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0民初1078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綦江市場建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森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雙慶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綦江市場建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暉,被告(反訴原告)科瑞森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勝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綦江市場建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科瑞森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綦江市場建司工程款851898元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損失129513.71元(2020年1月5日以后利隨本清,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科瑞森公司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綦江市場建司與科瑞森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了分包合同,簽訂時間為2016年3月8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綦江市場建司承建科瑞森公司總承包的“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的“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土建施工(包括預埋件采購和埋設)、配套臨時道路及各施工項措施。雙方還就其他部分進行了約定。綦江市場建司承建該案涉工程是承接重慶巨能建設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能公司)未完工程而來,巨能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退場,之后綦江市場建司才進場進行施工。2016年10月10日,科瑞森公司總承包的“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進行預驗收,綦江市場建司承建該項目的“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預驗收未發(fā)現任何問題,2016年12月工程竣工驗收,隨后,綦江市場建司向科瑞森公司報送結算資料,但科瑞森公司遲遲不對原告的結算資料進行審算。在合同履行期間,科瑞森公司向綦江市場建司共計支付工程款5227402元,最后一次付款時間是2017年1月31日,之后科瑞森公司再未向綦江市場建司支付任何工程款,但科瑞森公司認可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尚欠綦江市場建司851895元,并已要求綦江市場建司出具了6079297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迫鹕疽陨锨犯兜墓こ炭町a生的資金占用損失為129513.71元(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5189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為116147.13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5日,以85189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年利率4.15%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為13366.58元,2020年1月5日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年利率計算,利隨本清)。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
被告(反訴原告)科瑞森公司提出辯稱:根據2016年3月8日雙方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相關規(guī)定,綦江市場建司施工的總價應在業(yè)主審計機構審定的工程造價的基礎上下浮17%。業(yè)主最終審定的本訴原告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造價為5658762.82元,本訴原告對此款項也予以認可。因此,下浮17%后其實際施工價款為4969773.14元,而答辯人已支付的款項是5227402元,多付了530628.86元。之所以多付,因為雙方在前期沒有結算的情況下,答辯人提前預付了工程款。另外綦江市場建司施工期間的電費88968元已經由答辯人支付給了重慶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兩項合計619596.86元,應由本訴原告退還或支付給答辯人。綜上請人民法院駁回綦江市場建司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科瑞森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綦江市場建司向科瑞森公司支付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和遲延交付資料的違約金共計20萬元;2、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根據2016年3月8日雙方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合同總工期為112日歷天,確保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土建施工內容;并協(xié)助甲方使整個土建項目驗收合格”,但事實上由于反訴被告組織不力等原因,直到2016年9月份工程仍未全部結束,超期兩個多月,而且施工資料直到2017年6月尚未交付。根據合同約定,反訴被告應當賠償反訴原告因拖延工期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并承擔遲延交付資料的違約金,綜上,請法院判如所請。
反訴被告綦江市場建司辯稱:對方提出的反訴不成立,我方進場時間是2016年4月29日之后,有證據證明工期應當順延16.5天,也有證據證明隱蔽工程官方認可時間是2016年11月2日,結合我方開具的發(fā)票以及對方對于金額的確認,可以看出工期不存在由于我方原因導致延誤,請法院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原、被告雙方舉示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案涉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綦江市場建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5日,其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等。科瑞森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原名為焦作市科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5月29日進行企業(yè)名稱變更為現名。其經營范圍包括工程設計、施工及總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等。科瑞森公司將其位于綦江區(qū)石壕鎮(zhèn)、安穩(wěn)鎮(zhèn)的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分包給綦江市場建司施工。
2016年3月8日,科瑞森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綦江市場建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一、項目名稱: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承包人承包范圍:承包人對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實行專業(yè)分包,包括土建施工、預埋件采購和埋設、配套臨時道路及各項措施。二、項目工期:合同總工期為112日歷天,擬2016年3月10日開工,確保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土建施工內容并協(xié)助甲方驗收合格,如遇不可抗力工期予以順延。三、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并滿足《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X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合同附件(技術協(xié)議)》和國家、行業(yè)規(guī)范和標準。四、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合同價格按下列計價原則計算后下浮17%。根據以下約定的計價原則,按實際完成工程計算的總費用下浮17%?!?)承包人在工程最后一次隱蔽驗收合格后45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結算,每延后一天,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500元,以此累計計算,在工程價款中扣除。(9)土建工程最終造價,即本合同總價經業(yè)主(建設單位)單位造價主管部門、聘請的中介審計機構審定的工程造價為準。
