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民終3543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以下簡稱“石排紅磚廠”)、上訴人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以下簡稱“際洲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西省尋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中交路橋華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路橋公司”)、原審被告江西省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通設計院”)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2017)贛0726民初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石排紅磚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際洲公司、中交路橋公司、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賠償石排紅磚廠財產(chǎn)損失1359843元;訴訟費由際洲公司、中交路橋公司、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作出《贛金信評字(2016)第05073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資產(chǎn)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具有合法評估資質,報告已經(jīng)注明所涉土方、竹棚、水溝、竹棚(磚窯)、第6、7、8磚窯、煙囪、出料棚均已被大水損毀,并附現(xiàn)場照片為證,報告相應財物注明的補償價值就是其財產(chǎn)損失,而不是廠房及設備價值本身的評估。粉煤機、粉煤機輸送帶、真空制磚機、攪拌機、磚機輸送帶財產(chǎn)損失合計80591元系以凈值減去殘值計算而來的,是財產(chǎn)損失,而不是廠房及設備價值本身的評估值。際洲公司、中交路橋公司、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未申請重新鑒定,資產(chǎn)評估報告載明的補償價值,即水災損失應予認定。一審判決以際洲公司2014年賠償石排紅磚廠水災損失16萬元的事實為參照,得出本次賠償20萬損失的結論與事實不符。2014年的洪水僅僅沖毀石排紅磚廠的磚胚、煤、電機及水溝,而本案沖毀的是磚窯、磚棚、電機、磚倉等固定設施,制磚用的土方兩次的受損失范圍完全不一樣,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的報告和贛州金信評估鑒定所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可以反映前后兩次水災受損的范圍是不一致的。
際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際洲公司無需向石排紅磚廠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石排紅磚廠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由際洲公司負責施工的尋全高速B4標在案涉路段根據(jù)原設計為服務區(qū),后因寧定高速建設需要,該路段設計變更為高速互通,變更為由寧定高速A14標的施工方即中交路橋公司負責施工,際洲公司已于2014年將案涉路段交付給中交路橋公司施工?!秾酰ㄚM閩界)至全南高速公路尋烏至信豐段項目B4合同段交工驗收質量檢測意見》顯示案發(fā)路段并無任何施工質量問題。交付后,該路段不再屬于尋全高速B4標段的交工驗收范圍,屬于寧定高速A14標的交工驗收范圍。因此,2016年案發(fā)路段發(fā)生的持續(xù)降雨導致石排紅磚廠的損失與際洲公司在2014年之前的施工沒有關聯(lián)性,際洲公司不承擔本案責任。
尋全公司辯稱,請求駁回石排紅磚廠對尋全公司的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尋全公司對其經(jīng)營建設的尋全高速公路(安遠段)確有管理義務,但石排紅磚廠所主張的損失并非尋全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不善所致,尋全公司無需向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尋全公司作為工程發(fā)包人,將案涉B4標項目工程發(fā)包給際洲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及行業(yè)質量標準,并經(jīng)主管部門辦理交工驗收,不存在石排紅磚廠所主張的配套排水系統(tǒng)不完善問題。即使石排紅磚廠主張的損失屬實,造成其損失的原因也是連續(xù)強降雨導致的洪水所致,是典型的自然災害。另外,石排紅磚廠已在起訴狀中明確,是中交路橋公司在承建寧定高速A14標段時將尋全公司排水系統(tǒng)破壞,進而導致洪水沖擊石排紅磚廠造成損害。如石排紅磚廠該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成立,因中交路橋公司破壞排水系統(tǒng)這一介入因素中斷了尋全公司行為與石排紅磚廠財產(chǎn)受損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尋全公司無需對石排紅磚廠承擔侵權責任。二、石排紅磚廠提交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存在重大缺陷,一審判決未予采信非常正確。首先,資產(chǎn)評估報告是石排紅磚廠單方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機構并非各當事人共同選定或法院指定,石排紅磚廠向評估機構提供的供鑒定使用的材料未經(jīng)各當事人質證,無法確定其證據(jù)三性,程序不合法。其次,鑒定機構贛州金信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不具備案涉評估資質,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鑒定人員也不具備專業(yè)資質,資產(chǎn)評估報告出現(xiàn)多處明顯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采信。最后,資產(chǎn)評估報告的評估鑒定結論并不能區(qū)分石排紅磚廠所受損失是受哪次洪水災害造成的,很有可能出現(xiàn)重復賠償情況。
