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順達道路建設有限公司與安徽躍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孝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524民初2401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金寨順達道路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躍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孝頌建設工程施工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安徽金寨順達道路建設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888元,減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安徽金寨順達道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胡友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蘊秋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