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與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7民初299號
判決日期:2020-11-01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劍峰、張崇江與被告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的負責人高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與原告買賣瀝青款人民幣25420101.53元及到實際給付日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供方)在2011年開始出售給被告(需方)瀝青直至2019年。被告陸續(xù)給付部分貨款,尚欠部分貨款及運費。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全部支付。由于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貨款,應當從應付款之日起按6%賠償原告利息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所欠貨款本金及利息。
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辯稱,買賣事實成立,供貨的瀝青數量及已支付的款項也認可。對瀝青的單價不予認可。原告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瀝青單價,我方認為單價應按2012年合同中第九條的約定,因為在2012年簽完合同后,雙方未再簽訂任何合同,所以應以這份合同為基礎計算價格。計算完后,我們不再欠原告貨款,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的質證意見,分析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
1.《產品購銷協(xié)議》和《瀝青購進表》。證明:被告從2012年到2016年購買原告瀝青及數量以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2.《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2012年購買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瀝青確認單》、《2013年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瀝青暫估入賬明細表》。證明:被告在2012年、2013年收到瀝青后未入賬瀝青噸數的貨款及運費金額。
3.2017年、2018年過秤傳票。證明:原告在2017年、2018年銷售瀝青數量。
4.2012年-2018銷售發(fā)票。證明:每年瀝青單價。
被告對證據1無異議,認可合同數量和合同關系。對證據2的真實性和證明問題沒有異議,但認為暫估表只是原告暫估的價格并不能代表最終的實際價格。對證據3沒有意見。對證據4的2012年和2013年的單價和暫估價和確認單可以對上,對此被告沒有意見,但是從2014年之后只能用發(fā)票證明單價,并沒有其他證據對發(fā)票進行佐證,不能單憑一張發(fā)票確認合同的最終價格。
關于證據1和證據3,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證據2,雖然證據名稱為暫估表,但被告對此表上被告一方三名相關負責人的簽字均無異議,故對該表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證據4,根據雙方質證意見并結合雙方陳述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提交的證據:
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東北銷售公司的價格確認函及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責任公司東北銷售分公司的銷售價格通知單,證據來源網絡打印。證明:原告供給被告的瀝青歷年的價格,也是本案結算的依據。
原告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價格確認函及銷售價格通知單的真實性無法確定。而且價格確認函和銷售價格通知單不是中石油東北銷售分公司的銷售價格,有時候原告購進價格高于確認通知單的價格。這個價格不能作為原、被告之間銷售瀝青的價格。因為2012年、2013年原、被告瀝青的單價都不是以銷售價格確認單的價格銷售的。2014年到2018年每年都是雙方最終確認瀝青的銷售單價。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銷售瀝青的單價。道路瀝青是季節(jié)性產品,一年四季價格都不一樣,每年定價的都是雙方一起定價,雙方都同意后再簽字。
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買賣瀝青的單價,對于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對欠款金額的確認和2017年情況說明,原告對其他數額無異議,但對2017年單價有異議,主張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單價高于3200元,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原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2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協(xié)議》,此后每年原告均向被告提供不等數量瀝青,被告支付部分貨款。在訴訟中被告亦償還了部分欠款。2011年至2018年被告向原告購進瀝青數量總計39045.71噸,共計付款167256631.30元。現(xiàn)經原、被告確認,被告尚欠2013年運費及貨款共計6768159.60元;欠2015年運費91200元;欠2018年運費452659.20元;2017年瀝青單價3200元/噸,扣除已付貨款及運費,尚欠貨款5986728元,運費337526.40元,上述款項均未開具發(fā)票。截至2018年年底,原告已向被告開具發(fā)票,被告尚未付款1258638.49元。以上未付款項總計14894911.6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貨款及運費總計14894911.69元;
二、被告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利息:以6768159.60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計算至此款付清之日;以912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此款付清之日;以6324254.4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至此款付清之日;以1711297.69元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此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大連易露特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826元,由被告錦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姜巖
審判員王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微
書記員李響
判決日期
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