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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方式:021-56486983
注冊時間:2003-01-09
公司地址:上海市寶山區(qū)蘊川路2000號9幢
簡介:
規(guī)劃設計;建筑工程設計;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市政工程設計;園林工程設計;工程勘察;地基與基礎建設工程專業(yè)施工;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yè)施工;建筑專修裝飾建設工程專業(yè)施工;建設工程監(jiān)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檢測;建設工程審圖;建筑材料、金屬材料、五金交電、包裝材料、電線電纜、裝潢材料、廚衛(wèi)設備、橡塑制品銷售;投資咨詢;商務信息咨詢?!疽婪毥?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展開
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等與習水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黔0321行初174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建設計院”)不服被告習水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習水縣住建局”)招投標處理決定及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并通知原告申建設計院聯(lián)合體成員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固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參加訴訟,基固公司遂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新興公司不作回復,本院遂決定其作為本案第三人;本院并通知第三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習酒公司”)、貴州百利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公司”)、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地質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藝公司”)、貴州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建筑設計院”)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申建設計院、基固公司共托委托代理人向明強,被告習水縣住建局負責人金濤、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付全齊、王沙沙,第三人習酒公司委托代理人池澤江,第三人百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游家軍、聶梅,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國華、蔡飄飄,第三人貴州建筑設計院委托代理人謝晨輝、陶慧娟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新興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習水縣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投訴人上海虹口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口設計院”)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的投訴。虹口設計院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遵義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遵府行復(2019)1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習水縣住建局的處理決定,并于2019年3月6日送達。 原告申建設計院訴稱:2018年9月8日,招標人習酒公司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站發(fā)布“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招標公告,新興公司牽頭與虹口設計院、基固公司組成聯(lián)合體,以新興公司名義投標,共有中建四局等五家參與投標。2018年10月12日評標,評標結論,新興公司以88.5分名列第一。評標結果遞交招標人后,招標人未在三天內進行公示并列出中標候選人,因種種人為因素,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站發(fā)布中標候選人名單,中建四局以85.1分中標。原告向習酒公司提出質疑,其回復是:2018年11月7日組織專家組重新評審是經(jīng)過習水縣住建局批準的。原告遂向習水住建局投訴。習水縣住建局作出處理決定書,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均駁回原告的訴請,理由為:2018年10月12日評標結果未推薦中標候選人,因而公示條件未成就,招標人認為評標結果有問題,當然可以提出復評請求,采納哪一次的評標結果,是評標委員會的職權;原告的標書在內容上存在問題,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原告認為,二被告的理由均不成立,導致處理決定及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一、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評標結果出來后,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提出的異議屬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招標人應當書面報告行政監(jiān)督部門并組織評標委員會對異議涉及的問題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將新興公司作為中標人進行公示,是此次招標活動及招標人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啟動復評程序的前提是公示之后才能提出,既未公示,何來復評?本案復評程序違法。因此,2018年11月7日評審復議活動和結果不具有合法性,應當予以否決。習水縣住建局審查復評請求,無論習酒公司是否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均應當在公示以后,且只能針對公示后的招標項目。無論是異議還是投訴,均應當依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告知投訴人即新興公司。但習水縣住建局沒有告知新興公司,其2018年10月26日同意習酒公司按程序組織評標專家進行評審復議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二、招標人申請復評的理由是商務標評分過高,技術標的文件格式、工期不符合要求,同時又表示暗記投標人身份的嫌疑。上述問題不屬于復評的范圍:《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復評范圍是“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商務標評分過高與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標書封面遺漏“勘查”二字,但我公司的技術標內容完全正確,招標文件要求當投標系統(tǒng)格式和招標文件格式出現(xiàn)差異時,以系統(tǒng)格式為準,本次投標系統(tǒng)的技術標格式?jīng)]有明確要求,準確表達為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根本不足以影響評標結果;關于工期500天,招標文件規(guī)定施工工期420天,并未明確是否含勘察和設計,我們的工程橫道圖勘察設計100天,施工400天,按相關規(guī)定施工工期只能提前不能超出,該項并未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損害;復評明顯偏袒對方,顯失公平,復評有明顯指向性,從復評分值結果看,只是針對新興公司,對中建四局銀行授信都是分公司的,卻不進行糾正。