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雞支行與袁再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981民初662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高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雞支行(以下簡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謝雞支行)訴被告袁再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謝雞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杰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再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謝雞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袁再堅償還貸款本金69758元給原告(利息暫不起訴)。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袁再堅在1990年6月17日至1997年11月8日先后向原告借款7筆,金額共69758元。其中:
1、1990年6月1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2.6‰,1990年12月17日到期。
2、1990年6月1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2.6‰,1990年12月17日到期。
3、1990年6月1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2.6‰,1990年12月17日到期。
4、1990年6月1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2.6‰,1990年12月17日到期。
5、1995年12月30日借款22758元,月利率24‰,1996年6月30日到期。
6、1996年12月31日借款12800元,月利率11.96‰,1997年3月31日到期。
7、1997年11月8日借款14200元,月利率8.925‰,1997年12月30日到期。
貸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19日尚欠貸款本金697587元,最后簽收催收貸款通知書回執(zhí)日期為2017年12月21日,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
被告袁再堅在訴訟中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本院認定如下:1990年6月17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元,1990年12月17日到期。
1990年6月17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元,1990年12月17日到期。
1990年6月17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元,1990年12月17日到期。
1990年6月17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元,1990年12月17日到期。
1995年12月30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22758元,1996年6月30日到期。
1996年12月31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12800元,1997年3月31日到期。
1997年11月8日,袁再堅向高州市****信用合作社借款14200元,1997年12月30日到期。
本院另認定如下:高州市謝雞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雞支行
判決結(jié)果
被告袁再堅應償還借款本金69758元給原告廣東高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雞支行。
上述款項,限被告袁再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4元,保全費770元,合計2314元,由被告袁再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賴光明
人民陪審員周海華
人民陪審員鐘鎵如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陳鈞龍
速錄員黃燕強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