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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 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540萬元
法定代表人:王韜
聯(lián)系方式:0552-3081332
注冊時間:1989-08-24
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號
簡介:
地基基礎施工、降水、基坑支護;鑿井、鉆探、非開挖;國土空間生態(tài)修復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規(guī)劃、勘查、設計、施工;地下水、場地污染修復施工;水、工、環(huán)地質調查、勘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土壤和地下水環(huán)境影響專題評價;場地污染調查;礦產(chǎn)資源勘查、規(guī)劃、開發(fā)利用、保護、治理修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壓覆礦評估、礦山防水、治水技術咨詢施工;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土地組件報批和專題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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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安徽蕪湖地礦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2民終1663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以下簡稱水文地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蕪湖地礦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礦置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水文地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2020)皖0202民初4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中未支持部分工程款387396.81元(含質量保修金244317.03元);2.依法改判(2020)皖0202民初41號民事判決中未支持的延期付款利息245295.21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按月利率2%計算)并自2020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所依據(jù)的安徽泓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評估報告存在三方面的錯誤,少計算了工程款150610.3元。(一)停工時間計算錯誤。停工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和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9月5日,共計186天,而不是報告認定的81天。(二)每次進退場費以1000元一次認定過低,鑒定報告沒有考慮到水文地質公司作為外地企業(yè)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需從蚌埠運至蕪湖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每次至少需要7100元這一特殊情況。(三)水文地質公司租賃的3臺空調、12張床鋪應該計算租賃費用。二、涉案的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已完工工程部分已實際使用二年之久,相應的質量保修金應予以退還。地礦置業(yè)公司在2017年就已經(jīng)將案涉工程所涉房屋出售給了購房戶,購房戶已經(jīng)入住并實際使用案涉工程長達兩年之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三)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移轉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故地礦置業(yè)公司在支付所欠工程款時不應扣除5%的質量保修金。三、案涉工程已經(jīng)交付給地礦置業(yè)公司且已經(jīng)實際使用,竣工驗收的日期也相應地予以確定,故案涉工程款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給水文地質公司,水文地質公司要求地礦置業(yè)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彌補其損失,具有法律依據(jù)。 地礦置業(yè)公司辯稱,一審中造價鑒定評估報告并不存在少計算問題,反而存在多計算23527.26元的問題,涉案工程并未完工,也未交付使用,水文地質公司主張退還相應質保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地礦置業(yè)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為,不應承擔任何逾期付款利息。 水文地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地礦置業(yè)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448元;2.判令地礦置業(yè)公司按月利率2%標準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利息)23161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并繼續(x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4月30日,水文地質公司與地礦置業(yè)公司簽訂《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地礦置業(yè)公司將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地下負二層區(qū)域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工程交由水文地質公司承包建設;合同價款按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結算;合同工期為35日歷天;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為:按工程實際施工進度每月25日計量,監(jiān)理和地礦置業(yè)公司簽認后于次月10日付70%工程進度款,打樁全部結束樁基檢測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價的80%,完成結算審計后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剩余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缺陷責任期滿(1年)保修工作完成扣除應扣款項后結清余款。合同簽訂后,水文地質公司進場施工,后受多方面原因影響,工程中途暫停施工。后地礦置業(yè)公司委托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水文地質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造價審計,水文地質公司對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審核驗證明細表中第1項:合同范圍內(含非人防部分第一次送審)的審定金額3605078.13元;第2項:合同范圍內(含非人防部分第二次送審)的審定金額452710.35元予以認可,對誤工補償部分(第一次送審)、誤工補償部分(第二次送審)、錨桿空樁部分、空頭及錨固段鋼筋費用的審定金額均有異議。2018年12月6日,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又簽訂了《蕪湖赭山春秋(7#樓及周邊地庫區(qū)域)錨桿樁工程補充合同》,載明“因受政府拆遷進度滯緩影響,致使《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工程施工合同》已超四年,期間市場人工、材料等價格漲幅較大,為了加快蕪湖赭山春秋7#樓項目建設進度,根據(jù)工程的實際情況,經(jīng)發(fā)包人省公司2018年9月10日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紀要(第21號)同意簽署補充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范圍為蕪湖赭山春秋7#樓及周邊地庫(即18、19、20、21區(qū)及相應的后澆帶延邊區(qū)域)人防錨桿約503根;暫定2018年11月29日開工。