請求:1、撤銷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和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復(2019)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裁定停止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執(zhí)行。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增加兩項訴訟請求:3、判決確認2018年11月7日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招標”工程項目重新評標的行為違法,評標結果無效;4、判決確認2018年10月8日評標委員會對工程項目評標結果有效,確認新興公司為該項目工程的中標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企業(yè)名稱變更通知書。證明原告主體資格合法性。 2、新興公司、上海虹口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口公司”)、基固公司組成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證明原告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3、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投訴內容及處理的理由、結果。 4、遵府行復(2019)13號行政處理復議書及送達回執(zhí)。證明投訴內容及處理的理由、結果。 5、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評標報告。證明新興公司評分88.4,排名第一。 6、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評標(復評)情況表。證明中建四局評分85.1,排名第一。 7、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水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證明復評后的公示內容。 被告習水縣住建局辯稱:我局作出的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投標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不應撤銷。原告訴稱我局違反程序,其所稱程序問題,都不是受理原告投訴后處理投訴的程序問題。原告所稱程序問題,從處理投訴的角度,都已變成投訴處理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問題。(一)關于招標人習酒公司未在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在未公示的前提下提出投訴,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招標人作為招標活動的當然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活動存在違法嫌疑,評標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沒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有權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出投訴。該投訴不以評標結果是否公示為前提。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還要求必須先行公示,豈非脫褲子打屁?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發(fā)現(xiàn)涉嫌暗示投標人身份的行為,可能不符合中標條件的,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一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也可以重新招標。舉重以明輕,難道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復查的權利都沒有?所以,招標人在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屬于一般情況,在招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情況下,招標人有權暫時不公示中標候選人。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報告上,只是確定了各投標人的評標得分,評標委員會并未推薦中標候選人,也不符合公示的前提提案件。招標人在未公示前提出投訴,符合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二)關于習水縣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同意習酒公司組織評標委員會評審復議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第一,習水住建局同意招標人組織評審復議程序是否違法,不屬于原告的投訴內容,我局在處理原告的投訴時,不應將其列入審查范圍。第二,原告要求撤銷的是住建局基于原告的投訴作出的處理決定,未要求撤銷住建局針對習酒公司的投訴所作處理意見。如原告堅持要求撤銷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的處理意見,應當另案起訴。第三,習水縣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的處理意見是否合法,本著“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的原理,不應由習水縣住建局在處理原告投訴一案中進行評判。第四,《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復評范圍“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采用列舉式規(guī)定,“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只是其中的三種情形,“等”字表示列舉不窮盡,還有其他情形,核心是“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習酒公司投訴的內容屬于該范圍,住建局同意習酒公司按程序組織評標專家進行評審復議是合法的。(三)關于習酒公司投訴的問題是否成立。第一,習酒公司投訴的問題是否成立,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根據(jù)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進行評判,住建局不能代替評標委員會進行審查。習水縣住建局收到習酒公司的投訴及相關證明材料后,經(jīng)初步審查,“洪灘制酒區(qū)建設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的工期為420日歷天,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中“洪灘制酒區(qū)工程橫道圖”工期為500日歷天;投標文件(技術標)標題中確無“勘察”字樣。這些問題是否會引起評標分值發(fā)生變化,存在疑點。住建局認為有必要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復議,于是同意習酒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就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進行評審復議。第二,2018年11月7日,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評審復議,認為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確實存在一些問題,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確實有違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推翻了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評審復議后,確定第一中標人為中建四局。這一評標結果,是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法律的授權作出的評定。原告投訴的串通投標事實又無法認定,我局沒有法定理由否定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原告增加的兩項訴訟請求依法不應當支持。