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望筑與瀏陽現(xiàn)代制造產業(yè)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81民初3684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望筑與被告瀏陽現(xiàn)代制造產業(yè)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業(yè)建設投資公司)及第三人陶樹坤、李正奇、雷湘輝、李可、李嘉所有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望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志、被告產業(yè)建設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珂及第三人李正奇、雷湘輝、李可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李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望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遷補償費73275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產業(yè)建設投資公司的主要答辯意見:案涉房屋被告沒有與任何人簽訂過拆遷協(xié)議,被告沒有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的義務,被告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
第三人陶樹坤的主要陳述意見:案涉房屋系第三人陶樹坤于2003年自原告處購買,雙方買賣已成事實。依法能夠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第三人陶樹坤同意由原告與第三人陶樹坤根據購買的價格以及居住年限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人李正奇、雷湘輝、李可的主要陳述意見:案涉房屋因拆遷能夠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房屋補償費項目款項第三人自愿放棄,原告與第三人陶樹坤之間如何分配上述款項,第三人李正奇、雷湘輝、李可不干預。
第三人李嘉未進行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3年5月,原瀏陽縣永安鎮(zhèn)人民政府向李正奇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1本,載明土地使用者李正其,地址永安鎮(zhèn)永明村指路組,土地類別住宅用地,用地面積181.2平方米。1998年5月20日,李正奇將在上述土地上建設的房屋1棟出賣給孫望筑,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1999年3月16日,孫望筑為上述房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所有權人孫望筑,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面積181.2平方米。2003年5月10日,孫望筑與陶樹坤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孫望筑將上述房屋出賣給陶樹坤,并由陶樹坤支付孫望筑購房款36800元。此后直至該房屋被拆除該房屋一直由陶樹坤居住。2017年4月18日,雷湘輝、李可、李嘉以孫望筑、李正奇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李正奇與孫望筑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2018年1月10日,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一、雙方確認李正奇與孫望筑于1998年5月2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房屋所有權證號私005439號的兩層房屋所有權及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均歸雷湘輝、李可、李嘉、李正奇共同所有;二、雷湘輝、李可、李嘉、李正奇自愿將房屋拆遷補償費中的房屋補償費項目全部歸孫望筑所有以作補償,其他補償項目的補償款全部歸雷湘輝、李可、李嘉、李正奇所有,支付方式為雷湘輝、李可、李嘉、李正奇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如拆遷單位同意由孫望筑領取房屋補償款,則由孫望筑直接領取)三、雙方其他無爭執(zhí)。2018年2月1日,陶樹坤以孫望筑為被告,李正奇、雷湘輝、李可、李嘉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陶樹坤返還購房款36800元及利息,判令陶樹坤與李正奇、雷湘輝、李可、李嘉連帶賠償損失727081元,本院經審理后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7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孫望筑返還陶樹坤購房款36800元,駁回了陶樹坤的其他訴訟請求。陶樹坤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01民終64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明:1、瀏陽現(xiàn)代制造產業(yè)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征拆安置部曾向陶樹坤出具過拆遷基本資料,該拆遷基本資料載明涉案房屋的被拆遷人為李正奇、孫望筑、陶樹坤。但瀏陽現(xiàn)代制造產業(yè)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未與李正奇、孫望筑、陶樹坤中任何一方簽訂過房屋征拆協(xié)議。2、2019年6月10日,瀏陽經開區(qū)征地拆遷所作為征地單位,與瀏陽市永安鎮(zhèn)永安社區(qū)指路居民小組簽訂《征地協(xié)議書》,征收了包含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在內的瀏陽市永安鎮(zhèn)永安社區(qū)指路居民小組的101.653畝集體土地。3、涉案房屋已經由陶樹坤拆除,陶樹坤陳述系瀏陽現(xiàn)代制造產業(yè)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并口頭承諾拆除房屋后即可獲得房屋拆遷款其遂雇請他人于2016年12月25日將房屋拆除,李正奇、雷湘輝、李可稱房屋拆除時間為2017年12月26日
判決結果
駁回孫望筑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彭利國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