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7闞宗勤與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民終5367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闞宗勤因與被上訴人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徐高速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303民初6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闞宗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慶彥、連徐高速公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闞宗勤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連徐高速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1、闞宗勤與徐州市錦繡雅居有限公司(簡稱錦繡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雖為主合同,但主合同在合同期內解除的,不能損害次承租人合法權益。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解除合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通知次承租人闞宗勤。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2018年12月31解除合同,直到2019月5月28日連徐高速公司召開動員會時,包括闞宗勤在內的業(yè)主才知道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合同解除情況。連徐高速公司召開動員會時承諾:房屋租金比原來更低,商場部分場地正常給業(yè)主免費使用,以便于以后連徐高速公司招商引資,聘請專業(yè)人員管理市場。2、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主合同解除后,連徐高速公司不作為,直接導致市場癱瘓,電梯、空調、照明設備等設施關閉,給闞宗勤及廣大業(yè)主造成經濟上和精神上損失,連徐高速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3、根據(jù)合同相對性,連徐高速公司無權起訴闞宗勤,其訴訟主體不適格。4、闞宗勤經營期間,因市場蕭條,錦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錦繡公司降低甚至免除租金。錦繡公司要求闞宗勤撐場使用的部分場地,闞宗勤一直免費使用。一審判決闞宗勤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5、根據(jù)一審法院錦繡公司、連徐高速公司之間(2019)蘇0303民初1954號民事調解書,錦繡公司以成熟市場價值沖抵494.584771萬元租金、違約等費用。該成熟市場是由闞宗勤等廣大業(yè)主投資多年、市場積累創(chuàng)造出來的,品牌效應價值應沖抵闞宗勤租金(房屋占有費)。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因錦繡公司與連徐高速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闞宗勤的損失應該由連徐高速公司來承擔。7、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法院(2019)蘇0303民初1954號民事調解書剝奪了次承租人參加訴訟的權利。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包括闞宗勤在內的廣大次承租人本可規(guī)避商場倒閉帶來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2019)蘇0303民初1954號民事調解書并未涉及此問題。9、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租金費用應由錦繡公司向闞宗勤收取,計算標準為每季度1萬元。闞宗勤有2018年和2019年度租金收據(jù),也有錦繡公司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上述租金標準。錦繡公司應賠償闞宗勤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闞宗勤實際占用期間為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共計68天,占用費為7555.55元,扣除2019年1月23日錦繡公司向闞宗勤收取的2016年一季度租金7000元,闞宗勤應該承擔的實際占用費為555.5元。因連徐高速公司強行關閉市場造成闞宗勤貨物搬遷損失,應由連徐高速公司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連徐高速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闞宗勤與錦繡公司簽訂的合同為轉租合同,轉租合同以承租人存在租賃權為前提,錦繡公司與連徐高速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錦繡公司與連徐高速公司之間的租賃關系消滅,錦繡公司與闞宗勤的轉租關系也隨之消滅。在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合同解除后,闞宗勤既不與連徐高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又不向連徐高速公司支付2019年度房屋占用費用,此舉侵害了連徐高速公司的合法權益,連徐高速公司有權向闞宗勤主張占有使用費,而且連徐高速公司按照最低租金標準收取占有使用費。2、連徐高速公司請求權的基礎為房屋所有權,連徐高速公司有權要求闞宗勤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故闞宗勤主張連徐高速公司主體不適格的理由不成立。