理由是:第一,確認2018年11月7日重新評標行為違法,評標無效的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均不是行政機關,招標、評標行為也不是行政行為。其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屬于行政監(jiān)督部門評價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評價范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投訴處理的合法性,可能間接審查招標、評標行為的合法性,但不能直接審查招標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是否合法和評價評標結果是否有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規(guī)定了14種中標無效的情形,并未規(guī)定評標結果無效的情形。原告要求認定中建四局的中標結果無效缺乏事實依據(jù)。且原告該項訴求實質上屬于重復請求。第二,原告請求確認2018年10月8日的評標結果有效,確認新興公司為中標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屬于重復請求。2018年11月7日評審復查,所有投標人的分值都發(fā)生了變化,其中中冶建工的投標文件被認定為廢標,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因出現(xiàn)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格式不相符,不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情況,其技術標被評為0分。因此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不應當采信。綜上,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習水縣住建局在答辯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第一組:1、“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習酒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2、新興公司組團提交的投標文件(節(jié)選);3、2018年10月12日的開標、評標文件、評標報告;4、習酒公司提交習水縣住建局的《關于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招標”評標報告結果復審的申請》;5、習水縣住建局同意習酒公司組織評標委員會復審的《文件處理簽》;6、2018年11月7日的開標、評標文件、評標報告。證明招標人審查認為評標分值存在錯誤申請復評及投訴具有合理前提,評標委員會于2018年11月7日評標復審程序合法;復審并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 第二組:7、上海虹口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口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習水縣住建局提交的《關于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的投訴函》及其附件、授權委托書;8、2018年11月15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補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9、2018年11月19日虹口公司向習水縣住建局提交的《關于“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的投訴書》及其附件、授權委托書;10、2018年11月19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的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1、2018年11月14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關于責令暫?!百F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及送達回證。證明申請人虹口公司向被申請人習水縣住建局投訴的請求、事實與理由;習水縣住建局根據(jù)原告虹口公司的投訴情況依法受理;在習水縣住建局調查處理虹口公司的投訴期間,習水縣住建局依法責令招標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習酒公司”)暫停招投標活動。 第三組:12、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的通知(習委辦字【2018】79號);13、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習水縣城鎮(zhèn)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習委辦字【2018】80號)。證明習水縣住建局查明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已劃轉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第四組:14、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關于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中被人投訴舉報存在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移交函》(習住建案移【2018】9號);15、習水縣綜合執(zhí)法局作出的《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中被人投訴舉報存在串通投標違法行為調查情況的復函》;16、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的調查卷宗復印件47頁、綜合執(zhí)法局調取的遵義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光盤。證明:根據(jù)習水縣綜合執(zhí)法局的調查結果,無法認定虹口公司投訴的招標人習酒公司、投標人中建四局、招標代理機構百利公司具有惡意串通內定中標單位的違法事實,虹口公司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jù)。 第五組:17、習水縣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證明習水縣住建局作出處理決定書是合法的,處理決定依據(jù)招標人習酒公司以及原告虹口公司提交的投訴事由與佐證資料,以及習水縣行政綜合執(zhí)法局調查的事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合法。 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辯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習水縣住建局對原告的投訴作出處理,主體適格。評標委員會在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評標報告中,僅有分值排名,中標候選人一欄未推薦中標候選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招標人習酒公司申請重新評標的事由,經(jīng)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且被采納。習水縣綜合執(zhí)法局的調查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均達不到認定涉案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存在串標、排斥投標人、泄漏與評標相關信息、評標委員會的評標過程存在違法等情形,而重新評標又改變了原來的評標結果。故招標人申請重新評標的事由,對中標結果有實質影響,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重新評標的條件。復議維持習水住建局的投訴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在答辯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第一組:1、行政復議申請書;2、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3、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4、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證明受理行政復議程序合法。 