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與李鐵軍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93498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達公司)與被告(原告)李鐵軍(以下稱姓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瑞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東輝、李鐵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詩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瑞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10日我公司與李鐵軍不存在勞動關系;2、不支付李鐵軍2017年3月31日至11月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0515.62元;3、不支付2018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間工資3293元;4、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4576.5元。事實及理由:我公司與李鐵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于2016年11月期滿解除,此后李鐵軍為考飛機維修資格一直在案外人領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處實習,并非朝九晚五在我公司上班,我公司與李鐵軍的勞動關系已變更為勞務關系,以李鐵軍完成我公司交辦的遺留任務領取勞務報酬為準。2018年初李鐵軍未按照我公司要求拜訪老客戶及關系單位,因此我公司遲延發(fā)放其勞務報酬,不能成為勞動合同解除賠償?shù)亩碛?。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我公司訴至法院。
李鐵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并對瑞達公司的訴訟請求辯稱:1、確認2014年11月3日至2018年3月10日與瑞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勞動合同期滿未續(xù)簽的雙倍工資差額118393.12元;3、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工資3293元;4、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18548元。事實及理由:我于2006年7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在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山東濱奧飛機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3日與同屬天津集團的下屬公司即瑞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副總經理,2016年11月3日合同期滿未續(xù)簽,我繼續(xù)在瑞達公司處工作。因瑞達公司一直未為我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且拖欠2018年1月工資遲遲不予發(fā)放,迫使我于2018年3月10日向瑞達公司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至今到目前工資已補發(fā)至2018年2月28日。不同意瑞達公司的訴訟請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對方沒有主動抗辯的情況下,仲裁委和法院不應主動適用關于時效的規(guī)定。2016年11月3日合同期滿后李鐵軍仍然在單位工作至2018年3月10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續(xù)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7月20日起計算,到領航公司去工作是瑞達公司派我去的。
瑞達公司對李鐵軍的訴訟請求答辯稱:不同意李鐵軍的訴訟請求。我公司不認可2016年11月3日至2018年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為勞務關系,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shù)葐栴},也不存在時效問題,并不是我公司放棄對時效的異議。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應為11個月不是12個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此部分證據(jù)顯示:2014年11月3日李鐵軍自山東濱奧飛機制造有限公司離職,到瑞達公司工作,與瑞達公司簽訂了期限至2016年11月3日的《勞動合同書》,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瑞達公司未給李鐵軍繳納社會保險。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李鐵軍主張于2006年7月20日入職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公司)下屬的山東濱奧飛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奧公司),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3日調入同為領先公司下屬企業(yè)的瑞達公司工作,工齡應當連續(xù)計算。瑞達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與濱奧公司并非關聯(lián)公司,不同意連續(xù)計算工齡。李鐵軍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有工齡工資的工資條、電子郵件標題為(“關于李鐵軍個人工資待遇的幾點問題”)、與濱奧公司簽訂的三份勞動合同、濱奧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其本人的《員工試用期月考核表》、電話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明。《離職證明》出具時間為2019年6月20日,其稱李鐵軍與2006年8月1日入職該公司,2014年10月31日因工作調動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李鐵軍主張2016年11月3日后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簽,其繼續(xù)在瑞達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10日,其因瑞達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拖欠2018年1月工資,書面通知瑞達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9879元,打卡支付。瑞達公司認可李鐵軍在2016年11月3日后因工作事項未完繼續(xù)在該公司提供勞務,勞務費為每月9879元,已支付至2018年2月,同意支付2018年3月勞務費。瑞達公司提交了領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航公司)2018年6月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及領航公司出具的李鐵軍個人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考勤匯總表以證明李鐵軍與該公司在2016年11月3日后不存在勞動關系,情況說明稱2016年底李鐵軍從瑞達公司離職后到該公司實習。李鐵軍稱上述期間系瑞達公司派其到領航公司工作。李鐵軍提交的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瑞達公司連續(xù)按月向其轉賬支付了“個人工資、獎金收入”款項,每筆金額均為9800余元。
2018年3月30日李鐵軍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瑞達公司的勞動關系、瑞達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018年3月1日至3月10日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該仲裁委裁決確認李鐵軍與瑞達公司2014年11月3日至2018年3月10日存在勞動關系,瑞達公司支付李鐵軍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11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0515.62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34576.5元,支付2018年3月1日至10日工資3293元,駁回了李鐵軍的其他仲裁請求。李鐵軍及瑞達公司均不服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原告)李鐵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被告(原告)李鐵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期間未續(xù)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0515.62元;
三、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被告(原告)李鐵軍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工資3293元;
四、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被告(原告)李鐵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03729.5元;
五、駁回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原告)李鐵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被告)北京瑞達聯(lián)合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5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再交納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嵐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人民陪審員張春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慧
判決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