3、闞宗勤對連徐高速公司和錦繡公司合同解除是否知情,并不影響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即使闞宗勤對合同解除不知情,其在得知合同解除后也應向連徐高速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連徐高速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闞宗勤賠償占用的租賃合同中約定面積360平方米的損失,按照每平方米30元/每月,自2019年1月1日計算至2019年11月12日;2、闞宗勤賠償其占用的233平方米場地損失。按照30元/每月,自2019年1月1日計算至2019年5月30日的損失。事實和理由: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連徐高速公司將坐落于徐州市的建筑物二、三層共計21690平方米出租給錦繡公司,用于經營家具賣場,租賃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31日。合同生效后,錦繡公司又將該房屋轉租給其他小商戶。闞宗勤從錦繡公司租賃房屋用于經營家具,其中“A家”場地面積360平方米,合同約定2019年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50元。另闞宗勤還占有其他兩處場地,面積分別為244平方米和233平方米。錦繡公司于2018年12月向連徐高速公司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后經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確認于2018年12月31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連徐高速公司告知包括闞宗勤在內的所有商戶,如需繼續(xù)經營,需要與連徐高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但闞宗勤一直未與連徐高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直占用房屋至今。為維護連徐高速公司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闞宗勤返還占用房屋,并賠償占用期間的損失。損失按照闞宗勤與錦繡公司約定的租金標準進行計算,計算至闞宗勤實際搬離之日。
一審法院查明:坐落于的鋼混結構4層房屋(建筑面積42283.58平方米)登記所有權人為連徐高速公司。2012年11月16日,連徐高速公司(出租方、甲方)與案外人錦繡公司(承租方、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坐落于江蘇省徐州市的建筑物地上一層1386平方米,二、三層各10152平方米,共計21690平方米,有償出租給乙方作為商業(yè)經營使用,乙方承租后可依法自主開展商業(yè)經營活動,租賃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甲方將建筑物交給乙方后,乙方因經營上的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對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調整,也可根據(jù)經營需要進行二次裝修,也可對附屬設施和設備進行增量和擴容,但其調整方案必須報甲方審批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所有報批報建手續(xù)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改造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可以對承租建筑物進行整體轉租,如乙方發(fā)生整體轉租行為,甲方將終止合同。
2014年12月18日,案外人錦繡公司(甲方、出租人)與闞宗勤(乙方、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三樓360平方米場地,銷售本合同確定的商品,乙方無條件服從甲方對攤位位置及面積視經營需要予以調整變更,乙方經營范圍為實木家具,經營品牌為A家。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按年度遞增租金,每年遞增5元。2015年每平方租金為30元/月/平方米,年租金129600元;2016年每平方租金為35元/月/平方,年租金151200元;2017年每平方租金40元/月/平方,年租金172800元;2018年每平方租金45元/月/平方,年租金194400元;2019年每平方租金50元/月/平方,年租金216000元。租金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季交付,每季度開始前交付下一個季度的租金。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乙方須向甲方交付相當于當年一季度的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自然終止后,一年無售后服務的,憑收據(jù)甲方無息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保證金5000元,本合同終止后一年無售后服務的,憑收據(jù),甲方無息返還乙方質量及售后保證金,為協(xié)調商場整體布局,乙方應提前將裝修施工圖紙交予甲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自行裝修,乙方保證在商場內裝修改動增減任何設備均須事先報備經甲方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2019年3月27日,因錦繡公司在租賃期間內單方提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且欠付其應承擔的相應費用,連徐高速公司以錦繡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租賃合同于2018月12月31日解除;2、錦繡公司支付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金;3、錦繡公司支付欠付費用;4、錦繡公司支付拖欠水電費;5、錦繡公司配合辦理資料場地資產交接;6、確認連徐高速公司享有自2019年1月1日起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返還已收取的次承租人自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蘇0303民初195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當事人如下協(xié)議:“1、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編號20121116)履行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解除。