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與楊志強、潁上縣佳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12民初1739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園路公司”)與被告楊志強、潁上縣佳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聯公司”)、靈山縣鑫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興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高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4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園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波、秦甜甜,被告楊志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燕玲、陳賢良,被告佳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彬,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美,被告高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燕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靈山縣鑫興公司、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園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楊志強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500000元;2.被告縣佳聯公司、被告鑫興公司對被告楊志強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分別在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的金額為974185.41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楊志強駕駛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廣州市黃埔區(qū)廣園快速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廣園快速路石化路段人行天橋損壞,被告楊志強負全部責任。原告作為廣園快速路的建設以及維護管養(yǎng)單位,因修復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人行天橋共花費修復費用150萬元。經查,被告楊志強駕駛的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為被告佳聯公司所有,桂N×××××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為被告鑫興公司所有,被告楊志強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系其履行在被告佳聯公司的職務,因此被告佳聯公司與被告鑫興公司對被告楊志強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因此,被告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應當分別在交強險、商業(yè)險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楊志強辯稱,一、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應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實地勘察,涉案受損橋梁,事故發(fā)生地路段是有設置限高為4.5米的限高桿,事故發(fā)生時該桿已然損壞,原告不僅未及時修復,且未盡到提示義務。如果原告能及時修復限高桿且盡到提示義務,被告楊志強會根據路況及時繞道行駛,并不會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二、即使被告楊志強承擔責任,也應當由被告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應當由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駕駛證逾期分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換證審驗,和大型貨車等駕駛證記分審驗,第一種審驗是指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需要換證則需要審驗,該種情況下,駕駛人若未及時換證,則被注銷或在換證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二種情況是持有大型貨車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相關部門進行審驗,若該記分周期未有扣分則不進行審驗,但若發(fā)生違法扣分情況則應當進行審驗,是否進行審驗并不影響其駕駛資格,這種情況下只有駕駛人達到三次未連續(xù)審驗,且不換證的情況下才會被注銷駕駛資格。本案中,被告楊志強的駕駛證雖然顯示為逾期未審驗,被告楊志強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駕駛證仍在有效期內。且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志強進行了清除違法記分,其審驗后已經將事故認定書中逾期未審驗的情況予以消除,即表明被告楊志強在事故發(fā)生時駕駛證是有效的且具有駕駛資格,并非保險公司所稱的無證駕駛,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三、被告楊志強對原告所訴請的金額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四、原告對天橋的修復不單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本次事故后還發(fā)生兩起事故,就同一部位再次被撞。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所有工程都是于2018年3月27日才開工,可知整個工程的修復金額不單是本次事故。
被告佳聯公司辯稱,同意被告楊志強的第一、二點答辯意見。補充如下:1.肇事車輛皖K×××××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高波,該車輛已于2016年12月29日轉讓給被告高波,被告楊志強是高波雇傭的駕駛員,肇事車輛由被告高波運營,自負盈虧,由其承擔利益和風險。原告訴請的費用沒有鑒定報告或評估,被告佳聯公司不予確認。2.原告的部分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例如監(jiān)理費、鑒定費均不是必然費用;3.請法院審查原告支出的款項有無財政撥款,如有應予以扣除。
被告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辯稱,皖K×××××號車輛僅在其公司承保交強險,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于2018年5月11日將交強險財產項賠款2000元轉入原告賬戶,其就交強險項已履行完畢,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而其并非侵權人。
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辯稱,一、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法律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其在商業(yè)第三者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志強持當前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逾期未審驗狀態(tài)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裝載貨物的高度違反裝載要求的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致使裝載的貨物碰撞橫跨廣園快速路石化路段的人行天橋,造成人行天橋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3點的規(guī)定: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為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笔鹿拾l(fā)生時,被告楊志強的駕駛證因逾期未審驗不得駕駛機動車,沒有駕駛資格,是無證駕駛。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商業(yè)險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保險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奔词蛊湓谏虡I(yè)險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扣減10%的絕對免賠率。二、原告訴請的涉案天橋修復費用150萬元沒有損失鑒定報告、維修項目清單、維修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據證明。庭審中,被告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補充答辯:原告應補充對應支付款項的銀行轉賬記錄,監(jiān)理費、設計費屬于間接損失,依據保險條款約定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拆除人行天橋欄桿的項目不屬于本次事故產生的,原告之前的證據說明人行天橋修復的費用是全部由財政撥款,請法院核實本案的天橋修復費用是否由財政資金支付。