第二組:5、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6、被告法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7、第三人法人代表證明及委托書;8、第三人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且主體資格合法。 第三組:9、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接受百利公司申請參加復議的時間。 10、行政復議答辯書。證明習水縣住建局依法提供了答辯狀。 11、原告投訴函。證明原告向習水縣住建局進行投訴。 12、習住建通(2018)161號通知。證明習水縣住建局通知習酒公司暫停招投標活動。 13、移交函。證明習水縣住建局已經(jīng)將投訴函轉由習水縣綜合執(zhí)法局處理。 14、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對原告投訴的處理結果答復。 15、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四組:16、原告送達地址確認書;17、第三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8、郵件封面;19、送達回執(zhí);20、委托送達函。證明送達程序合法。 21、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證明答辯人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程序合法。 第三人習酒公司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當庭述稱:住建局和市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訴請無理,應當駁回。原告標書存在首長休息室、軍需庫、門診、信訪辦公室等與招標項目無關、功能不符的字樣,有暗語和標識之嫌,也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格式要求。招標人據(jù)此提出異議申請復評事出有因。招標人為保證自己的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招標結果的客觀公正,在開標后,評標結果公示前,發(fā)現(xiàn)評標結果有瑕疵、有異議,申請招標行政管理部門準許復評的行為并無不當。涉案項目復評結果,原告方未能進入前三的事實能充分說明原告投標文件中存在不合規(guī)或未實際響應招標條件的客觀事實。原告以《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及《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guī)定,質疑評標結果公示前申請復評的程序合規(guī)性,顯然是錯誤的,兩條例中相應條款內容均是針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并非招標人,原告以此說理,適用法律錯誤。招標人組織復評非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增加的訴求非行政訴訟審理的范圍,不應當?shù)玫街С帧?第三人習酒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百利公司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當庭述稱:我公司與習酒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完成了招標代理工作,將工程資料文件進行了匯編,將匯編的成果交付習酒公司及住建局,合同約定中明確了中標單位是由習酒公司依法確定,評分也是由專家委員會依自身的專業(yè)判斷評分,習酒公司作為招標單位對招標項目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提出復評也是依法提出,并無不當,對原告訴請確定中標單位與百利公司無關。百利公司在招標代理工作中,沒有違規(guī)行為。住建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及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經(jīng)過政府部門嚴密調查,結合相關的事實證據(jù)作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兩決定書證實了我公司并無任何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三人百利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述稱:習酒公司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行為合法有效。習水縣住建局接受習酒公司復審申請,依法同意習酒公司按程序組織評審復議行為正確,兩級行政機關查明事實已經(jīng)證明原告投訴的串通投標沒有證據(jù),原告組團的標書確實存在工期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技術標存在標題缺字、設計圖紙暗示投標人身份等問題,確實對最終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我組團中標結果合法有效。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保留對原告肆意妄想,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侵害我組團各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提交了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證明主體適格,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人貴州建筑設計院同意中建四局的陳述意見,并補充,我方依法依規(guī)參加投標活動,取得中標通知書,與業(yè)主習酒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我方是習酒公司項目的合法有效承包人。 第三人貴州建筑設計院未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新興公司未進行陳述,也未提交證據(jù)。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習水縣住建局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7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2018年11月7日的復評結果合法;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均同意習水縣住建局的質證意見。對被告習水縣住建局提交的證據(jù),原告的質證意見是:對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1、足以說明住建局批準復評行為錯誤。理由:1、習酒公司向住建局提起的是復審申請,不是投訴。答辯中,兩被告均提到適用法律依據(jù)的是實施條例第40條、第60條、81條及貴州省招投標條例第4條,上述法律依據(jù)均是說明招投標活動當中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上述條例進行投訴,但習酒公司提出的是復評申請不是投訴,屬于申請范圍,應當適用貴州省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公示后就資格審查錯誤,分值錯誤,超出評分標準可以提出復評申請。2、習酒公司不具有提出復評申請的主體資格。理由:實施條例第60條、81條及貴州省條例44條規(guī)定,提出投訴首先要向招標人提出,說明習酒公司是招標人,不是利害關系人。因此,不論是提出復評還是投訴主體均不適格。3、復評申請的內容與違法沒有任何關系,被告談到的是新興公司在評分上有問題,評分是由專家評,而不是招標人單方評分。因此,內容與違法沒有關系。4、住建局文字處理簽中,部門處理意見欄,住建局依據(jù)的是貴州省招投標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同意習酒公司的復審申請,而不是處理決定上所依據(jù)的第40條和第81條。依據(jù)貴州省的招投標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評標結果出來了之后,三天之內進行公示。因此,習酒公司作為招標人提出復評申請錯誤,住建局同意復評行政行為是非法的。對第二、三、四組證據(jù)均不持異議,但第四組證據(jù)足以證明復評申請的提出及住建局的批準均不符合上述兩被告適用的四條法規(guī)。