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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商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5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孫超
聯系方式:0531-81938258
注冊時間:2010-04-29
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57號
簡介:
圖書期刊報紙批發(fā)零售,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發(fā)(以上項目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國內外廣告業(yè)務;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對外投資;網絡技術服務;圖書選題及設計、編輯、策劃;家政服務;汽車配件銷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文化用品零售;會議及展覽服務;體育賽事組織、策劃;環(huán)保設備、水處理設備的銷售、租賃;環(huán)保設備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信息服務;文化藝術培訓;計算機技術培訓;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文化設備出租;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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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鴻梅與山東商報社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02民初3157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鴻梅與被告《山東商報》社、魯商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商傳媒公司)、魯商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廣告運營分公司(以下簡稱魯商廣告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鴻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昊,被告《山東商報》社、魯商傳媒公司和魯商廣告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名輝、董艷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程鴻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程鴻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203.65元;2.判令三被告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加班工資164058.63元;3.判令三被告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061.5元;4.判令三被告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未休帶薪年假工資12571.6元;5.判令三被告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防暑降溫費7600元。事實與理由:程鴻梅于2008年1月到《山東商報》社工作,主要從事報紙投送、征訂等工作,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除春節(jié)放假外沒有其他節(jié)假日休息。2017年8月《山東商報》社單方面通知程鴻梅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補償,程鴻梅于2017年10月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為維護程鴻梅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山東商報》社辯稱,《山東商報》社與程鴻梅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程鴻梅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據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雙方所簽合同,明確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明確表述工作的內容方式、薪資按小時發(fā)放的情況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且雙方已經于2017年8月11日正式終止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魯商傳媒公司辯稱,魯商傳媒公司與程鴻梅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為《山東商報》社代發(fā)程鴻梅報酬,程鴻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魯商廣告分公司辯稱,魯商廣告分公司與程鴻梅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為《山東商報》社代發(fā)程鴻梅報酬,程鴻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1月8日,《山東商報》社與程鴻梅簽訂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合同約定程鴻梅從事報紙投遞、征訂、宣傳及其他臨時性等工作,勞動報酬按實際工作量計算。工資按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由魯商傳媒公司、魯商廣告分公司發(fā)放,工作期間,程鴻梅稱因其已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為了避免來回轉麻煩就沒有要求《山東商報》社給其繳納保險。 2017年8月7日,《山東商報》社出具《終止非全日制用工關系通知書》,決定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合同。程鴻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2220.37元,其在職期間工資逐年上升,月平均工資為1939.28元。 訴訟過程中,程鴻梅申請證人孟祥寶、姜潛、顏承華出庭。三名證人稱,與程鴻梅系同事關系,工作內容基本相同,工作內容包括送報紙、征訂報紙,投遞工作一般是早上四點半開始上班,到上午十一點半結束;每年8月至12月還要增加報紙征訂工作,工作時間不固定,其他月份的下午自行安排。根據程鴻梅自行提交的“歷下二”工資表顯示,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投遞費、征訂獎勵金額、保險補貼、加班費節(jié)假日補貼及測評工資等組成。 2017年,程鴻梅以《山東商報》社、魯商傳媒公司、魯商廣告分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被申請人向程鴻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203.65元;2.被申請人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加班工資164058.63元;3.被申請人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061.5元;4.被申請人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未休帶薪年假工資12571.6元;5.被申請人向程鴻梅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防暑降溫費7600元。2017年12月1日,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濟勞人仲案[2017]374-1、2號仲裁裁決書,均駁回程鴻梅的全部仲裁請求。程鴻梅在法定時限內訴來本院,《山東商報》社、魯商傳媒公司、魯商廣告分公司未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商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程鴻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783.2元; 二、被告《山東商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程鴻梅支付防暑降溫費470.97元; 三、駁回原告程鴻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山東商報》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繳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寧爽 人民陪審員郭小云 人民陪審員陳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鳳
判決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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