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qū)分局、雅安市公安局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司法賠償賠償決定書
案號:(2020)川18委賠2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徐明因刑事違法追繳(或沒收)申請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qū)分局(以下簡稱雨城分局)國家賠償一案,不服賠償義務機關雨城分局雅雨公刑賠不受字[2020]01號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復議機關雅安市公安局雅公賠復決字[2020]0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雨城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雅雨公刑賠不受字[2020]01號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徐明基于同一事實再次申請賠償,決定不予受理。徐明不服,向雅安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該局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雅公賠復決字[2020]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雨城分局雅雨公刑賠不受字[2020]01號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徐明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稱,我與1996年“雅州賓館殺人案”死者之間的合同定金12000元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商業(yè)行為,賠償義務機關在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處置,屬明顯的侵權行為。請求:1.撤銷雨城分局雅雨公刑賠不受字[2020]01號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和雅安市公安局雅公賠復決字[2020]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2.返還因1996年“雅安賓館殺人案”被雨城分局沒收的個人財產12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3.支付由此產生的交通、務工、食宿等各項費用。
雨城分局答辯稱,1.徐明再次就同一事實申請賠償,按規(guī)定不予受理;2.我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jù)死者家屬要求,協(xié)助雙方解決合同糾紛,并未對賠償請求人實施過追繳、扣押等強制措施;3.四川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2018)川委賠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載明,賠償請求人放棄其他賠償請求。請求駁回賠償請求人的申請。
雅安市公安局答辯稱,我局復議該案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復議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雨城分局,原為四川省雅安地區(qū)雅安市公安局。該局在辦理“雅州賓館殺人案”過程中,被害人家屬于1996年7月3日向徐明出具了一張收條。該收條載明:“今收到雅安市刑警大隊協(xié)助我從徐明手上追回石板材定金壹萬貳仟元整”
判決結果
駁回徐明的國家賠償申請。
本決定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