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與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82民初1330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與被申請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基本帳戶中的存款人民幣2353394.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申請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提供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函(保函編號×××-01)予以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名下價值2353394.19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扣押。保全措施期限為一年。在保全期間內,被申請人不得轉移、變賣、毀損被保全財產,不得對被保全的財產設定權利負擔。
需要續(xù)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續(xù)行保全的書面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思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蘇禮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