2、合同解除前,錦繡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形成的債權(主要指對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以及債務均歸錦繡公司所有或承擔。合同解除后,連徐高速公司享有對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收取的租金歸連徐高速公司所有?!?、(1)錦繡公司應于2019年5月14日前將次承租人的相關資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租金繳納的明細及憑證等相關資料移交給連徐高速公司;(2)錦繡公司應配合連徐高速公司做好次承租人的安撫工作,并配合連徐高速公司辦理次承租人租賃合同變更手續(xù);(3)錦繡公司因與次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收取次承租人押金,該款項由錦繡公司與次承租人結轉。7、錦繡公司在協(xié)助連徐高速公司完成上述資產及資料交接工作后,應在5日內退場,將屬于錦繡公司的物品搬離。8、錦繡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應積極配合連徐高速公司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連徐高速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在商場大門處張貼通告:“致原錦繡雅居家具廣場次承租人,錦繡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我公司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后經云龍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錦繡公司與我公司的租賃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因主合同解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變更原合同主體,否則作為次承租人你們已無權使用我公司房屋,現(xiàn)鄭重告知,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3日內,與我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占用房屋的費用,如不簽訂租賃合同,請于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7日內離場,并將離場之前占用房屋的費用繳清。”
連徐高速公司于一審庭審中陳述,闞宗勤自2019年1月1日后仍占用房屋,離場時間為2019年11月12日,闞宗勤在2018年交費時曾向錦繡公司支付了2019年的租金7000元,同意對此進行扣除。此外闞宗勤未再向錦繡公司繳納2019年1月1日后的租金等費用,未與連徐高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亦未向連徐高速公司繳納2019年1月1日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費。闞宗勤于庭審中自認除上述合同約定的360平方米房屋外,另占用233平方米房屋至2019年5-6月,期間闞宗勤未向錦繡公司繳納2019年1月1日后的租金等費用,未與徐高速公路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亦未向徐高速公路公司繳納2019年1月1日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費。
錦繡公司副總經理一審陳亮到庭作證稱:“我們收租金不是按占有面積收的,沒有按合同履行,包括單體的攤位平方和租金的價格都沒有按合同履行,低于合同的面積和價格。因為后期干不下去了,我們沒辦法和業(yè)主簽合同,業(yè)主也不愿意和我們簽合同。闞宗勤只有一個合同,其余(闞宗勤使用的部分)沒有簽訂合同,因為我們想保持市場的基本穩(wěn)定,徐高速公路公司也要求我們保持市場的基本穩(wěn)定,我們也沒有做更精細的工作,我們是沒有收錢讓他們使用的。二樓最低租金是45元左右,三樓最低租金是30元出頭,實際到了后期我們在收租金時都是打了折扣的,我們讓闞宗勤無償使用的233平方米場地在三樓。關于徐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承諾過減免或不收2019年1月1日后租金問題,在5月28日召開業(yè)主會時徐高速公路公司人員原話是:未來我們給你們簽訂合同將比老陳給你們租金要便宜得多。后期業(yè)主要求我們回避,連徐高速公司是否承諾不收租金我不能證實?!?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連徐高速公司與案外人錦繡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涉案房屋出租給案外人錦繡公司,錦繡公司又將涉案房屋部分轉租給闞宗勤。闞宗勤雖與錦繡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但案外人錦繡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解除與連徐高速公司的租賃合同。因轉租系以承租人租賃權存在為基礎,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關系消滅時,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關系也歸于消滅。