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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廣西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廣西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廣西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陳治龍
聯(lián)系方式:13807701999
注冊時間:2011-06-13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區(qū)防欽路 249號
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yè)承包、門窗工程專業(yè)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yè)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園林綠化、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日用百貨、五金交電的購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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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等訴廣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4民終741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黃錦因與上訴人廣西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盛公司)、被上訴人廣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興公司)、被上訴人廣西農墾茶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墾公司)、被上訴人陳健、被上訴人王春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州縣人民法院(2019)桂1423民初7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審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黃錦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斌、許珍,上訴人健盛公司、陳健、王春梅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文兵,被上訴人宏興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榮健,被上訴人農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旭堅、鐘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黃錦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黃錦的訴訟請求。二、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健盛公司、宏興公司、農墾公司、陳健、王春梅承擔。事實和理由:1.黃錦與健盛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后即對涉案的農墾公司的茶葉集團(龍州)的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進行施工,并于2015年7月6日竣工驗收,經結算,雙方確認涉案工程工程款650000元,一審法院將健盛公司支付以前工程的630000元作為支付本案的工程款,并據(jù)此判決健盛公司支付本案尚欠工程款20000元錯誤。黃錦與健盛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合同價為1070000元,但發(fā)包方宏興公司僅支付健盛公司820618元,尚拖欠工程款,故宏興公司應在欠款工程款范圍承擔支付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農墾公司應在所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農墾公司與黃錦不存擔合同關系為由,判決農墾公司不承擔責任錯誤;陳健、王春梅均健盛公司的股東,且系夫妻,應共同對健盛公司尚欠黃錦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陳健、王春梅不存擔承擔錯誤。 健盛公司辯稱:1.本案是健盛公司與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中有欽州分公司的公章,黃錦不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2.健盛公司在本案中已經撥付63萬元,根據(jù)工程的完成情況,本案的工程款已經基本付清。3.健盛公司與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沒有進行最后的結算,健盛公司也沒有委托任何人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所以任何人主張支付工程價款及資金占用費的要求不應當?shù)玫街С帧?宏興公司辯稱:1.黃錦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2.宏興公司已經依約向健盛公司支付了820618元,因此本案與宏興公司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 農墾公司辯稱:1.黃錦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2.農墾公司只與宏興公司簽訂合同,沒有與黃錦簽訂任何的合同,本案與農墾公司沒有關系,應駁回黃錦的起訴。 陳健辯稱:1.黃錦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2.健盛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應該在出資額范圍內承擔責任。3.陳健在本案中是職務行為,其行為沒有侵犯公司的財產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形。 王春梅辯稱:王春梅是健盛公司的股東,其在公司中只擔任監(jiān)事,沒有做出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公司債務的行為。黃錦主張其與陳健共同對健盛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本案的債務是工程款糾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陳健承擔何種責任,王春梅都不應當承擔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責任。 健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錦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混淆了分公司與分公司負責人的界限,認為欽州分公司沒有主體資格,黃錦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公公司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該公司以法定程序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在健盛公司經營范圍內,由健盛公司授權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一審法院認定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其負責人就是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的內部承包合同是健盛公司與其欽州分公司簽訂,且蓋欽州公公司的公章,工程最終由分公司負責實施,與黃錦個人沒有關系,黃錦要求支付工程款沒有依據(jù)。2.涉案工程尚未結算,沒有確定最終工程價款。本案健盛公司與欽州分公司沒有就完成的工程進行最終結算。任何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應得到支持。 黃錦辯稱:1.健盛公司的上訴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依理不成立。根據(jù)黃錦提交的《內部承包合同》,乙方是黃錦,合同第4條說明黃錦承包工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涉案工程不是欽州分公司承包的;2.健盛公司陳述欽州分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欽州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主體,沒有獨立的權益,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所有權益屬于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不存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問題,也不存在承包健盛公司的工程,更不存在分公司與健盛公司的結算問題。