對第五組證據(jù)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能證明被訴行為合法,只能證明被訴行為存在。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均不持異議。對被告遵義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建四局聯(lián)合體提交的證據(jù),各方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證如下,各方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且各方提交的證據(jù)均與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習酒公司系2000年8月15日在遵義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為國企。2018年9月6日,習酒公司作為招標人與百利公司簽訂《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合同》,約定“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由百利公司在國內代為公開招標寫出評標報告后由習酒公司確定中標人。2018年9月8日,招標人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站發(fā)布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分為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投標價格、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等七章(編碼為第八章,其中第六章圖紙刪去)。其中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1資金來源為“自籌”;1.2.3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1.3.2計劃總工期為720日歷天,其中洪灘制酒區(qū)項目為實際開工之日起420日歷天內完工;1.4.2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為“接受”并設置了聯(lián)合體牽頭人和聯(lián)合體成員資質條件;3.7.5投標文件格式載明:“(3)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摒棄實質性響應的內容不得相互矛盾。(6)投標文件暗標編制包括以下內容:技術標為暗標,為承包人建議書、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綱。明標部分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函、項目管理機構、企業(yè)業(yè)績等內容。(7)投標人的暗標文件中,其正文內容中均不得出現(xiàn)投標人名稱和其他可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標識(包括文字、符號、圖案、人員姓名、企業(yè)名稱、以往工程名稱、投標人獨有的標準名稱或編號、刪除痕跡等)、徽標及榮譽等。暗標文件封面的內容由系統(tǒng)采取技術措施對投標公司相關信息進行屏蔽。采用“暗標”應當以能夠隱去投標人身份為原則,盡可能簡化編制要求。若“暗標”中出現(xiàn)投標人身份(如名稱、徽標、人員名稱等),其承包人建議書、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綱按零分處理?!?0.3暗標評審重復了該內容;投標人須知3.7.5將該內容作特別提醒。7.1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為“否”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3人”,10.13.9項目估算總金額為“人民幣20億元”,2018年9月13日變更為“人民幣33.5億元”;評標辦法章載明為綜合評估法,并分別列舉了各項目評分規(guī)則和分值,載明投標文件格式應符合投標文件格式章的要求,工期符合投標人須知章1.3.2項要求,對企業(yè)業(yè)績和企業(yè)信譽也作了專門要求;第八章招標文件格式分為商務標和技術標兩部分,商務標部分要求投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技術標名稱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內容“技術標”,投標人編號。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新興公司、虹口設計院、基固公司組成聯(lián)合體,以新興公司為牽頭人投標;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貴州建筑設計院組成聯(lián)合體,以中建四局為牽頭人投標;另有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共五家投標人投標。2018年10月12日,該項目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并組成由招標單位代表二人及遵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抽取的五名專家組成的七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載明評標結果:新興公司以總分88.40分名列第一,中建四局以85.10分名列第二,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65.76分名列第三,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62.21分名列第四,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57.54分名列第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欄為空白。隨后,習酒公司向習水縣住建局提交落款時間為2018年10月15日的《關于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評標報告結果復審的申請》,提出:經(jīng)對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復核查閱,發(fā)現(xiàn)新興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存在以下問題:(1)商務標:①企業(yè)業(yè)績應得分1分,不是滿分2分;②企業(yè)信譽所提供的銀行授信項目應評分3分,不是4分;(2)技術標:①技術標項目名稱不符合招標文件格式要求,投標文件將項目名稱寫作“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項目工程(二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應不能通過形式評審;②“洪灘制酒區(qū)建設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工期為“實際開工之日起420日歷天內完工”,投標文件中的“洪灘制酒區(qū)工程橫道圖”工期為500日歷天,實質性響應的內容相互矛盾,應作廢標處理;③單體設計方案中的圖紙,“洪灘制酒區(qū)鍋爐房-8”圖紙中出現(xiàn)以往工程名稱“詳見大地工程開發(fā)有限公司相關圖紙”、“運營中心-4”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首長休息室”功能房間字樣、“運營中心-11”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軍需庫”功能房間字樣、“運營中心-12”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門診”功能房間字樣、“洪灘制酒區(qū)鍋爐房-2”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不相關聯(lián)的“晉02G08”字樣、“洪灘制酒區(qū)綜合辦公樓-1、2、3”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不相關聯(lián)的“閩06J11”、“閩04J05”字樣、“運營中心-12”圖紙中出現(xiàn)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信訪辦公室”功能房間字樣,結合新興公司商務標中財務報表多處顯示軍隊項目,此前實施了相關醫(yī)院項目,且該公司改制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工程隊等情,這些標記暗示投標人身份,不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條規(guī)定及第三章評標辦法附件B2.1條,應作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明顯與招標文件條款不符的情況,導致評標結果不公正,申請進行復審。