案涉工程目前未整體竣工驗收,現(xiàn)地礦置業(yè)公司同意對《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已經(jīng)完成的68%的工程量進行結算支付,但因對應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等產(chǎn)生爭議,遂成訟。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水文地質公司申請對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地下室車庫人防錨桿樁工程中的誤工補償、錨桿空頭部分的工程款、空頭及錨固段鋼筋費用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受委托的安徽泓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安泓慶評估字(2019)第P008號工程造價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評估結論為:本工程造價為677941.82元。水文地質公司為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28600元。 一審另查明:1.根據(jù)地礦置業(yè)公司提交的工程款付款憑證,地礦置業(yè)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共計支付水文地質公司工程款3920567.06元,水文地質公司對此予以認可。2.地礦置業(yè)公司提交的蕪湖赭山春秋2014年6月、7月、8月、10月電費分割單上地礦置業(yè)公司一欄均由案外人涂維全簽名,但未加蓋公章。 一審法院認為,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簽訂的《蕪湖赭山春秋商住項目人防地下車庫錨桿樁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水文地質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68%的工程量,地礦置業(yè)公司予以認可并同意提前結算支付,對此予以確認。 (一)關于地礦置業(yè)公司應付的工程款?,F(xiàn)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均對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所做的審核驗證明細表中第1、2項審定金額4057788.48元(3605078.13元+452710.35元)予以認可,一審法院亦予以確認。關于雙方產(chǎn)生爭議的赭山春秋商住項目地下室車庫人防錨桿樁工程中的誤工補償、錨桿空頭部分的工程款、空頭及錨固段鋼筋費用,水文地質公司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對于鑒定結論雙方均不予認可,但安徽泓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工程造價鑒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且相關鑒定人持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鑒定人根據(jù)自身專業(yè)知識,通過查閱本案卷宗材料,作出相應分析說明,針對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提出的異議,也逐一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綜上,地礦置業(yè)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共計4735730.3元(4057788.48元+677941.82元)。另依據(jù)案涉施工合同約定,應預留合同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因案涉工程尚未整體竣工驗收,支付質量保修金的條件未成就,且地礦置業(yè)公司在本案中亦不同意提前支付質量保修金,故在地礦置業(yè)公司應付工程款中應扣除5%的質量保修金,即在本案中地礦置業(yè)公司應付工程款為4498943.79元(4735730.3元×95%) (二)關于電費、超額審計費是否應在地礦置業(yè)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問題。1.地礦置業(yè)公司主張水文地質公司施工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電費是由地礦置業(yè)公司代繳的,但地礦置業(yè)公司所提交的電費分割單上水文地質公司一欄的簽名為案外人涂維全,并未加蓋水文地質公司的公章,對于涂維全的身份地礦置業(yè)公司主張系2014年期間的案涉項目現(xiàn)場成員,但水文地質公司不予認可,地礦置業(yè)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涂維全有代理水文地質公司簽署相關文件的權限,因此地礦置業(yè)公司提交的電費分割單并未得到水文地質公司的確認,地礦置業(yè)公司據(jù)此主張水文地質公司承擔電費分割單上載明的電費金額,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2.關于超額審計費,因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所做的造價鑒定系地礦置業(yè)公司單方委托,地礦置業(yè)公司主張計算的超額審計費中的水文地質公司中間結算部分送審金額6479027.8元無事實依據(jù),故對于地礦置業(yè)公司要求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超額審計費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三)關于地礦置業(yè)公司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F(xiàn)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對地礦置業(yè)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3920567.06元均無異議,對此予以確認。對于地礦置業(yè)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支付的100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的213000元、2019年11月20日支付的30000元,水文地質公司不認可系支付本案的工程款,鑒于水文地質公司、地礦置業(yè)公司在2018年12月6日又簽訂了《蕪湖赭山春秋(7#樓及周邊地庫區(qū)域)錨桿樁工程補充合同》,上述三筆爭議款項系在簽訂該合同后支付,地礦置業(yè)公司在轉款憑證中也未備注款項性質,因此無法認定上述三筆爭議款項系支付本案工程款,地礦置業(yè)公司可在《蕪湖赭山春秋(7#樓及周邊地庫區(qū)域)錨桿樁工程補充合同》項下予以主張。綜上,地礦置業(yè)公司已付案涉工程款3920567.06元,還應支付578376.73元(4498943.79元-3920567.06元)。 (四)關于水文地質公司主張的延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因地礦置業(yè)公司系在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同意對水文地質公司已經(jīng)完成的68%的工程量提前進行結算支付,按照案涉施工合同的付款進度,地礦置業(yè)公司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故水文地質公司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地礦置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水文地質公司工程款578376.73元;二、駁回水文地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890元,由水文地質公司負擔5324元,地礦置業(yè)公司負擔3566元,鑒定費28600元,由水文地質公司負擔19053元,由地礦置業(yè)公司負擔9547元。 二審中,水文地質公司提交的其與地礦置業(yè)公司簽訂的《蕪湖赭山春秋(7#樓及周邊地庫區(qū)域)錨桿樁工程補充合同書》,水文地質公司在一審中已將該合同書作為證據(jù)進行提交,地礦置業(yè)公司對該合同書也發(fā)表了相應的質證意見,故本院不再予以重復審查。 本案審理中,經(jīng)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xiàn)場勘查,確認案涉地下車庫內停放有大量車輛,地礦置業(yè)公司對車庫現(xiàn)已實際使用這一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27元,由安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洋 審判員丁大慧 審判員宋喜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少哲
判決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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