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云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6)黔04行初61號
判決日期:2016-11-01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先云訴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貴州省煙草公司安順市公司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中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先云于2016年11月1日以“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達成和解協(xié)議,其訴訟目的已實現(xiàn)”為由,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原告何先云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先云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肖幫華
審判員楊魯
審判員洪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湯曉燕(代)
判決日期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