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樂天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新疆龍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民特126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新疆樂天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與被申請人新疆龍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投新疆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樂天公司請求:依法撤銷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2019)烏仲裁字第0459號裁決書。事實和理由:電投新疆公司在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致使本案裁決錯誤,應予撤銷。本案中,樂天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二份關鍵證據(jù),即分別由龍源公司、電投新疆公司向樂天公司出具的《說明函》二份,該證據(jù)內(nèi)容均清晰表明,本案中涉及的《供電工程施工合同》是樂天公司受電投新疆公司委托與龍源公司簽訂,且電投新疆公司與龍源公司均認可樂天公司只代為簽訂合同,不承擔合同的任何責任和費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的履行主體應為電投新疆公司與龍源公司,該合同的款項支付義務人亦應為電投新疆公司。然而仲裁庭審中,電投新疆公司對其出具的《說明函》中加蓋的印章及簽字提出異議,認為該印章雖確為其基地建設項目部印章,但公司并未對該印章及簽字人授權(quán),故不認可。而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對此認為,《說明函》加蓋的是電投新疆公司基地項目部的印章,除非有特別授權(quán),否則不能代表電投新疆公司,在沒有電投新疆公司曾經(jīng)認可項目部印章對外效力的其他證據(jù)且電投新疆公司亦不追認的情形下,該《說明函》不對電投新疆公司產(chǎn)生效力。對于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的認定,申請人樂天公司認為,申請人樂天公司與被申請人電投新疆公司簽訂《烏魯木齊市喀什東路辦公基地定向開發(fā)建設委托協(xié)議書》等協(xié)議書,由電投新疆公司委托樂天公司為其建設辦公基地等工程,在雙方履行該合同期間,電投新疆公司均系委托其基地項目部與樂天公司進行接洽及溝通,仲裁庭審中,電投新疆公司雖對項目部印章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卻回避如何出具《說明函》及加蓋印章這一事實,刻意隱瞞其授權(quán)基地項目部向樂天公司出具《說明函》及其長期在本項目中使用這一印章的證據(jù),致使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做出錯誤認定。
被申請人龍源公司稱:龍源公司認為仲裁裁決漏判了一個債務承擔人,請求法院依據(jù)事實作出裁決。
被申請人電投新疆公司稱:電投新疆公司在仲裁裁決時沒有隱瞞證據(jù),該仲裁裁決書是依據(jù)三方提供的證據(jù)作出的,樂天公司在仲裁庭審時并沒有提供電投新疆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證據(jù),請求駁回樂天公司的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烏仲裁字第0459號裁決書,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5日,龍源公司與樂天公司簽訂了供電工程施工合同(編號2015-2-3),合同約定由龍源公司為樂天公司建設的東方智慧園商住小區(qū)一期10Kv配電工程施工,合同總價款5850000元,樂天公司按工程進度給付進度款,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款給付至合同總價款的95%,剩余5%作為質(zhì)保金,一年質(zhì)保期滿后,一次性無息支付。龍源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工程已經(jīng)交付使用,工程最終結(jié)算價為6239371.01元,樂天公司與電投新疆公司通過共管賬戶向龍源公司已付款4680000元,剩余工程款1559371.01元(含質(zhì)保金311968.55元)未付。2015年2月2日,由電投新疆公司基地項目部蓋章、向樂天公司出具《說明函》說明:樂天公司只代為簽訂編號為2015-2-3的供電工程施工合同,不承擔上述項目合同的任何責任及費用;同日,龍源公司也向樂天公司出具《說明函》,其內(nèi)容與電投新疆公司向樂天公司出具的說明函內(nèi)容基本一致。樂天公司認為其只是受電投新疆公司的委托與龍源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不存在付款義務,本案付款義務人為電投新疆公司。電投新疆公司認為自己與龍源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存在付款義務。龍源公司認為樂天公司與電投新疆公司互相推諉,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遂依據(jù)供電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八條的仲裁約定,向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裁決意見: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認為龍源公司與樂天公司簽訂的供電工程施工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確認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裁決意見是:一、向龍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應由誰承擔(一)龍源公司要求電投新疆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的理由是電投新疆公司系債務加入,證明債務加入的證據(jù)是兩份《說明函》及電投新疆公司參與了向龍源公司付款流程的審批。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審核龍源公司的理由和證據(jù)認為:1、第一份《說明函》,加蓋的是電投新疆公司基地項目部的印章,應認定系項目部出具,而項目部是電投新疆公司內(nèi)部機構(gòu),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除非有特別授權(quán),其印章對外不能代表電投新疆公司;案涉施工合同價款高達5850000元,在電投新疆公司未向項目部出具授權(quán)委托書,也沒有電投新疆公司曾經(jīng)認可項目部印章對外效力的其他證據(jù),且電投新疆公司亦不追認的情形下,該份《說明函》不對電投新疆公司產(chǎn)生法律效力;2、第二份《說明函》,系龍源公司向樂天公司出具,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電投新疆公司認可該說明函中所述內(nèi)容,故同樣不對電投新疆公司產(chǎn)生法律效力;3、電投新疆公司參與了向龍源公司付款流程的審批,但這是在電投新疆公司與樂天公司之間,也不能證明電投新疆公司債務加入。