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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喀喇沁旗公安局> 喀喇沁旗公安局裁判文書詳情
喀喇沁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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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0
法定代表人:謝云松
聯(lián)系方式:暫無數(shù)據(jù)
注冊時間:0
公司地址:0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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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霖與喀喇沁旗公安局、黨海春等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nèi)04民終2424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雨霖因與被上訴人喀喇沁旗公安局、王雨軍、王新華、黨海春、賀秀榮、王雨臣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內(nèi)0404民初10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王雨霖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第一,喀喇沁旗公安局不履行治安職責怠慢出警是造成上訴人受傷的主要事實。第二,一審法院并未依法向其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通知書,未告知審理程序為簡易程序,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中止訴訟申請未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人一審追加被告的決定錯誤。第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導致本案審理結(jié)果錯誤。 喀喇沁旗公安局答辯服判。 黨海春、王新華答辯服判。 王雨軍、賀秀榮、王雨臣二審未出庭應訴,亦未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王雨霖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喀喇沁旗公安局、王雨軍、王新華、黨海春、賀秀榮、王雨臣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596.8元,陪護費1037.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50元,病歷復印費4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25元及開庭打車費8元,合計:105557.16元,并對前述款項承擔共同侵權(quán)責任的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并在《中國法制日報》上為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雨霖與被告王新華系姐弟關(guān)系,被告王新華與被告黨海春系夫妻關(guān)系。王雨霖與被告王雨軍系兄弟關(guān)系,被告王雨軍與被告賀秀榮系夫妻關(guān)系。王雨霖與被告王雨臣系兄弟關(guān)系。2013年6月28日5時30分許,因家庭經(jīng)濟糾紛,王雨霖母親邱瑞芳在其長子王雨軍、長子妻賀秀榮的陪護下到王雨霖家中索要錢款,王雨霖拒絕開門,王雨霖母親邱瑞芳用拐杖砸門,后王雨霖與王雨霖母親邱瑞芳爭搶拐杖致使邱瑞芳倒地。后到場的被告王新華與王雨霖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致使王雨霖與被告王新華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王雨霖受傷后于當日到喀喇沁旗醫(yī)院住院治療7日。2013年7月9日,喀喇沁旗醫(yī)院為王雨霖出具疾病診斷書,被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皮下血腫、面部軟組織損傷、頸部軟組織損傷、皮膚損傷、胸部軟組織損傷、右肩部軟組織損傷、右膝部軟組織損傷。治療建議為門診隨診、繼續(xù)治療、注意休息、不適復查。王雨霖為此支付醫(yī)療費3596.8元。2013年7月2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分別作出了喀公(錦)決字[2013]第211號、212號、2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王雨霖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案外人楊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被告王新華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喀喇沁旗公安局處理雙方之間治安案件時,系履行職務(wù)行為,其與雙方之間系管理與被管理關(guān)系,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亦不應受民法調(diào)整,故該院對王雨霖以喀喇沁旗公安局違法行政、違法行使職權(quán)、行政不作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在本案中不予審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因王雨霖未提交被告黨海春、王雨軍、賀秀榮、王雨臣對其實施侵權(quán)行為的證據(jù),故王雨霖要求被告黨海春、王雨軍、賀秀榮、王雨臣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及在《中國法制日報》上向王雨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王雨霖與被告王新華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繼而互相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王新華將王雨霖致傷,被告王新華具有過錯,應對王雨霖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爭執(zhí)后,王雨霖未能恰當?shù)膽獙μ幹茫率範巿?zhí)升級,在相互廝打過程中,致使王雨霖受傷,王雨霖自身亦有過錯,應減輕被告王新華的賠償責任。該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考量,酌定被告王新華承擔王雨霖合理損失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王雨霖自行負擔。王雨霖主張的醫(yī)療費3596.8元,有王雨霖提交的票據(jù)予以佐證,該院予以確認;王雨霖主張的陪護費1037.36元(129.67元/天×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100元/天×8天),因其實際住院天數(shù)僅為7日,故其主張的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按7日計算,該院確定陪護費907.69元(129.67元/天×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100元/天×37天),對于超出部分,該院均不予確認;王雨霖主張的交通費50元,其雖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但考慮到王雨霖就醫(yī)治療必然支出此項費用,該院酌情確定為20元,對于超出部分,該院不予確認;王雨霖主張的病歷復印費40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25元、開庭打車費8元,因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故該院對王雨霖的上述訴訟主張不予支持;王雨霖要求被告王新華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并在《中國法制日報》上向王雨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主張,因未提交其精神人格權(quán)受到嚴重損害的證據(jù),其身體損傷并未達到嚴重的程度,且王雨霖亦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被告王新華侵犯其名譽權(quán),故王雨霖對被告王新華的上述訴訟主張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王雨霖以喀喇沁旗公安局違法行政、違法行使職權(quán)、行政不作為,應將相關(guān)線索移交有管轄權(quán)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guān),本案應在違法違紀案件處理前中止審理的申請,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故該院對王雨霖的該項申請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新華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雨霖醫(yī)療費3596.8元、陪護費907.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交通費20元,合計人民幣5224.49元的70%,計3657.14元;二、駁回原告王雨霖對被告黨海春、王雨軍、賀秀榮、王雨臣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12元由上訴人王雨霖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鄭舒廣 審判員武學良 審判員蘇力德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皓
判決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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