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梅與廣西印象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8民初3653號
判決日期:2020-06-22
法院: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梅與被告廣西印象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印象物業(yè)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梅,被告印象物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群山、蘇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蘇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延時加班工資3064.37元;2.判令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621.26元。事實和理由:蘇梅于2017年4月24日入職印象物業(yè)公司,被安排到廣西區(qū)黨校物業(yè)服務中心做會務服務工作。蘇梅于2018年8月28日遞交辭職報告,2018年10月23日辦理離職手續(xù)。離職時,印象物業(yè)公司尚未支付2018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的加班工資。蘇梅于該期間周末加班45.5小時、日常加班86小時。根據(jù)加班工資=(月工資3100元÷21.75天×加班時長÷8)×2倍的計算標準,印象物業(yè)公司應向蘇梅支付日常加班工資3064.37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資1621.26元,共計4685.63元。
印象物業(yè)公司辯稱,一、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3269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印象物業(yè)公司對仲裁裁決無異議。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請求法院維持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3269號仲裁裁決。三、蘇梅主張的兩項訴請都是追索勞動報酬,均屬于不超過南寧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事項,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3269號仲裁裁決包含了上述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事項,現(xiàn)原告僅就終局裁決事項提起訴訟,且印象物業(yè)公司已履行了仲裁裁決非終局裁決事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維持仲裁的裁決。綜上,蘇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證如下:蘇梅對印象物業(yè)公司提供的原始考勤記錄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2018年7月2-4日因出差無法正常打卡,2018年6月22日因機器故障缺少打卡記錄。印象物業(yè)公司主張?zhí)K梅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2日曠工,2018年7月3-4日休息。印象物業(yè)公司提供的工資表顯示,蘇梅于2018年6-7月無因缺勤被扣款的情況,故對印象公司主張?zhí)K梅曠工兩日,本院不予采信,確認此二日蘇梅均出勤6.5小時。蘇梅主張2018年7月3-4日出差,但其提供的加班登記表為其單方制作,無印象物業(yè)公司的確認,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確認蘇梅此二日休息。根據(jù)雙方勞動合同關于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的約定,本院確認工作日工作時間超出八小時的工作時間為延時加班為加班時間。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蘇梅于2017年4月24日入職印象物業(yè)公司,被安排在廣西區(qū)黨校物業(yè)服務中心從事會務服務工作,于2018年10月23日離職。雙方于2018年7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蘇梅的工作崗位為會務領班,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保證休息一日,根據(jù)工作需要并與工會、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印象物業(yè)公司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工資報酬,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加班工資(含法定節(jié)假日)+績效工資+其他補貼,每月工資為3100元。會務領班實行行政班制度,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8:30-12:00、15:00-18:00,以勞動者到崗指紋或刷臉打卡方式進行考勤。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蘇梅出勤情況如下:2018年6月出勤22日,其中周末出勤3日(出勤時長共計21.3小時),法定節(jié)假日出勤1日,延時加班共計11.5小時;2018年7月出勤18日,其中周末出勤4日(出勤時長共計17小時),延時加班共計8.3小時;2018年8月出勤15日,其中周末出勤1日(出勤時長7小時),無延時加班情況;2018年9月出勤16日,其中周末出勤5日(出勤時長共計24.8小時),延時加班共計13小時;2018年10月1-22日出勤14日,其中周末出勤2日(出勤時長共計7.5小時),法定節(jié)假日出勤1日,延時加班共計10.5小時。上述期間,印象物業(yè)公司按月工資3100元的標準向蘇梅支付工資(不含加班工資),此外還支付了端午節(jié)、國慶節(jié)加班工資130.57元、206.67元,未支付其他加班工資。
2019年1月23日,蘇梅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1.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延時期間加班工資3064.37元;2.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621.26元;3.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4.確認蘇梅與印象物業(yè)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2019年9月3日,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326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印象物業(yè)公司向蘇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二、確認印象物業(yè)公司與蘇梅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三、對蘇梅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蘇梅對上述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至本案庭審辯論終結前,印象物業(yè)公司已向蘇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判決結果
一、確認廣西印象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蘇梅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
二、廣西印象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蘇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延時加班工資1157.16元;
三、駁回蘇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西印象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wǎng)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榮
人民陪審員周樹立
人民陪審員韋子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璐瑤
書記員蒙玉蓮
判決日期
2020-06-22