雙方在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專用條款》4.5條工期節(jié)點獎罰措施還約定:承包人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土建施工內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土建費用計價原則”,獎勵承包人3%,即按實際完成工程計算的總費用下浮14%計價?!秾S脳l款》第7.1.4條約定: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jié)點鋪設由承包人在發(fā)包人指定地點自行搭接,費用已包含在合同計費價款中。發(fā)包人提供給臨時水、電等類別和取費單價:由承包人按供水、供電單位的收費價格支付;第8條約定: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整個項目完并移交發(fā)包人30天后進行;第9條約定:本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整體接收;第11條約定:質量保修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為最終結算合同總價的8%,以暫扣方式收取,項目質保期為18個月,從發(fā)包人簽發(fā)項目竣工后整體考核驗收證合格書之日起計算;第14.4條約定:土建工程費用每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額為承包人上月實際完成工作量費用的85%……本工程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與業(yè)主辦理本合同范圍內的中間結算,本工程結算完成后的60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2%。在工程申請和支付過程中,在業(yè)主支付款項時,承包人必須提供金額相等于應付金額的發(fā)票,發(fā)包人扣除應扣款和罰款后由發(fā)包人委托業(yè)主將該工程款項(含質保金)支付給承包人。雙方除前述內容外還就涉案工程主要技術來源、發(fā)包人及承包人各自權利義務、進度計劃和暫停、質量與檢驗、爭議解決等方面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綦江市場建司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單位(子單位)工程開工報告,申請開工,同日,經總承包單位科瑞森公司、建設單位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渝陽煤礦及監(jiān)理單位的審批同意開工。后綦江市場建司組織人員、材料等進場進行土建施工。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8月27日,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陸續(xù)對案涉工程Z8#~Z25#人工挖孔樁現場進行收方。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24日,監(jiān)理及施工單位對案涉項目混凝土灌注樁(鋼筋籠)工程進行質量驗收,經驗收檢查,該項工程質量均符合設計要求。后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又于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間對案涉工程人工挖孔樁成孔隱蔽及鋼筋、預埋鐵件隱蔽進行檢查,結果均符合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同意隱蔽。
2016年9月2日,本訴原告綦江市場建司向被告科瑞森公司發(fā)出《關于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施工完工的申請》,載明截至2016年8月31日,綦江市場建司已完成了合同承包范圍內的樁基礎、砼承臺、砼短柱及連系梁(包括預埋件埋設)等所有工程內容,對余下的二次澆筑等鋼結構安裝調試完成后澆筑、場地清理及后續(xù)竣工資料報送和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結算工作,綦江市場建司承諾將按照業(yè)主單位及合同協(xié)議的要求及時辦理,故特提出施工完工申請。
2016年11月7日,業(yè)主單位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渝陽煤礦會同質監(jiān)站、審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現場竣工驗收,經驗收案涉工程施工滿足設計要求和施工規(guī)范及驗收標準,具備單項工程竣工條件。
2016年12月2日,科瑞森公司向綦江市場建司、重慶渝祺建筑有限公司發(fā)出《關于報送竣工檔案資料的通知》(科瑞森項管[2016]通知16號),要求對方在2016年12月13日前整理各自所轄的工程竣工檔案資料,包括施工綜合管理類資料、質量驗收評定驗收類資料、檢測類資料等,向建設單位檔案部門進行移交。綦江市場建司聘請的項目管理人員李進于2016年12月14日簽收該通知。
二、案涉工程造價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合同履行過程中,科瑞森公司從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共分五次向綦江市場建司支付工程款共計5227402元,對已付工程款金額雙方均表示無異議。
綦江市場建司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間在稅務機關共開具重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7張,合計票面金額為6079297元。
2019年1月22日,案涉工程發(fā)包人重慶松藻電力有限公司及工程總承包人科瑞森公司委托重慶康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就綦江市場建司、巨能公司等三個專業(yè)分包單位竣工結算金額數據進行審定。經審定,案涉工程結算總金額為11870976.64元,其中,綦江市場建司審定金額為5658762.82元。綦江市場建司法定代表人羅小紅在該《竣工結算審計審定金額各專業(yè)分包單位(上、中、下三冊)簽署確認表》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公司印章,表示“同意下冊5658762.82元的審定結果”。
2019年8月28日,科瑞森公司向綦江市場建司及案外人重慶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出《關于安穩(wěn)電廠廠外輸煤系統(tǒng)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竣工結算事宜的聯系函》,通知“案涉工程于2019年上半年建設單位(業(yè)主)及業(yè)主聘請第三方中介審計機構完成了對項目的竣工結算審核工作,現為了盡快順利推進各自所轄合同竣工的結算工作事宜,定于2019年9月3日在科瑞森公司召開項目結算會議。綦江市場建司委托其工作人員陳富斌(公民身份號碼510223197410216013)前往辦理相關結算事宜。
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松藻煤電公司在渝陽煤礦會議室召開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場外燃料運輸系統(tǒng)工程協(xié)調會,有松藻煤電公司、渝陽煤礦、科瑞森公司及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參會,形成2016-256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18.2條載明:科瑞森公司6月28日前派副總經理到現場制定措施落實進度,8-25日按7月30日全線完成,完不成考核科瑞森公司10-50萬元。
2016年7月18日,科瑞森公司張樹方、徐九雄與綦江市場建司羅玉生、黃昭明、李進五人在綦江市場建司辦公室就案涉項目基礎Z8~Z25段土建工程施工情況召開座談會,達成以下共識:1、綦江市場建司承諾Z8~Z25段土建工程共計24根樁,除20#和22#樁外,其余22根樁均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2、……8月20日前完成全部土建工作;3、為保證上述工作如期完成,綦江市場建司需強化現場管理……否則,按2016年6月24日會議要求嚴格考核。
前述事實,除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外,還舉示了合同協(xié)議書、(2018)渝05民終3248號民事判決書、重慶松藻電力有限公司工程資料檔案、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渝陽煤礦2016-451、2017-8號會議紀要、科瑞森項管(2016)通知16號《關于報送竣工檔案資料的通知》、工程量簽證單、往來賬項詢證函、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單位(子單位)工程開工報告、關于重慶安穩(wěn)電廠擴建項目2*660MW超臨界W火焰爐燃煤機組廠外輸煤系統(tǒng)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項目Z8-Z25段土建工程施工完工的申請、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渝陽煤礦2016年9月2日會議紀要、科瑞森公司與綦江市場建司2016年7月18日座談會議紀要、《竣工結算審計審定金額各專業(yè)分包單位(上中下三冊)簽署確認表》、聯系函、授權委托書、銀行匯款回單、重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等證據在卷為憑,經雙方質證及本院審查屬實,對其真實性均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反訴被告)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124500元;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680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150元,共計8957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被告(反訴原告)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預交,重慶市綦江區(qū)市場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判決義務時一并支付給焦作科瑞森重裝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雙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超
書記員羅璇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