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保、杭州西湖保安服務(wù)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6民初2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保與被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務(wù)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金保、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正莉、張紹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被告為原告補繳2006年5月至2008年4月30日期間的社保,并支付200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
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06年5月到被告處工作,一開始每天工作8小時,有時候12個小時,其余時間被告會有臨時活動,就安排被告到非工作點的其他場所加班。中期和后期每天要上2個班,白天一個班,晚上1個班,兩個班加起來16小時至20小時,除去每月4天休息的時間,天天上班時間16到20小時,故原告工作時間太長,休息不好,多年來造成原告身體不好。每年春節(jié)假期,因為公司安排工作特別多,領(lǐng)導不批假,故原告都未能休假。2011年到2017年6月8日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原告沒休過一天年休假。解除合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補繳原告2008年5月之前的社保和未休年假及最后兩年的考勤表,被告均拒不配合。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補繳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意見(2017)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gòu)就欠費等發(fā)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補繳社保應(yīng)當向相關(guān)部門申請解決。另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仲裁訴訟時效。原告自2006年5月入職,于2007年5月后即滿一年可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年休假,但由于原告申請且經(jīng)領(lǐng)導同意,原告自愿放棄年休假,且被告按正常工資標準已發(fā)放給原告,原告對此一直未提出異議,原告現(xiàn)在提出該項訴請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的員工,從事保安員崗位。被告為原告繳納了2008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至2017年6月8日止。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后,雙方未再續(xù)訂勞動合同,原告入職浙江天鴻人才開發(fā)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1日,原告到杭州市西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浙杭西湖勞人仲不(2018)第69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原告的申訴請求已經(jīng)超過法定一年的仲裁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由不予受理通知書、參保證明、勞動合同在案佐證
判決結(jié)果
駁回王金保的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員楊志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容容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