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錦繡公司與連徐高速公司的租賃合同關系于2019年1月1日起終止,本案闞宗勤作為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錦繡公司的租賃合同關系也相應于2019年1月1日起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徐高速公路公司經通告告知闞宗勤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繳納欠付房屋占用費用并離場,闞宗勤既未與徐高速公路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亦未繳納欠付房屋占用費,且并未向錦繡公司交付2019年的租金。案涉233平米房屋闞宗勤于2019年5月30日離場,360平方米房屋闞宗勤于2019年11月12日離場,徐高速公路公司主張按照租金標準(360平方米,每平方租金30元/月/平方,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共計315天;233平方米,每平方租金30元/月/平方,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計149天)計算房屋占用損失,予以支持??鄢R宗勤交納的房屋租金7000元,房屋占用損失支持徐高速公路公司139088元。
闞宗勤雖辯稱徐高速公路公司曾承諾減免2019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費,但結合證人證言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徐高速公路公司承諾的租金優(yōu)惠意為若雙方當事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雙方可就租金價款進行約定,該租金優(yōu)惠承諾并不等同于直接減免租金及占有使用費。本案中闞宗勤并未與徐高速公路公司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闞宗勤的該項抗辯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闞宗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給付房屋占用損失139088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040元,由闞宗勤負擔。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二審期間爭議焦點為:1、連徐高速公司向闞宗勤主張233平方米場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應否予以支持。2、連徐高速公司向闞宗勤主張360平方米場地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應否予以支持;
二審期間,上訴人闞宗勤提交如下證據(jù):
1、2018年12月31日錦繡公司出具的39883元《收據(jù)》;2019年1月23日錦繡公司出具的7000元收據(jù)。證明闞宗勤已經將2018年租金已經全部交清,并交納了2019年一季度的租金。
2、由錦繡公司陳亮、申虎簽字的《證明》。內容為“茲有A家家具,繳納租金,因考慮市場不景氣和品牌效應影響力,租金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實際金額收取,每季度1萬元支付,特此證明。陳亮、申虎”。證明錦繡公司向闞宗勤收取租金時,并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收取,而是按每季度1萬元標準收取。
3、闞宗勤《撤場報告》一份,內容為“因市場不景氣,申請于2018年10月18日撤掉位于錦繡家具三樓電梯口233平方米場地。申請人闞宗勤。陳亮、申虎在該報告上簽署‘同意撤場’。”證明三樓電梯口233平方米使用時間為2018年10月18日之前。
4、闞宗勤與徐州廣大家具超市有限公司簽署的《經營合同書》,證明闞宗勤和徐州廣大家具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簽訂了租賃合同,經營期限為2019年10月18日至2021年1月13日,合同期1年。證明闞宗勤已經搬走了,不存在占用連徐高速公司場地的事實。
5、陳亮、申虎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陳亮陳述:陳亮是錦繡公司員工。闞宗勤提交的錦繡公司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金額為7000元的租金收據(jù),應該是2019年一季度所有的租金。闞宗勤提交的有陳亮、申虎簽字的證明,確實是陳亮、申虎簽的字。當時由于生意不景氣,租金普遍都是打七折,一審中陳亮也出庭作證了,當時幾個案子同時開庭,所以陳亮在一審中作證說租金打七折,闞宗勤這家客戶情況比較特殊,租金打折更低。錦繡公司收取的闞宗勤租金應該是最低的。233平方米場地的撤場報告上的簽字也是陳亮所簽,撤場報告是后補的,是一審后闞宗勤找陳亮簽的字,但是撤場的事實是存在的,原始的撤場報告找不到了。
申虎陳述:申虎之前是錦繡公司員工,負責招商、現(xiàn)場管理、市場之類工作。闞宗勤提交的證明,確實是申虎簽的字。一開始簽合同租金比較高,后來因為三環(huán)路修路等原因,這幾年生意確實不好做,公司基本上都是打折收租金,如果按照合同約定來收取租金,很多業(yè)戶都要撤場了。當時由于生意不景氣,闞宗勤這家客戶情況又比較特殊,錦繡公司收取的租金應該是最低的。撤場報告上的簽字也是申虎所簽。當時有很多業(yè)戶要求撤場,我們也同意不再收租金,但是為了保持商場的空間都有貨品,所以沒有要求他們把貨物全部清掉,我們同意部分場地撤場之后不再收取租金。
