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181民初1287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州公司”)與被告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杰和王簫瑀、被告鋼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偉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昆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2018年12月25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向其支付的貨款203513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75%上浮50%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中標“蘭坪縣2018年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兔峨鄉(xiāng)、營盤鎮(zhèn)、中排鄉(xiāng))兔峨一標段”,該工程施工需用大量鋼材配件。2018年12月25日,經協(xié)商一致,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購銷協(xié)議》,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約定的鋼材配件,合同中對鋼材規(guī)格型號、采購數量、單價合價以及總價作了約定,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299654.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即分兩筆支付了共計2200000元的貨款,但被告僅履行部分發(fā)貨義務,完全無法滿足原告公司正常開工建設該項目工程所需。由于工期緊任務重,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解除2018年12月25日簽訂的《購銷合同》,被告也于協(xié)商當日向原告退回款項50000元,后又于2019年5月15日、6月6日,分別退還20000元、10000元。2019年10月21日,原告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貴院,2019年12月16日,貴院以該案涉及刑事犯罪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5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被告至今尚未將原告已支付的貨款退回,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鋼霸公司辯稱:原告委托一個叫甘某某的來與我公司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第二天我公司就收到原告支付的貨款2200000元,我公司也向原告供應了70多萬元的貨。后甘某某要我公司退還140萬元貨款,甘某某還帶著一個叫胡某某的人來,甘某某要求我公司將退還的140萬元轉到胡某某的賬上,我公司就按甘某某的要求,將140萬元退還到胡某某的賬上。后來,甘某某又說沒錢發(fā)工資,叫我們先把8萬元退給他,我公司就將8萬元退還到他指定的銀行卡號內。所以,我公司已經按照原告委托人的要求把應退還的貨款退還了原告,我公司不欠原告公司款項,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1日,昆州公司經招投標后成為“蘭坪縣2018年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兔峨一標段”的中標人。為完成工程的施工,昆州公司與鋼霸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了《購銷協(xié)議》,約定由昆州公司向鋼霸公司購買總價值為2299654.4元的鋼管、球閥等貨物。該協(xié)議由昆州公司委托其員工甘某某簽訂,甘某某還在該協(xié)議甲方(即昆州公司)的委托代表人處簽名。協(xié)議簽訂的當日,昆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鋼霸公司支付了貨款2200000元。2019年1月至3月,鋼霸公司按約定向甘某某交付了價值412821元的貨物。2019年3月25日,鋼霸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退還昆州公司貨款50000元。同年5月15日和6月6日,鋼霸公司又分別退還昆州公司貨款20000元和10000元。鋼霸公司共計退還昆州公司貨款80000元,其余未供貨的貨款,鋼霸公司一直未退還昆州公司。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和當庭出示的《購銷協(xié)議》、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yè)務付款回單以及本院依原告申請調取的公安機關對甘某某所作的訊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收集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的《購銷協(xié)議》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退還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707179元。
三、由被告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貨款被占用期間的利息(以1707179元為本金計算利息,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進行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貨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進行計算)。
四、駁回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2096元,由原告云南昆州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935.36元,由云南鋼霸經貿有限公司承擔10160.64元,并入上款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奎婉媛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