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辯稱,請求駁回石排紅磚廠對其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主要事實和理由為: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在一審時已明確對資產(chǎn)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贛州金信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系接受石排紅磚廠單方委托作出。資產(chǎn)評估報告所采用的數(shù)據(jù)均來自于石排紅磚廠提交給寧安高速項目部《要求賠償?shù)膱蟾妗?。關于機器設備,未見購置發(fā)票或合同,關于構筑物、其他輔助設施、所涉工程數(shù)量,沒有現(xiàn)場勘查數(shù)據(jù),整個評估結果沒有工作底稿及基礎數(shù)據(jù)支撐,不符合評估的基本原則、程序、準則,資產(chǎn)評估報告不具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確定石排紅磚廠損失的定案依據(jù)。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于一審審理期間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對石排紅磚廠2016年3月至5月期間遭受洪水損害的客觀原因、各原因力大小以及上述洪水造成石排紅磚廠的資產(chǎn)損失進行現(xiàn)值評估。因石排紅磚廠現(xiàn)場已被破壞,導致一審法院委托的多家司法鑒定機構均回復無法進行評估。在本案各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石排紅磚廠本案合理損失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2014年水災事故際州公司對石排紅磚廠作出的損害賠償16萬元酌情認定石排紅磚廠本案應獲賠償20萬元并無不當。
中交路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公平公正,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資產(chǎn)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科學性、合理性,且該報告屬于對石排紅磚廠廠房及設備價值評估,而非石排紅磚廠廠房及設備因洪水受災產(chǎn)生的損失價值評估,應不予采信。1.資產(chǎn)評估是石排紅磚廠單方委托,且贛州金信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鑒定程序違法。報告所附現(xiàn)場照片未顯示拍攝時間、拍攝地點、拍攝人員,照片內容明顯與石排紅磚廠受損的客觀情況不符,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客觀性。2.報告所附固定資產(chǎn)-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中的成新率評估明細缺乏科學依據(jù)。石排紅磚廠的廠房及機器設備2014年5月份曾同樣遭受洪水的沖刷和浸泡,而石排紅磚廠的粉煤機輸送帶、JZK系列真空制磚機、攪拌機、磚機輸送帶的購買時間分別為2008年、2011年、2011年、2003年,足以證明石排紅磚廠的上述機器設備在2014年5月份的時候同樣遭受了洪水的沖刷和浸泡,因此其成新率肯定不可能高達50%、65%。另外,報告也可以證明,上述機器設備只是被洪水沖刷浸泡,并未沖走。既然2014年被洪水沖刷、浸泡可以維修后繼續(xù)使用,本次事故同樣是被沖刷和浸泡,也應可以維修后繼續(xù)使用。3.報告中所附的固定資產(chǎn)-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評估明細表所載明的固定資產(chǎn)損失情況與客觀事實不符。報告認定的制磚用土方30000立方米明細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撐,完全是根據(jù)石排紅磚廠口頭陳述確認的。根據(jù)石排紅磚廠一審提供的采礦許可證,石排紅磚廠每年采礦量為2萬噸,根據(jù)黏土的密度,如果石排紅磚廠所述制磚土方為3萬立方米,其年度開采量就已達到近6萬噸,明顯屬于違法行為,超過的部分屬于違法所得,應予沒收。退一步講,即使制磚土方為30000立方米,石排紅磚廠土方損失頂多按2萬噸計算,即約10000立方米。且采礦許可證限定有效期限為一年,自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本案的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的3月至4月之間,2016年的2月8日是農(nóng)歷春節(jié),如果按石排紅磚廠陳述的制磚土方為30000立方米,則石排紅磚廠的磚廠在2016年1月9日一2016年3月12日短時間內就采礦30000立方米,明顯不符合邏輯及生活經(jīng)驗。另外,根據(jù)照片,竹棚雖倒,但是大部分竹子還是可以繼續(xù)使用的,報告卻評估變現(xiàn)價值為0,明顯與事實不符。根據(jù)石排紅磚廠自己提供的《關于下大雨,導致沖毀磚廠受害損失,要求賠償?shù)膱蟾妗?,磚窯、煙囪和毛竹架棚,在事發(fā)后,并沒有倒塌,只是受損,但是報告卻全部按倒塌需要重置的情形進行評估,明顯與事實不符。二、一審法院受理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的重新鑒定申請后,一直無法聯(lián)系到能做出鑒定的機構評估,一審法院參照2014年石排紅磚廠的損失來認定本次事故的損失,客觀公正,適用法律正確。
交通設計院述稱,請求維持原判。