綜上,電投新疆公司并未與龍源公司及樂天公司達成三方協(xié)議,也未與龍源公司或樂天公司達成雙方協(xié)議,如上所述,現(xiàn)有證據(jù)亦不能證明電投新疆公司向龍源公司單方承諾債務加入,因而電投新疆公司構(gòu)成債務加入的證據(jù)不足,故對龍源公司要求電投新疆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的請求,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二)案涉施工合同系龍源公司與樂天公司簽訂,合同關系發(fā)生在龍源公司與樂天公司之間,合同約定的權(quán)利與義務,對龍源公司和樂天公司具有約束力,龍源公司作為施工方,向合同相對方樂天公司主張工程款并無不當,因此樂天公司應當承擔向龍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義務。樂天公司辯稱其只是受電投新疆公司的委托與龍源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不存在付款義務,與合同本身顯示的事實不符,故對樂天公司的抗辯意見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不予采納。樂天公司認為電投新疆公司應當承擔付款義務,可在向龍源公司承擔責任后,另案向電投公司追償。二、樂天公司應向龍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多少元根據(jù)本委前述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最終結(jié)算價為6239371.01元,樂天公司向龍源公司已付款4680000元,剩余工程款1559371.01元(含5%質(zhì)保金311968.55元,質(zhì)保期已滿)未付,因此,樂天公司應向龍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59371.01元(含質(zhì)保金311968.55元)。三、樂天公司是否應向龍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255419.45元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結(jié)算,由龍源公司出具并由樂天公司接收了工程款發(fā)票,但剩余工程款1559371.01元(含質(zhì)保金311968.55元)未予支付,樂天公司應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是:剩余工程款1247402.46元(1559371.01元-311968.55元)×雙方庭審中確認的月利率4.875%‰×36個月(結(jié)算工程款的次月2016年11月至申請仲裁的2019年10月)-218919.13元。質(zhì)保期滿樂天公司應當返還質(zhì)保金311968.55元,未予返應當承擔利息,利息計算是:質(zhì)保金311968.55元×雙方庭審中確認的月利率4.875%‰×24個月(質(zhì)保期滿的2017年11月至申請仲裁的2019年10月)=36500.32元。以上利息共計255419.45元,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四、樂天公司是否應向龍源公司給付律師代理費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律師代理費進行約定;因各方對支付工程款的主體有爭議,樂天公司拖延承擔付款義務的故意不明顯,且已支持了剩余工程款(含質(zhì)保金)利息,故對龍源公司主張的律師代理費不再支持。裁決結(jié)果:一、被申請人新疆樂天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新疆龍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質(zhì)保金)1559371.01元。二、被申請人新疆樂天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新疆龍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質(zhì)保金)利息255419.45元。三、駁回申請人新疆龍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請求。
本院審理中,樂天公司提交七組證據(jù)。1.2015年1月22日,《關于加快烏魯木齊喀什東路辦公基地辦公樓、周轉(zhuǎn)樓簽訂合同的復函》,基建項目函(2015)2號;2.2014年4月23日《關于烏魯木齊市總部辦公基地辦公樓供暖運行壓力的函》,基建項目函(2014)6號;3.2017年7月6日,《關于委托開展地下車庫頂板滲漏水缺陷處理的函》,基建項目函(2017)7號;4.2015年5月8日《說明函》,電投新疆公司基建項目部作出;5.2015年的《說明書》,說明單位新疆金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6.2017年9月15日的《回函》,電投新疆公司基建項目部作出;7.2013年11月25日《關于東方智慧園商住小區(qū)一期建設工程辦公樓幕墻工程石材供應定價通知函》,電投新疆公司作出。該7份函前后時間跨度近3年,包括工程的方方面面,這些函共同用一個印章,這枚印章等同于公章,時間跨度大,可以證明電投新疆公司在原仲裁案中陳述與事實不一致。龍源公司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樂天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給付義務。電投新疆公司對該七組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有效性、關聯(lián)性不認可,樂天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電投新疆公司隱瞞了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因樂天公司提交的該組證據(jù)屬對證據(jù)進行分析判斷及采信問題,不屬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法定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
判決結(jié)果
駁回新疆樂天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樂天公司已預交),由申請人樂天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金波
審判員李聃
審判員柳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圓圓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