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廣州鑫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7民申53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鑫因與被申請人廣州鑫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蔚縣高明防水保溫施工處、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6民初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鑫申請再審請求:撤銷蔚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6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再審,糾正原審不當,改判廣州鑫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蔚縣高明防水保溫施工處施工合同債務還款責任,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事實和理由:李鑫是廣東電力工程局蔚縣項目部負責人,參與蔚縣電廠廣電項目部4#標段經(jīng)營管理期間工作職務身份代表廣東電力工程局,一審法院僅以廣電工程局否認李鑫代表廣電項目部的身份和鑫民勞務公司的合作“掛靠”協(xié)議等證據(jù)為由推定“李鑫系鑫民勞務公司蔚縣項目部負責人”,此推定不符合真實情形且對案件當事人之間責任關系及債務承擔主體形成錯誤判別。涉案債務是因發(fā)包單位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拖欠承包單位廣東電力工程局工程款所致,但一審法院沒有對具體欠款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僅以“雙方涉案工程仍未結算完畢,且未付工程款范圍不具體”為案件審判根據(jù)不予查明拖欠工程局情況屬于漏審案件重要事實。廣東電力工程局多次向李鑫通報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款結算審計情況,其中包含被申請人一審訴請的施工款項。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蔚縣電廠4#標段工程發(fā)包單位在被申請人追要施工費過程中亦曾向被申請人支付過50萬元并相應扣減了廣東電力工程局的50萬元工程款,河北蔚州能源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仍應對4#標段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李鑫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姜紅有
審判員李志平
審判員王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靜偉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