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煒與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利民路支行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02民初5765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煒與被告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產權交易所)、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利民路支行(農行利民路支行)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鵬遠、柳碩,被告長江產權交易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磊、汪亞奇,被告農行利民路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朝暉、胡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部經理姚文林以及同案犯范亞為償還其巨額債務,使用偽造的長江產權交易所公章、財務專用章及法人私章等,于2012年7月9日以長江產權交易所名義在第二被告處開設銀行賬戶。之后,范亞對外虛構事實,以共同參與“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掛牌轉讓項目的競標操作為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由,誘騙多名被害人以投標保證金名義向其第二被告處虛開的長江產權交易所賬戶打入資金,姚文林則以自己系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部經理的身份向被害人證實其真實性,并由姚文林向被害人出具蓋有偽造印章的收據(jù)、轉賬支票和承諾函。
2012年10月16日,姚文林在公司辦公室以安徽銅陵廣廈招標項目需要投標保證金為由,以長江產權交易所名義向原告借款800萬元。同日,原告以“安徽港榮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800萬元轉入虛開賬戶,姚文林向原告出具加蓋長江產權交易所公章的收據(jù)。由于未能按期還款,2014年4月3日,原告前往蕪湖市公安局鏡湖派出所報案。
2016年8月22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蕪中刑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書,以公訴機關提交的皖華審正大[2015]第135號審計報告(下稱“審計報告”)的審計結果認定被害人的損失,并判決姚文林、范亞構成詐騙罪,處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刑終40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姚文林、范亞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審計報告載明,原告付款980萬元,收款180萬元,損失數(shù)額為800萬元,但時至今日,原告仍未得到刑事追繳部分的損害賠償。
原告認為,姚文林作為長江產權交易所的財務部經理,負責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及財務印章的管理工作,姚文林利用其職務便利,偽造公司、法人印章,開設長江產權交易所公司的賬戶。姚文林在公司的辦公地點以項目保證金為由誘騙原告支付800萬元款項至長江產權交易所名下賬戶,造成原告有理由相信姚文林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2013年10月17日(即原告匯款第二天),長江產權交易所已發(fā)現(xiàn)姚文林虛開賬戶,并以虛假項目對外吸收資金的情況下,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僅通知銀行止付。2013年11月18日,長江產權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武冰竟然讓姚文林、范亞將涉案賬戶銷戶,并將原告匯入的資金私自轉移,造成原告的資金無法追回,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jù)此,長江產權交易所公司嚴重失職,負有對公司財務直接負責人失察,放任管理的重大過錯責任,且該過錯責任與原告的經濟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長江產權交易所應當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被告作為銀監(jiān)會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應當依照銀監(jiān)會的要求,嚴格審核有關開戶資料,在開戶過程中要認真核對原件,并親自與企業(y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聯(lián)系。但第二被告明知范亞并非為長江產權交易所工作人員,仍予以開戶。在得知長江產權交易所賬戶是虛開后,仍放任姚文林、范亞銷戶,并將資金予以轉移,造成原告損失,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長江產權交易所辯稱,原告對長江產權交易所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交易所不存在過錯;姚文林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原告付款的目的并非參加投標,不符合善意;被告在知曉有人冒用其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后,已盡其所能,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被告對案涉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沒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原告沒有損失,無權起訴。
被告農行利民路支行辯稱,原告主張的損失不滿足侵權行為成立的客體條件;2012年7月,范亞以長江產權交易所受托人身份攜帶了長江產權交易所的相關原件材料,并提交蓋有印章的復印件材料,而且開戶是由長江產權交易所的財務負責人姚文林主動聯(lián)系被告,范亞以長江產權交易所的受托人身份來辦理,并無不當之處,不能因為被告沒有聯(lián)系長江產權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構成過錯。被告沒有權力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凍結賬戶、阻止銷戶,長江產權交易所認為被告強制銷戶存在過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給予辦理開戶、銷戶的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姚文林原系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部經理,范亞原系蕪湖市經典消防設備商貿有限公司、蕪湖翰林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9日,范亞、姚文林為償還個人巨額債務,范亞攜帶蓋有偽造長江產權交易所公章的申請材料,以該所的名義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蕪湖市分行利民路分理處開設銀行賬戶(賬號63×××88)。之后,被告人范亞對外虛構事實,以共同參與“長江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項目的競標操作需要打保證金為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誘騙多名被害人向上述賬戶打入資金。被告人姚文林則以自己系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部經理的身份向被害人證實其真實性,后范亞提供會計姜桂萍將開具好的收據(jù)、轉賬支票和承諾函交給姚文林,再由姚文林向被害人出具蓋有偽造印章的上述證據(jù)、轉賬支票和承諾函。
2013年10月16日,趙煒以安徽港榮商貿有限公司名義并通過該公司賬戶向被告人范亞、姚文林開設的上述賬戶轉款800萬元。后范亞、姚文林償還部分款項并支付利息。2013年10月17日,長江產權交易所向農行利民路支行發(fā)出《申請止付函》,載明:現(xiàn)因業(yè)務需要,公司申請貴處自收到本函時即停止以下賬戶的支付業(yè)務,賬號63×××88。
2013年10月21日,長江產權交易所委托律師事務所向農行利民路支行發(fā)出律師函,載明:經長江產權交易所調查核實,以長江產權交易所名義在貴處開設的63×××88賬戶,系他人冒用長江產權交易所名義開設的,所有開戶資料并非長江產權交易所提供,該銀行賬戶的開設及交易等一切行為與長江產權交易所無關;長江產權交易所已向蕪湖市公安局利民路派出所反映了上述情況,且長江產權交易所也未曾向貴處發(fā)出過解除停止支付該銀行賬戶的申請,至于對該銀行賬戶的開戶如何處理,以及款項是否可以支付,請貴處依法依規(guī)處理。
同年11月18日,姚文林持蓋有偽造長江產權交易所、長江產權交易所財務專用章、武冰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關于取消銀行賬戶停止支付的通知》,將上述賬戶在農行利民路支行進行銷戶。
2014年4月1日,長江產權產易所向鏡湖派出所報案。同日,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對范亞、姚文林詐騙案立案偵查。2016年8月22日,案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范亞、姚文林犯詐騙罪。
另查明,該案發(fā)后趙煒以該筆款項是其個人財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均以該筆款項是趙煒所有予以認定。
本院(2019)皖0202執(zhí)1196號案件中,范亞尚有部分財產未分配完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800元,由原告趙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敏
人民陪審員王慧
人民陪審員俞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蓓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