習水縣住建局收到招標人習酒公司的申請后,于2018年10月26日同意習酒公司按程序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2018年11月7日,習酒公司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標后,評標委員會出具評標報告,載明: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資質證書和安全許可證書中的法人代表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為廢標;投標文件評審評分排序為:第一名中建四局、第二名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名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名新興公司,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建四局、第二中標候選人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1月8日,該評標結果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公示,公示截止期為2018年11月12日。 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招標人習酒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招標人在未公示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的情況下,擅自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行為。2018年11月12日,習酒公司書面回復原告:1、你公司異議所述事實不成立;2、我公司上述項目招標過程不存在任何違規(guī)行為;你公司如對本回復持不同意見,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習水縣住建局投訴,同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習住建通(2018)161號《關于責令暫?!百F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責令習酒公司暫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2018年11月15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補正通知書》送達原告,要求完善投訴書。2018年11月19日,原告重新提交補正后的投訴書,請求1、否定2018年11月7日評標結果,確認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有效,責令習酒公司取消中建四局在本項目中的中標資格;2、追究被投訴人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惡意串通投標、內定中標人的法律責任;3、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請求調取評標過程的錄音錄像,以證明習酒公司代表陳英華、童森誘導和要求評標專家必須將中建四局確定為中標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日,習水縣住建局受理原告的投訴。2018年11月21日,習水縣住建局將原告投訴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涉嫌串標的線索移交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調查后于2018年12月18日函復習水縣住建局:1、與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未規(guī)定對招標人就未經(jīng)公示的評標結果申請復審(重新評標)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更未規(guī)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2、所調取的相關證據(jù)材料中,有四位專家稱業(yè)主方的復審(重新評標)申請有誘導的感覺,但僅是四位專家的主觀感知,該陳述與另一位專家倪光榮以及習水縣住建局工作人員付萬英的陳述相矛盾,也與評標、復審過程的視頻資料相矛盾,不能得出招標人客觀上對四位專家進行誘導的結論;從招標人提交的復審申請來看,該復審申請的理由經(jīng)習水縣住建局同意,且評標委員會也認為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技術標封面名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項目工程(二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封面名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的要求而被評為0分,故不能證明該復審申請誘導評審專家傾向中建四局和排斥新興公司;3、通過審查調取的涉案材料,未發(fā)現(xiàn)百利公司與中建四局因涉案項目找專家對業(yè)主方評審代表進行評標培訓的事實,也未發(fā)現(xiàn)百利公司工作人員將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故意泄露給中建四局以及招標投標過程中排斥新興公司中標的事實。2018年12月20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認為,經(jīng)習水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調查,不能認定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串通投標、提前內定中標單位的違法行為;關于采信哪一份評標結果的問題,因系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行政監(jiān)督機關無權替代評標委員會評標,習酒公司作為招標人,與本次招標活動有直接利害關系,如發(fā)現(xiàn)本次招標投標活動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習水縣住建局收到習酒公司重新評標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習酒公司申請中提到的問題是否會引起分值變化存疑,從而同意習酒公司重新評標;因此,2018年11月7日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程序合法;重新評標后,評標結果發(fā)生變化,而原告未對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提出實體上的異議,原告所稱串通投標又無法認定,無法否定評標委員會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決定駁回原告的投訴。原告申請行政復議后,遵義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習水縣住建局的處理決定。 2018年12月25日,習酒公司恢復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向第一中標候選人中建四局發(fā)出中標通知書,2018年12月28日,中建四局投標聯(lián)合體與習酒公司簽訂項目總承包合同,現(xiàn)已進場施工。 另查明,上海虹口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更名為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并重新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新興公司原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工程總隊,與軍隊脫鉤后改制設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林 人民陪審員何德華 人民陪審員陳廷環(huán)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周蕓逸
判決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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