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宵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民轄終281號
判決日期:2020-07-2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邯鄲宵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宵鵬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034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宵鵬公司上訴稱,一是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涉案合同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為邯鄲學院。2013年5月8日,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宵鵬公司向正方公司購買軟件產品及基本功能模塊。該涉案合同關系是銷售、承攬施工、技術服務、教育培訓多重合同關系。該《銷售合同》中約定:“二、軟件產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使用者:邯鄲學院;使用范圍:使用者僅限邯鄲學院?!备鶕?jù)《銷售合同》的具體內容證實:產品的交付地、系統(tǒng)的施工地、系統(tǒng)維護地、操作人員的培訓地等均在邯鄲學院,邯鄲學院即為該《銷售合同》履行地。邯鄲學院所在地為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學院北路530號。本案原審被告所在地為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89號。該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管轄法院只有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二是一審法院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所在地為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89號,合同履行地為邯鄲學院(所在地是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敖邮肇泿乓环剿诘貫楹贤男械亍鼻疤崾恰昂贤瑢β男械攸c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本案《銷售合同》的內容明確約定邯鄲學院為該《銷售合同》履行地。并且因本案《銷售合同》的特殊性(該涉案合同關系關鍵是承攬施工、技術服務、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該合同的履行地也只能是邯鄲學院。因此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裁定由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余文玲
審判員危薇
審判員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書記員張菊花
判決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