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等與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11民初9924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大廈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路同行公司)訴被告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以下簡稱安徽省特檢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山大廈公司、一路同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孫斌、楊帆,被告安徽省特檢院委托代理人夏紅偉、蔡遠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山大廈公司、一路同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征收補償款2723772元(包括附屬物補償費1248855元,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717897元,提前獎666000元,過渡費79920元,搬家費11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黃山大廈公司與一路同行公司屬母子公司關系。2006年8月25日,黃山大廈公司與被告安徽省特檢院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合肥市的面積為2220平方米(不含西部門面房180平方米)的綜合樓租賃給黃山大廈公司使用,租賃期限十年,從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該合同簽訂生效后,黃山大廈公司將租賃房屋交由原告一路同行公司經(jīng)營餐飲及住宿服務。2014年6月8日,原告又與被告簽訂了《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為:“特檢院將前述2220平方米綜合樓租賃給原告經(jīng)營酒店、招待所。租期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原告若愿意繼續(xù)承租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參加新一輪房屋招租競標,在同等條件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若原告未能中標,應按約定及時清場搬離,歸還特檢院房屋。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照實際租賃時間計息,不足整月的,按天計息,多退少補。該房屋的裝修、裝飾所獲得的拆迀補償由原告享有?!?。該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與被告即按此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在該合同租賃期間即將屆滿前,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書面通知,“原告涉案房屋將于2016年12月31日租賃期屆滿,該房產(chǎn)將于近期在安徽省產(chǎn)權交易中心公開招租,如果原告未參加此次公開招租或參加此次公開招租未能成功競得,原告在租賃期滿后10日內(nèi)按原租賃合同約定向被告無條件返還房屋?!?017年1月16日,被告通過安徽省產(chǎn)權交易網(wǎng)發(fā)布招租公告,原告報名參加了網(wǎng)絡競價并成功競得涉案房屋租賃權。因建設軌道交通5號線項目需要,2017年5月18日,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合(包)房征收【2017】第號《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并于同日作出合(包)房征告【2017】第(3)號《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涉案房屋即在征收范圍內(nèi)。為此原告與被告就征遷的各項補償、租賃合同解除、租金支付時間等征收善后事宜進行多輪協(xié)商、談判,但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4月4日,被告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2018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還了租賃房屋。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約定的租賃期間屆滿,但原告一直繼續(xù)使用租賃物正常經(jīng)營一路同行商旅酒店,被告也沒有提出異議。據(jù)此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6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敝?guī)定,租賃合同應繼續(xù)有效。原告競得租賃房屋后,被告也未與原告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中有關拆遷補償條款對于原、告雙方依然有效。涉案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是導致租賃合同需要解除的真正原因,被告始終也未陳述其它原因或理由。因此依照租賃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該房屋的裝修、裝飾所獲得的拆遷補償由原告享有。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原告依法訴至法院,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安徽省特檢院辯稱:原被告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此后雙方已不存在房屋租賃關系,原告繼續(xù)占有案涉房屋系非法占用。原告相關各項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原告黃山大廈公司與被告安徽省特檢院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黃山大廈公司租賃被告安徽省特檢院坐落于合肥市綜合樓,租賃期限十年,從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租金一至三年年租金24萬元、四至六年年租金26.4萬元、七至十年年租金29萬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終止后,原告應在被告指定的期限內(nèi)交還房屋。合同簽訂后,黃山大廈公司將案涉租賃房屋交由一路同行公司經(jīng)營餐飲及住宿服務。2014年6月8日,原告黃山大廈公司又與被告安徽省特檢院簽訂《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房屋租賃合同》,并合同約定:原告將租賃特檢院案涉房屋經(jīng)營酒店、招待所,租期從2014年1月1日延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還約定:合同到期前,原告若愿意繼續(xù)承租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參加新一輪房屋招租競標,在同等條件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若原告未能中標,應按約定及時清場搬離,歸還特檢院房屋。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照實際租賃時間計息,不足整月的,按天計息,多退少補。該房屋的裝修、裝飾所獲得的拆迀補償由原告享有。合同還另行約定: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原告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內(nèi)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搬離屬于原告的有關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nèi)建筑的完好狀態(tài),且不得向被告提出任何補償要求。逾期末搬離的,被告有權自行處理,涉及相關費用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原告承擔。原告對房屋的裝修裝飾無償歸被告所有。該合同簽訂生效后,并原被告在租賃期間內(nèi)雙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
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書面通知,涉案房屋將于2016年12月31日租賃期屆滿,該房產(chǎn)將于近期在安徽省產(chǎn)權交易中心公開招租,如果原告未參加此次公開招租或參加此次公開招租未能成功競得,原告在租賃期滿后10日內(nèi)按原租賃合同約定向被告無條件返還房屋。2017年1月16日,被告通過安徽省產(chǎn)權交易網(wǎng)發(fā)布招租公告,原告報名參加了網(wǎng)絡競價并于2017年2月20日中標競得涉案房屋租賃權。并有競標保障金15萬元由投標中心在中標后轉入被告賬戶,但雙方均未明確該款性質(zhì)。
另查明,因合肥市建設軌道交通5號線項目需要,合肥市包河區(qū)政府即于2017年2月8日下發(fā)的拆遷通知,被告在2017年2月20日接到拆遷通知后,告知原告因合肥軌道交通5號線建設,不能按中標合同與原告續(xù)簽租賃合同。
再查明:2017年5月18日,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合(包)房征收【2017】第號《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并于同日作出合(包)房征告【2017】第(3)號《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涉案房屋即在征收范圍內(nèi)。2018年4月4日,被告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征收補償款2723772元。其中:附屬物補償費1248855元、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717897元、提前獎666000元、過渡費79920元,搬家費11100元。原告與被告就征遷的各項補償、租賃合同解除、租金支付時間等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未果,其于2018年5月18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辦與被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經(jīng)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告的訴請被駁回?,F(xiàn)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以上訴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核查單》、《章程修正案》、《房屋租賃合同》、《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房屋租賃合同》、《說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特種經(jīng)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一路同行商旅快捷酒店照片、《通知》、《招租公告》、《競價結果通知單》、《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軌道交通5號線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關于通知合肥一路同行酒店(望江東路以6號)搬遷的函》、房屋交還證明、《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銀行轉賬憑證、證人張某證言,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拍租通知接收單、原承租人承諾函、合肥市包河區(qū)房屋征收調(diào)查登記通知、關于合肥軌道交通5號線征遷工作的函、關于這個招租程序中止情況說明、房屋收回通知書、復函、縣區(qū)清場退房告知函、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153號行政判決書、招租公告及當出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請求判令被告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向其支付征收補償款(包括附屬物補償費、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提前獎、過渡費、搬家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590元,減半收取14295元,由原告合肥黃山大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倪友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謝璟璟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