連徐高速公司質證認為:證據(jù)1三性不認可。連徐高速公司無法核實該證據(jù)上錦繡公司公章真實性,請法庭依法核實后予以認定。證據(jù)2三性不認可,落款雖有相關人員簽字,但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證據(jù)3僅證明闞宗勤于2018年10月18日撤場,無法證明其是否于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5月30日期間使用233平方米的場地。證據(jù)4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闞宗勤與徐州廣大家具超市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不影響闞宗勤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占用360平方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占用233平方米)使用連徐高速公司房屋,對其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證據(jù)5證人證言,涉及錦繡公司收據(jù)的證人證言,由法庭依法認定。根據(jù)證人陳述,闞宗勤提交的陳亮、申虎簽字的證明及撤場報告為一審開庭后出具,對此不予認可。證人陳述多為模糊性語言,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連徐高速公司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證意見:對闞宗勤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4真實性予以認定;對闞宗勤二審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僅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出租人連徐高速公司與承租人錦繡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解除,次承租人闞宗勤應向出租人連徐高速公司支付相關占有使用期間的費用。
一、關于233平方米場地占有使用費問題
就233平方米場地,闞宗勤與錦繡公司并未簽訂書面的轉租合同,闞宗勤使用該233平方米場地的具體期間,當事人存在爭議。一審法院以闞宗勤自認使用233平方米的期間,判決闞宗勤承擔233平方米場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二審中,闞宗勤提交了相關新證據(jù),證明其已經于2018年10月18日從233平方米三樓電梯口的場地撤離,錦繡公司相關人員二審出庭作證,對闞宗勤已經于2018年10月18日撤離233平方米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連徐高速公司主張闞宗勤在書面合同之外另行使用了233平方米的場地,其就此有初始的舉證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連徐高速公司有關闞宗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使用三樓電梯口233平方米的主張,并無有效證據(jù)予以支持,連徐高速公司有關233平方米場地占有使用費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于360平方米場地占有使用費問題
360平方米場地屬于闞宗勤與錦繡公司書面合同約定的租賃場地,錦繡公司、連徐高速公司之間租賃合同解除后,闞宗勤確實繼續(xù)占有使用了該360平方米場地。因連徐高速公司、錦繡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已解除,闞宗勤作為次承租人喪失了繼續(xù)占用涉案360平方米場地的依據(jù),涉案360平方米場地闞宗勤直至2019年11月12日撤場。連徐高速公司有權向闞宗勤主張逾期騰房造成的房屋占用使用費。
至于占有使用費的計算標準,一般應以當時當?shù)赝惙课葑赓U市場價格標準計算,不應簡單地以轉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來進行計算。
在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當時當?shù)赝惙课莸淖赓U價格的情況下,一審參照相關合同約定、以連徐高速公司主張的30元/每月/每平方的標準來計算占有使用費,雖不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但考慮到如下情形,本院認為相關占有使用費損失應該由連徐高速公司、闞宗勤雙方分擔:1、根據(jù)闞宗勤二審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及當事人雙方的陳述,涉案租賃場地位于徐州市,因徐州市高架修路及市場大環(huán)境等原因,當時同地段家具市場租金標準持續(xù)下滑。2、連徐高速公司與錦繡公司解除租賃合同未及時告知闞宗勤等次承租人、連徐高速公司公告業(yè)主與其簽訂后續(xù)租賃合同等情形,客觀上導致了次承租人占有期間延長和占有費用損失的擴大。3、連徐高速公司、錦繡公司租賃合同解除后,因連徐高速公司涉案租賃場地的相關管理等問題,使得次承租人的實際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院認為相關期間的占有使用費損失應由次承租人闞宗勤和出租人連徐高速公司各半承擔。經計算,闞宗勤就涉案360平方米場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間占有使用費應承擔的數(shù)額為:360平方米×30元/月/平方×315天÷30÷2=56700元,扣除闞宗勤已付的7000元,闞宗勤應付連徐高速公司占有使用費數(shù)額為497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303民初6314號民事判決。
二、闞宗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連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給付房屋占用損失497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40元,由闞宗勤負擔1540元,連徐高速公司負擔1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40元,由闞宗勤負擔1540元,連徐高速公司負擔1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蘇團
審判員宋新河
審判員張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葛文偉
書記員侯夢池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