局通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亦未發(fā)現存在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以及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針對第2項投訴事項,市財政局通過西安市稅務局及西安高新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協助調查核驗,未發(fā)現威勝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等相關材料存在虛假。針對第3項投訴事項,市財政局通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未發(fā)現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針對第4項投訴事項,原評標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了復核,未發(fā)現存在錯誤。市財政局通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亦未發(fā)現該項目評標過程和評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同時,西安美聯公司提交的相關材料,亦不能證明其投訴事項成立。市財政局據此認定西安美聯公司投訴事項均不成立,并作出被訴投訴處理決定,駁回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并無不當。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fā)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投訴人。本案中,市財政局于2018年9月4日對西安美聯公司的投訴予以受理。同年9月17日,市財政局向西安市稅務局發(fā)出協助調查函,并于同年9月30日收到復函。市財政局就上述協查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的事項向投訴人和有關當事人進行告知。同年10月12日,市財政局作出被訴投訴處理決定。據此,市財政局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過程中,履行了受理、審查、告知、決定、送達等行政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綜上,市財政局作出的被訴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西安美聯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西安美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西安美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西安美聯公司一審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略為:除一審判決所載的21份證據外,西安美聯公司還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4份證據,但一審法院卻說沒有收到,且對全部證據的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屬于司法不公。實訓中心項目共進行兩次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因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第二次招標過程中,威勝公司、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區(qū)間相同,事先約定威勝公司中標,獲取非法利益。上述三公司串通投標犯罪在全國各地作案,是累犯;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生產和經營與實訓中心項目毫無關系;飛鷹公司伙同家族公司在全國串通投標作案,劣跡斑斑。威勝公司社保繳納弄虛作假,不符合本次招標公告和政府采購法和合格供應商的資質條件。威勝公司、飛鷹公司和恒安信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實訓中心項目評標過程和評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
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電子科技學院、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威勝公司、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未發(fā)表意見。
在一審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期限內,上訴人西安美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涉案公司網絡圖,2.關于對“JZFCG-G2014042-2號C包”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書,以上證據證明飛鷹公司串通投標;3.西安飛安航空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飛安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該公司股東構成,股東相互持股;4.飛鷹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該公司股東構成,相互持股;5.上海奇異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鳥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該公司股東構成;6.上海雷德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該公司股東構成;7.西安飛宇航空仿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飛宇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該公司股東構成;8.長春市公共關系學校示范校建設項目二標段:課程軟件項目中標公示,證明飛鷹公司、西安飛安公司和奇異鳥公司串通投標,三家股東一致,相互持股;9.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介紹信、警察證,證明飛鷹公司串通投標;10.關于浙江經濟職業(yè)技術學院投標有關事項說明,證明飛鷹公司串通投標;11.浙江經濟職業(yè)技術學院投標事項的說明,證明奇異鳥公司虛假證明文件;12.浙江經濟職業(yè)技術學院實訓設備采購項目立案調查說明函、飛鷹公司結構圖說明函、飛鷹公司結構簡要說明,證明飛鷹公司虛假證明文件;13.(2015)西中民二終字第01275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飛鷹公司虛假訴訟;14.長采管辦〔2018〕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15.煙財采〔2017〕34號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以上證據證明西安飛宇公司采購違法;16.采購協議,證明西安飛宇公司虛假投標合同文件;17.文件截屏,證明西安飛宇公司在福州政府采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18.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西安飛宇公司采購違法;19.答復,證明威勝公司未交社保;20.安陽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21.西安美聯公司實名報案材料,以上證據證明報案及處理情況。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投訴書(補正)及附件,證明投訴內容;2.關于電子科技學院實訓中心項目中標結果投訴的情況說明、舉證材料附錄及相關證據,證明采購人電子科技學院投訴答復內容;3.關于實訓中心項目中標結果投訴的情況說明、舉證材料附錄及相關證據,證明代理機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的投訴答復內容;4.威勝公司提交的回復函及說明,證明威勝公司投訴答復內容、對串通投標事項的回復內容;5.飛鷹公司相關說明及證據材料,證明飛鷹公司投訴答復內容、對串通投標事項的回復內容;6.恒安信公司情況說明及復函,證明恒安信公司投訴答復內容、對串通投標事項的回復內容;7.《實訓中心項目(復議)評標報告》(該證據涉及評審秘密及商業(yè)秘密,未當庭出示),證明質疑階段評標委員會復議情況;8.《實訓中心項目(評分復議)復議報告》(該證據涉及評審秘密及商業(yè)秘密,未當庭出示),證明投訴階段評標委員會評分復核情況;9.