被告高波辯稱,同意被告楊志強的答辯意見。補充如下:1.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應在合同中明示,被告楊志強駕駛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yè)險,雙方的保險處理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案保險條款采取的是列舉的形式,免責條款中列舉的情形并不包括駕駛證逾期未審驗的情形,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駕駛證未審驗屬于免賠的情形下,理應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楊志強違反行政規(guī)章制度不是保險公司免責的事由,被告楊志強的行為確是不應提倡的行為,也違反相關駕駛證使用規(guī)章制度,但該行為與保險公司拒賠沒有任何關系,其行為應由交管部門處理,不應作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被告鑫興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3月1日1時30分,楊志強持當前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逾期未審驗狀態(tài)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裝載貨物的高度違反裝載要求的皖K×××××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以下簡稱“涉案牽引車”)牽引桂N×××××號牌的重型低平板半掛車(以下簡稱“涉案半掛車”),沿廣州市黃埔區(qū)廣園快速路行駛至石化路段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使裝載的貨物碰撞橫跨廣園快速路石化路段的人行天橋(以下簡稱“涉案天橋”),造成涉案天橋損壞的交通事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志強負全部責任。楊志強主張案發(fā)時其駕駛的車輛高度達到4.8米,低于事故路段的限高5米,且根據實地勘察,涉案天橋的限高桿已然損壞,廣園路公司未及時修復,未盡到提示義務,并提交事故發(fā)生地現場照片予以證明。楊志強、高波、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均主張廣園路公司未設置限高桿應承擔部分責任。廣園路公司則主張楊志強提交的照片無法確定拍攝時間,且照片顯示了限高桿的正常設置,涉案天橋是有設置限高標志,本次事故產生原因是楊志強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以及未文明駕駛導致。
經查,楊志強持有2012年11月14日起有效期10年的機動車駕駛證。涉案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佳聯公司,事故發(fā)生后,佳聯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外出辦公,書面委托武某某處理相關事宜。佳聯公司提交了車輛買賣協議,主張涉案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高波,該協議約定佳聯公司以355000元價格轉讓皖K×××××號車輛給高波,高波一次性付清款項。高波承認涉案牽引車是其購買,楊志強和高波確認楊志強系高波雇請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楊志強正在履行高波安排的工作。佳聯公司和高波均未提交涉案牽引交易付款憑證。桂N×××××號涉案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鑫興公司。
涉案牽引車在人壽財保潁上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投保100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第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人壽財保潁上支公司答辯主張其于2018年5月11日將交強險財產項賠款2000元轉入廣園路公司賬戶,廣園路公司對此予以確認。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主張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楊志強無證駕駛,佳聯公司將涉案牽引車轉讓給高波,導致被保險車輛安全風險增加,上述情形下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判決賠償,因涉案牽引車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也應扣減10%的絕對免賠率。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3點規(guī)定駕駛人有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還提交了投保人聲明,證明其已向投保人詳細介紹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投保人在該聲明中簽名確認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另查明,廣園路公司持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載明該公司宗旨和業(yè)務范圍為:負責廣園快速路的建設和日常養(yǎng)護工作,提供工程代建管理、營運管理及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服務;舉辦單位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關于廣州市道路養(yǎng)護中心所屬及由市交委委托管理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的批復”中,保留廣園路公司,由市交委(掛市公路局牌子)委托市道路養(yǎng)護中心管理,主要任務與廣園路公司法人證書業(yè)務范圍相同。
事故發(fā)生后,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委托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進行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設計;于2018年3月與廣州機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施工工程合同;于2018年5月8日委托廣州市市政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檢測合同;委托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對涉案天橋應急檢測、監(jiān)測;與廣州市市政工程維修處簽訂涉案天橋應急搶險工程—臨時支工程護合同;與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上述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涉案天橋應急搶險檢測報告,結論為橋梁整體技術狀況處于危險狀態(tài);建議(1)在事故發(fā)生的24小時內,箱梁受到兩次由超限車輛造成的有震感正的剮蹭,并發(fā)出較大聲響,建議橋梁管養(yǎng)部門立即安裝限高龍門架,以防橋梁再次遭受撞擊;(2)加強橋面人流控制和臨時鋼支撐安全防護,確保安全;(3)養(yǎng)護單位加強巡查,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并馬上處置。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涉案天橋應急搶險監(jiān)測報告中,顯示該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對涉案天橋開展監(jiān)測工作,并記載涉案天橋于2018年3月1日凌晨被一輛超高貨車撞擊,造成天橋第1跨箱梁底板斷開、箱梁腹板被撕開,對橋下行車及橋上行人安全造成嚴重的安全威脅,其中心于當日早上5時收到通知后啟動應急搶險程序;2018年3月8日、3月17日凌晨,涉案天橋第1跨箱梁底板再次被撞;2018年4月12日,涉案天橋被撞主梁開始修復加固施工作業(yè),橋面監(jiān)測點被毀重布;2018年5月5日涉案天橋被撞主梁修復加固施工作業(yè)完成,臨時支撐拆除。訴訟中,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出具關于涉案天橋應急搶險監(jiān)測報告的說明函,稱報告中提到2018年3月8日、3月17日凌晨,涉案天橋第1跨箱梁底板再次被撞,是因為實施監(jiān)測過程該橋第1跨橋底快車道(西往東方向)上方被過往車輛輕微剮蹭,與2018年3月1日凌晨該橋橋底慢車道(西往東方向)鋼箱梁被撞位置不同。2018年3月8日、3月17日發(fā)生的輕微剮蹭,僅造成快車道上方的鋼箱梁底部涂層輕微刮傷,對該橋第1跨橋底最右側慢車道(西往東方向)鋼箱梁既有損傷位置未構成影響。并附2018年3月1日、3月8日、3月17日現場照片予以證明。平安財保潁上支公司對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的說明不予認可,認為所附照片無拍攝時間,且僅憑照片無法得出說明中的結論。
廣園路公司主張涉案天橋被撞損失如下:
1.臨時支護工程費用104117.82元。2019年3月21日,廣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委托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天橋應急搶險工程—臨時支護工程作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104117.82元。該報告載明急搶險工程—臨時支護工程合同于2018年3月5日簽訂,合同價為104117.82元,建設單位為廣園路公司,承包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維修處,監(jiān)理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27日,完工日期為2018年4月30日。2019年4月11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向廣園路公司發(fā)送關于涉案天橋應急搶險工程—臨時支護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審定金額為104117.82元。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4月25日通過工商銀行分別轉賬52100元和52017.82元給廣州市市政工程維修處,該處開具工程款2張,總金額為104117.82元。
