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亮與周倩、江章春一般人格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津0102民初8654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國亮與被告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第三人中國鐵路總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國亮、第三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倩、張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謝國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立即停止冒用謝國亮電話號碼購票、退票等行為和向謝國亮手機發(fā)送無關謝國亮的購票、退票等信息,并公開向謝國亮賠禮道歉;2.判令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各賠償謝國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及公告費由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及第三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開始,謝國亮的移動電話頻繁接到由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鐵路總公司)下設的“中國鐵路12306客戶服務中心”發(fā)送的無關謝國亮的購票、退票等信息,僅2015年7月16日至同月29日12:36分,即被發(fā)送上述類信息54條,其中發(fā)送的時間段為凌晨至深夜之時,此給謝國亮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造成極大干擾。故謝國亮于2015年7月16日以電話方式向鐵路總公司反映并要求立即停止發(fā)送上述類信息,但未果。爾后,謝國亮求助天津媒體關注并反映協(xié)調(diào)解決鐵路總公司不再向謝國亮發(fā)送上述類信息;當晚,天津電視臺“都市報道60分”欄目報道了鐵路總公司向謝國亮發(fā)送上述類信息等內(nèi)容,以提示鐵路總公司停止向謝國亮發(fā)送上述類信息和干擾,但鐵路總公司仍發(fā)送上述類信息,繼續(xù)干擾謝國亮的正常生活等。除謝國亮刪除的2015年8月11日之前近百條信息外,截至2015年10月3日,鐵路總公司又向謝國亮發(fā)送無關謝國亮的購票、退票等信息148條。此外,被鐵路總公司發(fā)送的謝國亮移動電話從未在該公司下設的“中國鐵路12306客戶服務中心”作注冊登記或者使用該移動電話號碼購票和退票等。確于無奈,原告訴至法院。在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民初字第546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了上述事實且確認鐵路總公司給謝國亮生活造成一定影響,但僅判令鐵路總公司承擔訴訟費用;而鐵路總公司在此訴訟中強調(diào)造成對謝國亮生活的侵擾,是因案外人即本訴周倩等八人冒用謝國亮移動電話號碼購、退票等行為所致,并向法庭提交了周倩等八被告的身份信息。綜上,原告認為,上述被告周倩、江章春、樊劍、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等八人冒用謝國亮電話號碼購、退票等行為非但侵犯了謝國亮個人身份信息的隱私權且侵害了謝國亮的正常生活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中國鐵路總公司對周倩等八人冒用謝國亮電話號碼購、退票等行為未盡真實身份信息核實義務且由其“12306客戶服務中心”發(fā)送無關謝國亮的購票、退票等信息而造成謝國亮正常生活被侵擾,故亦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和賠償責任。
周倩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本人從未使用過身份證號碼注冊12306購票網(wǎng)站賬號,也從未使用過謝國亮138××××2100的手機號碼,對購票短信會給謝國亮造成困擾一事并不知情,懷疑本人身份證號碼被他人盜用注冊該賬號,本人要求謝國亮撤銷對本人的控告,拒絕謝國亮的賠償要求。本人自2014年開始使用親屬12306賬號代為購票,本人所屬工作性質(zhì),并不需要出差,出行次數(shù)較少,使用本人身份證號注冊的12306賬號并非由本人使用。
樊劍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本人系江蘇揚州人與謝國亮素不相識,本人也不知曉謝國亮的電話號碼。因此本人根本無法也從未使用謝國亮的電話號碼。本人登陸了中國鐵路12306客戶服務中心的官網(wǎng),出現(xiàn)的界面溫馨提示:您的用戶信息被他人冒用,請重新在網(wǎng)上注冊新的賬戶,由此可見本人不是侵權人而是受害人。謝國亮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江章春、于麗雪、鄭澤森、初正慧、胡文文、劉曉玲未做答辯。
中國鐵路總公司述稱,謝國亮訴訟請求不明確,事實和理由中提到讓本公司承擔責任,但是謝國亮2015年曾訴訟過,已經(jīng)結(jié)案,本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謝國亮提到本公司信息核實問題,當時的系統(tǒng)做不到這點,且信息核實義務不是總公司的義務,當時留電話號碼發(fā)送信息是便于購票便利,本公司不存在過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謝國亮曾作為原告起訴中國鐵路總公司要求中國鐵路總公司立即停止向謝國亮發(fā)送無關的購買、退票等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謝國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作出(2015)東民初字第546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查明:“移動電話號碼138××××2100登記在原告名下。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中國鐵路總公司下設的中國鐵路12306客戶服務中心于不同時段向該號碼發(fā)送訂票、退票等信息,對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干擾。……”該判決認為:“自然人的人格權應當依法保護。被告向原告使用的手機號碼發(fā)送大量信息,給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響。被告已于2015年10月停止向原告手機號碼發(fā)送信息,故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行為雖然給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產(chǎn)生嚴重后果,不宜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故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行為確實給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響,不宜由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弊罱K判決駁回了謝國亮的訴訟請求。
中國鐵路總公司在謝國亮起訴其公司人格權糾紛時提交了以八被告身份信息為注冊用戶的注冊信息,該信息表中顯示該八個注冊用戶名的聯(lián)系電話均為138××××2100。
庭審時謝國亮表示其所收短信發(fā)信人均為12306平臺,至庭時未再接收到短信。
經(jīng)詢中國鐵路總公司注冊人是否可以用其他人的姓名注冊購票,其表示存在此種可能,只要得知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即可,12306未要求必須使用本人信息注冊
判決結(jié)果
駁回謝國亮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免予收取。公告費300元,由謝國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辰
審判員孫偉
人民陪審員王瑞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宋菁偉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