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之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寧夏哈納斯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寧0106民初13947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北京奧之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寧夏哈納斯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金額為2983910元的銀行存款(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行,賬號:106033226133;開戶行:中國光大銀行銀川市分行,賬號:54520188000031917),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為上述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寧夏哈納斯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983910元(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行,賬號:106033226133;開戶行:中國光大銀行銀川市分行,賬號:54520188000031917);
二、以上被保全財產凍結期限為一年,申請續(xù)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xù)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晴雯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蕊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