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七鑫商貿(mào)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青2802民初972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七鑫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貨款150萬元及利息。二、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27日開始,原告給第一被告供應袋裝普通硅酸鹽水泥。同年1月31日,原告向第一被告交納履約保證金20萬元。截止2017年8月26日,第一被告拖欠貨款220萬元。2018年10月23日,原告與第二被告達成還款協(xié)議,第二被告承諾于2018年12月1日前一次性還清欠款。截止2018年12月27日,第二被告分七次償還欠款70萬元。此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還款。迫于無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之有關(guān)規(guī)定,原罟特此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鎮(zhè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當由被告所在地茫崖市海西州西部礦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桂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徐明東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