石排紅磚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判決被告賠償沖毀原告磚廠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1359843元;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磚廠停業(yè)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80000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原告石排紅磚廠的廠房位于本縣車頭鎮(zhèn)××村石角,與途經(jīng)此處的尋全高速公路和安定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互通樞紐處相距100米左右,且位于該處高速公路互通涵洞出水口的斜下方。原告廠房附近還有幾座居民樓。2016年春季,因持續(xù)降雨,雨量大,從原告上游高速公路排水道排出的水匯集在一起后往地勢低的下游處流,流到位于下游的原告廠房處,造成原告廠房被雨水浸泡,廠內部分設備受損。從現(xiàn)場勘查和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安定高速公路和尋全高速公路的排水口與附近含原告廠房在內的建筑物之間均未建有完善的排水系統(tǒng)。受災后,原告向寧定高速項目部出具書面報告要求賠償損失,原告在報告中稱“因2016年3月12日起至4月底不幸下大雨,由于14標高速路下游的水溝被洪水沖毀,導致洪水沖進磚廠,使磚廠所有資產(chǎn)損失一半。機房房屋、設備及2680平方米的鐵棚倒塌,機械設備受損。窯內外漲起1米高的水,致使窯廠基礎受到嚴重的損害,毛竹架棚損害嚴重,無法繼續(xù)生產(chǎn)。磚廠水溝長120米,下水道和場地全被洪水破壞,已面目全非。租用農(nóng)戶的田地,因14標的排水溝被洪水沖毀,導致洪水沖進田地,已被泥沙覆蓋。做磚用的泥土沖走30000方左右。”安遠縣車頭鎮(zhèn)三排村村民委員會和安遠縣車頭鎮(zhèn)人民政府分別于2016年4月12日和2016年9月27日在此份報告中簽署“情況屬實”的內容并加蓋公章。2016年12月5日,寧定高速公路(安遠段)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向寧安高速項目辦出具《關于寧安高速車頭境內三排村杜壽坤紅磚廠要求A14賠償損失的信訪件的處理意見》,該處理意見中載明“調查情況:收悉此事后,我辦領導高度重視,會同車頭鎮(zhèn)組織專人赴現(xiàn)場查勘,目前紅磚廠確實已倒塌。因寧安高速跨越尋全高速修建樞紐,對樁號K56+795通道(尋全高速所建)進行加寬(兩邊各加寬4米左右),填埋了原通道水溝,通道加寬引發(fā)水系和水量改變,導致其他幾條水系的山水均匯聚通過該通道涵沖入該紅磚廠。據(jù)了解,寧安高速A14標施工時,紅磚廠已和施工方進行交涉,同時施工方A14標已向紅磚廠承諾施工完后,由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后,再進行理賠。因紅磚廠上方是寧安高速A14標攪拌站、預制梁場和一家社會上的碎石加工廠都無排水系統(tǒng),導致全部水往下游紅磚廠流。據(jù)了解,寧安高速(安遠段)開工前,該紅磚廠已經(jīng)停止生產(chǎn)?!?.2016年5月25日,原告委托贛州金信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原告固定資產(chǎn)進行評估,該評估事務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受災資產(chǎn)價值補償項目資產(chǎn)評估報告》,報告認定原告固定資產(chǎn)即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固定資產(chǎn)即機器設備的重置價值共計2005414元、評估凈值共計1394996元、變現(xiàn)價值34539元、補償價值1359843元。3.被告尋全公司系尋全高速公路的建設經(jīng)營單位,被告際洲公司系該高速公路的承建施工方,被告交通設計院系該高速公路的設計方。尋全高速公路于2014年11月進行交工驗收,2014年年底通車試運營。交工驗收證書上載明“工程質量評定合格,具備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規(guī)定的交工驗收條件,同意將以上遺留問題及缺陷交由養(yǎng)護單位處理,發(fā)生的費用由B4合同段承擔,該合同段自2014年12月31日起進入缺陷責任期。”4.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系安定高速公路的建設經(jīng)營單位。2015年2月13日,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作為發(fā)包人與被告中交路橋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將寧都至定南高速公路寧都至安遠段新建工程路基路面工程交由被告中交路橋公司承建施工。2017年1月4日該高速公路段通車試運營。5.2014年5月份,原告廠房因降雨洪水受災,被告際洲公司于2015年2月向原告支付16萬元損失賠償款。6.2017年7月14日,被告中交路橋公司申請對原告的損失予以重新鑒定、對涉案路段(K158-000-K158+720)施工的排水系統(tǒng)以及排水設施是否符合公路建設工程技術規(guī)范進行鑒定和對排水系統(tǒng)以及排水設施對原告磚廠水毀損失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其過錯參與度多少進行鑒定。后被告中交路橋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撤銷對涉案路段(K158-000-K158+720)施工的排水系統(tǒng)以及排水設施是否符合公路建設工程技術規(guī)范和對排水系統(tǒng)以及排水設施對原告磚廠水毀損失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其過錯參與度多少進行鑒定。被告中交路橋公司未預繳對原告損失申請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7.2018年8月21日,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申請對原告磚廠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間洪水所造成的資產(chǎn)損失進行現(xiàn)值評估。一審法院技術部門多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鑒定機構均答復無法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春季,導致原告廠房以及設備受損的原因為尋全高速公路和寧定高速公路在安遠縣車頭鎮(zhèn)石排村附近互通樞紐處的排水系統(tǒng)未完善,當遇到連月持續(xù)降雨,雨量大的惡劣天氣時,上游高速公路排水道排出的水匯集在一起后往地勢低的下游處流,使處于低洼處的原告廠房被雨水長時間浸泡。