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海鵬、冒愛芹等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如東分公司、如東縣雙甸鎮(zhèn)人民政府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623民初4982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與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如東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如東縣雙甸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雙甸鎮(zhèn)政府)、如東縣雙甸鎮(zhèn)田季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參加第一次庭審)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岳漢,被告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震(參加第一次庭審)、李春華(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建功、李華,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堅(參加第二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提出的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43145元;2.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00190元。事實和理由:三原告親屬繆某系如東縣雙甸鎮(zhèn)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中轉站清運工,工資由鎮(zhèn)財政支付。2019年3月19日21時許,繆某駕駛拖拉機從事垃圾運送過程中,途經(jīng)如東縣雙甸鎮(zhèn)田季村二十組1號吳建芳宅北側路段,與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施工過程中堆放在路邊的水泥樓板相撞,導致拖拉機側翻,繆某死亡。2019年4月2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繆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繆某駕駛拖拉機運送垃圾,如未與道路側邊堆放的水泥樓板相碰,就可避免繆某死亡的后果,水泥樓板的所有者及道路的管理者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辯稱,1.案涉樓板并非被告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購買,被告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不是樓板的實際所有者和管理者,對樓板不具有管理義務;2.被告移動通信如東分公司并未放置或移動樓板至事發(fā)位置;3.樓板并非放置在道路上,并未妨礙通行,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本次事故由受害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綜上,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辯稱,1.原告親屬繆某所從事的生活垃圾清運與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間僅是承包關系,不存在其他任何性質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原告親屬繆某不是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生活垃圾中轉站清運工,其進行生活垃圾的清運是基于與政府的四位一體辦公室間形成的承包關系,相關承包費用也是依據(jù)如東縣人民政府文件的規(guī)定要求,由縣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鎮(zhèn)政府配套資金和村一事一議配套資金共同組成承包費,相關資金封閉運行、??顚S?;2.原告訴稱事發(fā)當天繆某在從事垃圾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與事實不符。根據(jù)公安機關對相關證人的調查得知,正常情況下,繆某用于運送垃圾的拖拉機是不可以開回家的,其每天去清運垃圾和回家均是騎電動車,故原告訴稱事發(fā)當天21時繆某在從事垃圾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不存在;3.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認定,繆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未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過復核申請,事故認定責任清楚;4.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不存在任何對案涉道路管理不到位或未盡管理責任的情形,原告訴稱的水泥樓板并不影響正常的道路通行,原告親屬如正常行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就不可能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故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由原告親屬自行承擔。綜上,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的訴訟請求。
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辯稱,1.原告將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是農(nóng)民作為股民的經(jīng)濟合作組織,沒有行政職能和村管理的資質職能,更沒有對村級道路管理的職能。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也沒有作出原告訴稱的動用路邊樓板的不適當行為;2.原告訴稱的樓板沒有占用有效路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田季村經(jīng)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分別系繆某(1965年1月25日生)的兒子、妻子、母親。2019年3月19日21時15分左右,三原告親屬繆某駕駛蘇062xxxx號手扶拖拉機由東向西行駛至如東縣雙甸鎮(zhèn)田季村二十組1號吳建芳宅北側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繆某死亡,車輛受損。2019年4月2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繆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該事故中繆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故認定繆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中“道路情況”欄載:事發(fā)地位于如東縣雙甸鎮(zhèn)田季村二十組1號吳建芳宅北側路段,水泥路面,該路段為東西走向的混合道路,路寬4米,道路南側緊貼水泥路面的位置(道路外)堆放有兩塊水泥樓板。事發(fā)路段北側為水渠,南側是農(nóng)田。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根據(jù)被告雙甸鎮(zhèn)政府申請,依法向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根據(jù)卷宗顯示:1.事故現(xiàn)場圖及事發(fā)后照片顯示,事發(fā)水泥路外堆放有兩塊水泥樓板,兩塊樓板堆放不重疊,靠近路邊的一塊水泥樓板有移動痕跡,繆某駕駛的手扶式拖拉機側翻在放置樓板一側的菜地;2.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曾于2019年4月15日對繆永林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繆永林稱“樓板是六七年前移動公司買來放在出事的地方旁邊的水渠上,給移動公司的人跑路過渠的,總共買了三塊。后來大概在2014年因為村里要做水泥渠,村里又把三塊水泥樓板吊開放在了水泥路的南邊。2018年上半年,因為移動公司的人沒辦法過渠,旁邊的吳建芳就請人抬了一塊樓板架在水渠上的,剩下兩塊還在原來的位置,之后這些樓板就一直沒動過……兩塊樓板跌在一起,貼著水泥路邊放的……就放在水泥路邊的泥地上,貼著路邊放的”;3.如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兩份鑒定書,其中2019年3月28日的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繆某系交通事故致窒息而死亡。2019年4月16日的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被檢手扶式拖拉機前部與硬性客體可以碰撞形成;被檢手扶式拖拉機左側與地面可以碰撞形成
判決結果
一、被告如東縣雙甸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因其親屬繆某死亡造成的損失168439.3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原告繆海鵬、冒愛芹、吳珍蘭負擔3158元,被告如東縣雙甸鎮(zhèn)人民政府負擔1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4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合議庭
審判長朱兵
人民陪審員季小萍
人民陪審員費乃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鎮(zhèn)永娟
書記員丁曉莉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