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8江蘇泰興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與朱宏明、顧偉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283民初6368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泰興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商行新市支行)與被告朱宏明、顧偉、梅躍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nóng)商行新市支行行長樊正富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朱宏明、梅躍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偉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nóng)商行新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朱宏明償還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未償還的利息,暫算至2020年7月27日為6803.81元);2、判令被告顧偉、梅躍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被告朱宏明向原告借款32000元,約定還款日為2020年2月22日,被告顧偉、梅躍飛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貸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歸還貸款本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處理。
原告農(nóng)商行新市支行就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jù):1、原、被告于2020年2月23日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1份;2、借款借據(jù)及利息計算憑證各一份。
被告朱宏明辯稱,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無異議,同意還款。
被告朱宏明未舉證。
被告顧偉未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梅躍飛辯稱,對為被告朱宏明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梅躍飛未舉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3日,原告與借款人朱宏明、擔保人顧偉、梅躍飛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2000元,借款用途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為12.18%;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擔保人顧偉、梅躍飛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同年2月27日,被告朱宏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借得32000元,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2.18%,貸款到期日期為2020年2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宏明未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即被告顧偉、梅躍飛均未履行擔保義務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朱宏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蘇泰興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暫算至2020年7月27日為6803.81元,此后按年利率12.18%計算利息并加收50%的罰息繼續(xù)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顧偉、梅躍飛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0元,減半收取計385元,由被告朱宏明、顧偉、梅躍飛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償還借款本息時一并加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世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曹麗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