因該兩條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均未考慮到高速公路附近有生產(chǎn)和生活的主體,未完善排水系統(tǒng)對周邊生產(chǎn)和生活主體存在安全隱患,故被告尋全公司作為尋全高速公路的建設經(jīng)營者和工程交工驗收后的管理者、被告中交路橋公司作為寧定高速公路安遠段的施工方、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作為寧定高速公路安遠段的建設經(jīng)營者,均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際洲公司雖然于2014年年底將承建的尋全高速公路工程交付給被告尋全公司,但根據(jù)交工驗收證書內容顯示,該工程仍有部分遺留問題及工程缺陷,進入缺陷責任期,同時被告際洲公司未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的證據(jù),被告際洲公司仍應對其承建高速公路工程負有遺留問題和工程缺陷的處理義務,故被告際洲公司應同被告尋全公司共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際洲公司主張被告交通設計院作為尋全高速公路的設計單位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尋全公司委托被告交通設計院對尋全高速公路工程進行設計,二人之間形成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本案糾紛不應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被告交通設計院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尋全公司與被告交通設計院之間若存在合同糾紛,雙方可自行協(xié)商或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關于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問題。原告雖提交了《資產(chǎn)評估報告》,但該報告是對原告廠房及設備價值的評估,并非原告的廠房及設備因受水災產(chǎn)生損失的價值評估,故對該報告結論不予采信。因未有司法鑒定機構能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評估,考慮到原告確有損失存在,且原告曾因2014年發(fā)生類似的情況要求被告際洲公司進行賠償,際洲公司也實際賠償原告損失16萬元,酌情認定原告主張廠房及設備因2016年水毀受損的價值為20萬元。對原告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于水毀受損前停產(chǎn),案涉兩條高速公路系合法建設,本案系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故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磚廠停業(yè)損失18萬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上一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和停業(yè)損失數(shù)額,且經(jīng)寧定高速公路(安遠段)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調查得知,寧安高速(安遠段)開工前,原告已經(jīng)停止生產(chǎn),故原告不存在停業(yè)損失,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中交路橋華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尋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廠房及設備損失共計20萬元;二、駁回原告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659元,由被告中交路橋華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尋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300元,由原告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負擔14359元。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石排紅磚廠提交證據(jù):1.2019年9月7日照片,擬證明因際洲公司、中交路橋公司、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管理、建設的高速公路排水口的水直接排到路上,沒有設置水溝等設施把排水口排出的水引入河道,導致下大雨時,高速公路排水口排出的水全部沖向原告的磚廠,導致原告的磚廠被沖毀,從圖片可以看出,原告的磚廠全部被沖毀,從2016年至今,際洲公司、中交路橋公司、尋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以使高速公路排水口排出的水通過水溝等設施排入河道。2.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峰出具的財產(chǎn)損失評估報告書,擬證明2014年的洪水沖毀石排紅磚廠的財物僅僅是煤、電機、磚胚、做磚的胚土、下水道等財物,而本案沖毀的財物包括磚棚、磚窯、煙囪、制作磚用土方、機器設備等財物,兩次水災的受損范圍完全不一致。上訴人際洲公司質證認為,證據(jù)l不是新的證據(jù),一審法院曾組織各方當事人到現(xiàn)場查看過。關于排水的設施是否合規(guī),際洲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證實其是嚴格按照圖紙設計施工;證據(jù)1可以說明石排紅磚廠態(tài)度消極,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進行補救;石排紅磚廠的采礦許可證已經(jīng)過期,其相關損失法院已經(jīng)認定,證據(jù)1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2不屬于新的證據(jù),該證據(jù)一審已經(jīng)存在,但石排紅磚廠未予提交,各方當事人也沒有參與質證,這個鑒定與本案損失沒有關聯(lián),對其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對該兩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意見。