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標與青島巖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青島巖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202民初5354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11-22
法院: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魯0202民初5354號之一財產(chǎn)保全的裁定,要求查封被告青島巖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島巖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島巖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島金寶成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孫永濤、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市南分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63萬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并提供擔保?,F(xiàn)本案已審理完畢,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市南分公司在二審生效判決中不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市南分公司申請解除對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市南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判決結(jié)果
一、解除對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63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的查封;
二、解除對被告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市南分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63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的查封。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fù)議一次。復(fù)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方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曉靜
判決日期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