因此,健盛公司以分公司承包和未以分公司結算為由提起上訴是不能成立的。3.健盛公司與黃錦簽訂的合同是《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工程是健盛公司分包給黃錦,黃錦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4.健盛公司主張已經支付了63萬元,但是又提到沒有進行結算,這是自相矛盾的。 宏興公司述稱,同意健盛公司的上訴意見。 農墾公司述稱,同意健盛公司的上訴意見。 陳健、王春梅述稱,同意健盛公司的上訴意見。 黃錦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健盛公司支付廣西農墾茶葉集團有限公司茶業(yè)集團(龍州)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工程款650000元以及資金占用費65000元(以6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暫從2019年5月11日計至2019年7月10日為止,以后續(xù)計至健盛公司結清工程款為止)給黃錦;二、請求依法判令宏興公司在欠付健盛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健盛公司所欠黃錦工程款650000元承擔清償責任;三、請求依法判令農墾公司在欠付健盛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健盛公司所欠黃錦工程款650000元承擔清償責任;四、請求依法判令陳健、王春梅對健盛公司所欠黃錦的工程款65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6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健盛公司、宏興公司、農墾公司、陳健、王春梅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9月27日農墾公司與宏興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宏興公司承包建設廣西國有農場飲水及瓜蔬生產基地水利灌溉與道路建設工程1標段;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及茶葉良種繁育基地道路建設工程,合同價款1532240.95元。宏興公司又把上述工程轉包給健盛公司,合同價款不變。2013年12月19日,健盛公司與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黃錦)簽訂《3013年公司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欽州分公司包工包料承建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即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工程造價650000元。該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竣工驗收。期間,農墾公司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91萬元,宏興公司向健盛公司支付工程款820618元(支付方式為通過健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健賬戶轉賬)。健盛公司向欽州分公司授權委托支付的財務王丹丹賬戶轉款630000元(當時欽州分公司負責人為黃錦)。健盛公司的股東為陳健、王春梅。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結合黃錦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述:一、黃錦要求健盛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0元及占用費65000元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健盛公司將與宏興公司承包來的合同的一部分工程即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分包給所屬的欽州分公司承建,欽州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實該工程就由欽州分公司負責人黃錦負責實施,因此,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就是黃錦。黃錦是適格主體。因黃錦作為欽州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委托王丹丹作為財務接收相關工程款,所以,健盛公司才將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款630000元轉賬給王丹丹,這應該作為支付黃錦的工程款。該工程價款為650000元,扣除已經支付630000元,健盛公司實際尚欠黃錦上述工程的工程款20000元。因該工程雙方沒有進行結算,所以,黃錦要求健盛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不予支持。二、黃錦要求宏興公司對承擔清償工程款650000元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宏興公司是將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及茶葉良種繁育基地道路建設工程一起轉包給健盛公司,而且其也支付工程款820618元,無法分清支付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和茶葉良種繁育基地道路建設工程各工程款多少元,實際尚欠哪個工程工程款多少元。因此,黃錦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三、黃錦要求農墾公司對承擔清償工程款650000元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農墾公司把工程承包給宏興公司,農墾公司與黃錦之間不存在承包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黃錦上述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四、黃錦要求陳健、王春梅對健盛公司所欠的工程款650000元及占用費6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陳健、王春梅兩人出資成立健盛公司,由公司對外承擔民事有限責任是法律規(guī)定的。黃錦要求陳健、王春梅對健盛公司所欠的工程款650000元及占用費6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法律根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判決:一、廣西健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尚欠黃錦工程款20000元;二、駁回黃錦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950元,由黃錦負擔10600元,廣西建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5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健盛公司與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黃錦)簽訂《2013年公司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欽州分公司包工包料承建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即茶業(yè)集團茶園水肥一體化節(jié)水灌溉工程,工程造價6500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表述為“2013年12月19日,健盛公司與健盛公司欽州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黃錦)簽訂《3013年公司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州縣人民法院(2019)桂1423民初76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黃錦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50元,減半收取5475元(黃錦已預交),退還黃錦;二審案件受理費11250元(其中黃錦已預交10950元,廣西建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300元),退還黃錦10950元;退還廣西建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300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林文標 審判員韋權美 審判員梁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農碧霞 書記員韋嫣
判決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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