被上訴人中交路橋公司質證認為,同意上訴人際洲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照片是2019年拍攝的,距離發(fā)生事故之時有三年之久,無法反映磚廠的損害程度,且與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關于下大雨導致磚廠受害受損,要求賠償?shù)膱蟾妗辈环T搱蟾婵梢悦鞔_知道石排紅磚廠窯廠及毛竹架棚并未倒塌,只是受到洪水浸泡。對證據(jù)2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反而能證明贛州金信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與事實不符。證據(jù)2明確分析說明石排紅磚廠即使全部堆放胚土也只能堆放15000立方米,石排紅磚廠2014年申報財產(chǎn)損失時,也只申報了胚土25000立方米。贛州金信事務所以石排紅磚廠主張的30000立方米評估其損失,明顯沒有根據(jù),與客觀事實不符。贛州司法鑒定中心的評估報告項目清單可以看出2016年的洪水造成的損失與2014年損失存在部分重疊的情況。贛州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的損失是2014年的損失,資產(chǎn)評估報告并非對本次事故造成的石排紅磚廠損失進行評估,而是對該廠價值的評估,因此對資產(chǎn)評估報告應不予采信。對該兩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意見,對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被上訴人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質證認為,同意中交路橋公司的質證意見。本案截止到目前,石排紅磚廠實際遭受了兩次洪水。石排紅磚廠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2014年洪水發(fā)生以后已經(jīng)根據(jù)贛州司法鑒定中心所評定的損失進行修復,并恢復生產(chǎn)。一審審理期間之所以未能完成損失評估鑒定的原因也在于無法還原兩次洪水之前磚廠的生產(chǎn)情況。因此,不能采信資產(chǎn)評估報告。對該兩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意見,對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被上訴人尋全公司質證意見與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中交路橋公司一致。原審被告交通設計院質證認為,請求法庭依法認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各其他當事人質證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訴人石排紅磚廠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照片為2019年拍攝,距事故發(fā)生時間較長,不能直接、客觀反映事故剛發(fā)生后的情況。贛州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不能直接反映本案情況。
上訴人際洲公司提交證據(jù):安府辦抄字(2016)84號抄告單、尋烏(贛閩界)至全南高速公路尋烏至信豐段項目B4合同段交工驗收質量檢測意見,擬證明際洲公司施工的尋全高速B4案涉路段原設計系服務區(qū),因寧定高速建設需要,該路段設計變更為高速互通,由寧定高速A14的施工方即中交路橋公司施工,案涉路段不在驗收范圍。上訴人石排紅磚廠質證認為,對該兩份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案爭議的問題是高速公路排水口的排水有無善后的問題,并非用地問題。際洲公司作為高速公路施工方,設置了案涉排水口后,有義務完善設施把水引入河道。報告單沒有免除際洲公司修復的義務。檢測表可以反映出際洲公司設置的排水口存在問題,正因為際洲公司設置的排水口沒有直接引入河道,直接排到路面,導致下雨時沖毀石排紅磚廠。被上訴人中交路橋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有異議。根據(jù)一審的交工驗收書,際洲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有一部分遺留問題,存在缺陷,其對工程遺留問題和工程缺陷負有處理的義務。被上訴人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團質證認為,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組證據(jù)不能證明際洲公司施工的尋全高速排水工程與涉案磚廠的洪水受損沒有因果關系。被上訴人尋全公司質證認為,由法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認定。原審被告交通設計院質證認為,由法院依法認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各其他當事人對上訴人際洲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并不能反映對際洲公司施工的包括案涉排水設施在內的全部排水設施一一進行了檢查、驗收,且均為合格,也不能證實其排水設施排出的水不會對周邊環(huán)境及相關生產(chǎn)、生活產(chǎn)生明顯不利影響。
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38.59元,由上訴人安遠縣石排真空紅磚廠負擔15238.59元,上訴人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鐘華龍
審判員沈象筠
審判員宋玉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甘美玉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