2.修復工程費用581835.15元。2019年3月21日,廣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委托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作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581835.15元。該報告載明應急搶險修復工程合同于2018年3月27日簽訂,合同價為719600元,建設單位為廣園路公司,承包單位為廣州機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27日,完工日期為2018年6月6日。2019年4月11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向廣園路公司發(fā)送關于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審定金額為581835.15元。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4月25日通過工商銀行分別轉賬470668.48元和111166.67元給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該公司開具工程款發(fā)票2張,總金額為581835.15元。
3.檢測費用112272.4元。2018年11月21日,廣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委托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作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112272.4元。該報告載明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合同于2018年5月8日簽訂,合同價為116272.4元,建設單位為廣園路公司,檢測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開工日期為2018年4月8日,完工日期為2018年6月6日。2018年12月24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發(fā)出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合同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審定金額112272.4元。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4月24日通過工商銀行分別轉賬58136.2元和54136.2元給廣州市市政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該公司開具檢測費發(fā)票2張,總金額為112272.4元。
4.沉降位移監(jiān)測費用114126.64元。2018年11月21日,廣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委托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沉降位移監(jiān)測作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114126.64元。該報告載明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沉降位移監(jiān)測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簽訂,合同價為114126.64元,建設單位為廣園路公司,檢測單位為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監(jiān)理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1日,完工日期為2018年6月21日。2018年12月7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發(fā)出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沉降位移監(jiān)測合同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審定金額114126.64元。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4月24日通過工商銀行各轉賬57063.32元給廣州市市維建設工程檢測服務中心,該中心開具檢測費發(fā)票2張,總金額為114126.64元。
5.設計服務費37353.4元。廣園路公司與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就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于2018年4月11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該院于當月作出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預算書。廣園路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通過工商銀行轉賬22952.11元給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該公司開具設計服務費發(fā)票,金額為37353.4元。
6.監(jiān)理費24480元。廣園路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29日通過工商銀行分別轉賬22032元和2448元給廣州市市政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該公司開具監(jiān)理費發(fā)票2張,總金額為24480元。
上述費用的發(fā)票均系開給廣園路公司,廣園路公司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委托書回執(zhí)證明上述款項均由其公司支付。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主體資料、關于廣州市道路養(yǎng)護中心所屬及由市交委委托管理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的批復、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涉案牽引車和涉案半掛車信息資料、駕駛證、委托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車輛買賣協議、交通事故現場照片、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設計工作的函、工程預算書、施工圖設計、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工程預算書的補充說明、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施工工作函、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工作函、涉案天橋應急搶險檢測報告、涉案天橋應急搶險臨時支護工程預算書、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結算書及其報審表、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計算書及其報審表、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檢測合同、涉案天橋應急搶險工程-臨時支護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橋梁吊裝施工方案及其報審表、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其報審表、道路現場施工應急搶險預案及其報審表、交通疏解方案及其報審表、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臨時支護專項方案及其報審表、涉案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應急檢測、監(jiān)測實施方案及其報審表、涉案天橋荷載試驗檢測技術方案及其審查會簽表、設計合同、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廣園快速路石化天橋應急搶險工程臨時支護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廣園快速路石化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廣園快速路石化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檢測合同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廣園快速路石化天橋應急搶險修復工程沉降位移監(jiān)測合同結算審核結果的通知、增值稅發(fā)票、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委托書回執(zhí),以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符合證據規(guī)則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賠付972185.41元;
二、駁回原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41.8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江
人民陪審員王麗云
人民陪審員劉麗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黃寶茵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