協助調查函及郵寄送達憑證,證明市財政局請西安市稅務局就威勝公司完稅證明真實性協助調查及發(fā)出協助調查函的日期;10.復函及郵寄憑證,證明西安市稅務局對協助調查函的回復內容及市財政局收到復函的日期;11.《西安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證明》,證明西安高新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對威勝公司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的證明;12.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3.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4.告知書、《北京市財政局關于了解投訴書中事實依據證據來源的函》及郵寄送達憑證,以上證據證明市財政局向電子科技學院、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西安美聯公司告知所需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15.告知書、《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查促進高校內涵建設-教學類-飛機發(fā)動機實訓項目串通投標的函》及郵寄送達憑證,證明市財政局告知投標供應商所需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的情況及市財政局就串通投標事項調查的情況;16.實訓中心項目招標文件,證明招標文件的內容;17.實訓中心項目評標報告(該證據涉及評審秘密及商業(yè)秘密,未當庭出示),證明評審過程;18.西安美聯公司、威勝公司、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的投標文件(該證據涉及商業(yè)秘密,未當庭出示),證明四家供應商投標文件的內容;19.西安美聯公司投訴書及附件,證明第一次投訴內容;20.受理審查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受理審查告知書的內容及送達時間;21.京財采投字(2018)第30號政府采購投訴受理通知書及郵寄送達憑證,證明投訴受理通知書內容及送達時間;22.市財政局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發(fā)送受理說明函及相關材料的送達回證及相關授權材料,證明受理說明函等材料的送達時間;23.被訴投訴處理決定的送達回證及郵寄送達憑證,證明投訴處理決定送達時間。同時,市財政局出示政府采購法、采購法實施條例、質疑和投訴辦法以及招投標管理辦法作為其法律規(guī)范依據。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被上訴人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委托代理協議,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2.招標文件確認與招標公告,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經采購人確認發(fā)布招標公告;3.出售招標文件匯總表,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對投標人報名情況進行統(tǒng)計記錄;4.投標人簽到表,5.投標文件密封確認,以上證據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組織投標人簽到并對其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進行記錄;6.開標一覽表,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進行唱標并對唱標內容進行記錄;7.評標專家抽取、簽到表及承諾書,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從財政部專家?guī)熘谐槿<也⒔M織專家進行簽到、宣讀評標紀律;8.資格條件審查表,9.符合性審查表,10.評委打分、匯總及意見表,11.評標委員會評標決議,以上證據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組織評審工作;12.招標結果確認,13.招標結果公告,14.中標通知書,以上證據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經采購人確定實訓中心項目中標人后發(fā)布招標結果公告,并于招標結果公告發(fā)布當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15.質疑內容復議,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組織評委針對質疑內容進行復議;16.評分復議,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組織評委對評分過程進行了復議;17.質疑回復,證明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依法在質疑回復期內投標人質疑的內容進行了回復。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被上訴人電子科技學院、威勝公司、飛鷹公司、恒安信公司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
經一審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市財政局提交的經過庭審質證的全部證據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提供證據的要求,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法院予以采信。西安美聯公司提交的證據4形式上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提供證據的要求,能夠證明飛鷹公司的相關企業(yè)信用公示信息,法院對此予以采信;西安美聯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與本案被訴投訴處理決定不具有直接關聯性,法院不予采納。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提交的證據形式上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提供證據的要求,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法院予以采信。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市財政局提交的證據7、證據8、證據17、證據18因涉及商業(yè)秘密,未在一審開庭時公開質證,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審查確認。經審查,上述證據形式上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提供證據的要求,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法院予以采信。
上述證據全部隨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閱了一審卷宗,詢問了各方當事人,并經審查核實,同意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認證意見。經確認的有效證據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西安美聯公司針對被訴投訴處理決定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京0108行初125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西安美聯公司的起訴。西安美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京01行終771號行政裁定,裁定撤銷(2019)京0108行初125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西安美聯公司陳述曾于2019年7月向一審法院提交25份書證。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西安美聯公司陳述除一審判決所載21份證據外,還曾向一審法院提交24份證據,并在一審庭審中說明;該24份證據均未在向市財政局提出投訴過程中提交過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西安美聯航空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陽
審判員梁菲
審判員王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蓓
書記員楊潔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