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峰與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882民初2765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王高峰訴被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楠為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高峰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王高峰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高峰負(fù)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李翠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魏千千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